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总局领导关于鼓励税务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司法)(以下简称“三师”)资格考试的指示精神和全国税务系统第九次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有关具体要求,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推动“十一五”时期税务干部参加“三师”资格考试工作,总局决定对全国税务系统具备“三师”资格的干部数量、结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现将《全国税务系统“三师”数量结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填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三师”数量、结构情况调查统计,由省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统计汇总表报总局(教育中心)。各单位在调查统计工作中,可就鼓励干部参加“三师”资格考试的做法和经验进行调研、总结,有关经验材料和意见建议等可一并报送。
附件:
全国税务系统“三师”数量结构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截止2006年3月31日
序号 | 类别 | 占单位现有在编干部总人数比例 | 小计 | 学历结构 | 年龄结构 | 职务结构 | 工作单位 | 工作岗位 | ||||||||||||
中专以下 | 大专 | 大学 | 硕士以上 | 30 以 下 | 31 ~ 40 | 41 ~ 50 | 51以 上 | 科员及以下 | 科 级 | 处级以上 | 县市局 | 地市局 | 省局 | 施教机构 | 税收一线 | 机关 | ||||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
1 | 注税 | |||||||||||||||||||
2 | 注会 | |||||||||||||||||||
3 | 律师 | |||||||||||||||||||
4 | 小计 | |||||||||||||||||||
5 | 注税注会 | |||||||||||||||||||
6 | 注税律师 | |||||||||||||||||||
7 | 注会律师 | |||||||||||||||||||
8 | 小计 | |||||||||||||||||||
9 | 三种资格 | |||||||||||||||||||
10 | 合计 | |||||||||||||||||||
11 | 本单位现有在编干部总人数 | |||||||||||||||||||
一、类别
具备其中一种资格的,填入1-3相应栏目,1+2+3=4;
同时具备其中两种资格的,填入5-7相应栏目,5+6+7=8;
同时具备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三种资格的,填入9栏;
以上三种类别数据汇总,填入10,4+8+9=10。
二、占干部总人数比例
相应类别人员数占单位现有在编干部总人数的比例。
三、结构情况
每种类别人员,区分情况填入“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务结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等相应结构。
A+B+C+D=E+F+G+H=I+J+K=L+M+N+O=P+Q=∑
四、统计截止时间
对现有干部情况的调查统计时间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