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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2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 [2000]外经贸发展字第1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企业:
现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发展司)反映。
1999年8月1日前颁发的批准证书,年审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附件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以下简称境外加工贸易)的管理,进—步推动境外加工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年审作如下规定:
一、年审的范围
凡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其领取的批准证书须参加每年的年审。
二、年审的时间
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须在两个月内持批准证书办理年审。
三、年审的办理
投资主体属中央企业,直接到外经贸部办理年审。
投资主体属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下同)办理年审。
四、年审的材料
(一)年审登记表(格式见附1);
(二)境外企业上一财务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投资主体上一年度出口统计,境外企业带料出口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经营情况的评定材料;
(五)境外企经营情况总结;
(六)批准证书原件;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接到年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年审的批准证书在其“年度审查栏”中加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年审专用章”(印章格式见附2)。
六、批准证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境外企业,不再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政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企业被视为批准证书年审不合格;
(一)连续两年年带料出口额低于50万美元;
(二)连续3年亏损;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按要求按时提供经营情况,或不服从驻外使馆协调管理。
七、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8月15日前将年审印章印模交外经贸部备案。
八、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年审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暂行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 年度)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年审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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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带料加工 ┃ ┃
┃ 装配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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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投资 ┃ ┃
┃ 主体名称 ┃ ┃
┣━━━━━━━━━╋━━━━━━━━━━━━━━━━━━━━━━━━┫
┃ 境外带料加工 ┃ ┃
┃ 装配企业地址 ┃ ┃
┣━━━━━━━━━╋━┳━━━━┳━━━━━━━┳━━━━┳━━━━┫
┃ 注册资本 ┃ ┃ ┃ ┃ ┃ ┃
┃ (万美元) ┃ ┃ 中方 ┃ % ┃ 外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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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总额 ┃ ┃ ┃ ┃ ┃ ┃
┃ (万元) ┃ ┃ 中方 ┃ % ┃ 外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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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
┣━━━━━━━━━╋━━━━━━━━━━━━━━━━━━━━━━━━┫
┃ 批准证书编号 ┃ ┃
┣━━━━━━━━━╋━━━━━━━━━━━━┳━━━━━━━━━━━┫
┃ ┃ 带料出口额(万美元) ┃ ┃
┃ ┣━━━━━━━━━━━━╋━━━━━━━━━━━┫
┃ ┃ 年营业额 ┃ ┃
┃ 境外企业上年 ┃ ┃ ┃
┃ ┣━━━━━━━━━━━━╋━━━━━━━━━━━┫
┃ 度经营情况 ┃ 当地销售额 ┃ ┃
┃ ┣━━━━━━━━━━━━╋━━━━━━━━━━━┫
┃ ┃ 向第三国出口额 ┃ ┃
┃ ┣━━━━━━━━━━━━╋━━━━━━━━━━━┫
┃ ┃ 年利润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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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附2
一、外经贸部负责的企业年审,样章格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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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 ┃
┃ 年审专用章 ┃
┗━━━━━━━━━━━━━━━━━┛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的企业年审,样章格式为:

┏━━━━━━━━━━━━━━━━━┓
┃××省(区、市)外经贸委(厅、局)┃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 ┃
┃ 年审专用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