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