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顺利开展并做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外因政府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与影响,总结贷款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贷款管理,促进贷款项目管理效能的提高和可持续能力的增强,现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外国政府贷款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说明》、《外国政府贷款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说明》,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与影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促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效能的提高和可持续能力的增强,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以及评份指标,从贷款项目个体和贷款项目整体两个层面以及借、用、还3个环节,对贷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以及可持续状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定性与定量、个体与整体、现实与历史相结合的方法,统筹评价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包括:
(一)以贷款项目个体为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以下简称单个项目绩效评价);
(二)以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贷款项目整体为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以下简称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
第六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范围为从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到贷款偿还结束之前的所有贷款项目。
第七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以往贷款项目和新增贷款项目进行滚动评价。每年度需要评价的贷款项目通过抽样决定。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抽样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单个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考核个体贷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经济社会效益和影响、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债务偿还等情况。
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各省、区、市贷款项目整体实施效果、债务偿还情况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的管理水平。
第九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外国政府贷款协议、转贷协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贷款项目执行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或决算报告;
(五)国务院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文件、财政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贷款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规定;
(六)财政部、审计署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
(七)外国政府或贷款机构有关贷款项目的后评估结论;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为增强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透明度,财政部将建立贷款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部制定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政策、编制中长期借款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相关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以及审批贷款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财政部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国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定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并负责地方整体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属地化原则负责所在地中央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个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参与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包括相关性、效率、效聚、可持续性以及影响5个方面的内容:
(一)相关性:主要衡量贷款项目的选择与国家、部门相关政策以及地方发展需求的一致性程度;
(二)效率:主要衡量贷款项目审批、建设期管理以及投产运营管理的效率;
(三)效果:主要衡量贷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实际产生的效果;
(四)可持续性:主要衡量贷款项目技术与财务的可持续能力、管理能力的可持续程度等;
(五)影响:主要衡量贷款项目实施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采用“自下而上”、“由点及面”的模式,即在单个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案卷研究法,即结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地区发展规刘,对贷款项目的政策相关性、可持续性和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
(二)成本效益法,即将一定时期内贷款项目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特别是对债务的偿还情况进行考查,以分析评价贷款项目的实际执行结果;
(三)比较分析法,即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并参考外国政府或贷款机构有关贷款项目的后评估结论,对贷款项目的实际绩效与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对比分折;
(四)因素分析法,即在分析影响贷款项目实施效果以及可持续性内外部因索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贷款项目的绩效情况;
(五)综合指数法,即在计算多种绩效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权重计算出贷款项目的综合评价分值;
(六)公众评价法,即对无法直接用量化指标衡量效果的贷款项目,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抽样调查等方式来评价贷款项目的效果及影响。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相关性、效率、效果、可持续性和影响5类评价准则和若干具体指标。
每类评价准则赋予不同的权重。相关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4类评价准则的权重之和为100%。影响评价准则属额外加减分评价事项,权重为10%。
第二十二条 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每类评价准则下分设若干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根据内容设置不同的权重。因评价依据的特殊性,相关性评价准则下的一级指标不设置权重。
二级指标为直接评分指标,根据评分依据和标准进行打分。不设权重。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每类平价准则下只设若十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一级或二级指标按3分、2分、1分、0分四档评分,部分指标按3分和0分两档评分。
第二十五条 影响类评价准则根据贷款项目实施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影响程度进行加分或减分。指标显示贷款项目具有正面示范和扩散效应,或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产生正面影响的,加3分。没有示范和扩散效应,或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影响中性的不加分。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或在审计或财政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减3分。
对存在加分和减分事项的贷款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应当与有关部门和贷款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外部证据,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二十六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具体指标和权重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结论3个阶段。
第二十八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评价项目:财政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抽样原则和下一年度需评价的具体贷款项目清单;
(二)通知评价对象:财政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下发下一年度贷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信息调查表;
(三)拟定评价方案:专员办及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拟定年度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于每年3月15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包括:
(一)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工作是指通过采取勘查、问询、复核、座谈等多种方式,对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核实被评价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收集相关各方的观点和建议,并对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
(二)非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工作是指根据贷款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的资料,结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分析。
第三十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结论阶段包括:
(一)形成单个项目绩效评价结论:省级财政部门或专员办对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形成单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二)沟通单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省级财政部门或专员办应及时将单个项目绩效评价初步结果和依据书面通知有关贷款项目执行单位。若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目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三)上报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及专员办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信息调查表以及相关信息资料复印件报送财政部;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
(四)形成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结论:财政部对各省财政部门上报的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和相关信息资将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并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本条所指相关信息资料为本办法第九条列举的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评价结论的客观与公正,财政部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员办对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交叉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与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总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总分=∑各类评价准则分值×各类评价准则权重。
各类评价准则分值=∑一级指标分值×一级指标权重(相关性除外)
一级指标分值为二级指标各项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取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十三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文字表示为优、良、中、差。
第三十四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按分值分为四档,满分为3.3分。
总分大于或等于2.55分的评价等级为A或优;总分区间在1.95(含)~2.55分之间的评价等级为B或良;总分区间在1.50(含)~1.95的评价等级为C或中;总分低于1.50的评价等级为D或差。
第三十五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单个项目或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贷款项目绩效情况的文本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被评价单个贷款项目或地方整体项目概述、评价过程、评价得分、评价结果、简要因素分析以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绩效评价各指标得分计算表、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内容。
第七章 绩效评价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地方及中央项目执行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应严格把关。
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应根据单个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贷款项目管理的意见,并负责督促贷款项目执行单位落实。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对在贷款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贷款项目执行单位的法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贷款项目执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贷款项目信息资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专员办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如果提供虚假资料,省级财政部门或专员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或教训,提高贷款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改进和加强贷款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贷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外国政府贷款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说明
评价结果:分值=___________;绩效等级:优( )、良( )、中( )、差( )
项目名称: 项目行业: 贷款国别: 转贷类别: 所属省市:
评价准则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依据 | 评分说明 | |
1.相关性(10%) | 1.1与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性 | 1.1.1与国家五年发展规划的相关性 (分值:3、0) | ·项目目标和实施内容 ·项目申请时国家五年计划中的有关内容 | 1、评分标准: 3分;相关 0分;不相关 | |
1.1.2与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政策等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相关性 (分值:3、0;N/A) | ·项目目标和实施内容 ·项目申请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或中部崛起政策中的有关内容 | 1、 对于相关政策不适用的项目或该政策实施之前的项目,该指标不适用(N/A) 2、 评分标准: 3分:相关 0分:不相关 | |||
1.2与行业/部门发展政策的相关性 | 1.2.1与行业/部门发展政策的相关性 (分值:3、0) | ·项目目标和实施内容 ·项目申请时国家颁布的行业/部门发展政策中的有关内容 | 1、评分标准: 3分:相关 0分:不相关 | ||
1.3与地方发展需求的相关性 | 1.3.1项目在地方发展规划中的优先程度 (分值:3、0;N/A) | ·项目是否列入地方发展计划 ·项目是否由地方政府部门发起 ·项目是否解决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 1、 对于中央部门项目,该指标如果不适用(N/A),则不进行评价 2、 评分标准 3分:相关 0分:不相关 | ||
相关性评分说明:由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所在地区、行业、层次(地方或国家级)不同,对其相关性评价的角度也应有所侧重。项目只要与国家发展政策、行业/部门发展政策或地方发展需求中的任意一项相关,则该项目视为具有相关性。因此,对项目一级指标不设权重,也不对二级指标进行平均计算。对相关性的评价,直接取二级指标评价结果的最高分值。 | |||||
2.效率(20%) | 2.1项目审批效率 (权重20%) | 2.1.1项目审批效率 (分值:3、2、1、0) | ·项目审批周期定义为:项目首次向发展改革部门(原计划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起到项目签订转贷协议止之间的时间周期 | 1、 将项目实际审批时间周期与平均审批时间周期进行对比(目前,暂定平均审批周期参考值为3年,即36个月) 2、 评分标准: 3分:项目实际审批时间比平均周期少或等于平均周期 2分:项目实际审批时间比平均周期多1-6个月(含) 1分:项目实际审批时间比平均周期多6-18个月(含) 0分:项目实际审批时间比平均周期多18个月以上 | |
2.2项目建设效率 (权重40%) | 2.2.1项目实际建设进度 (分值:3、2、1、0) | ·项目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 ·项目可研报告建设周期 ·实际建设周期 ·项目验收情况 | 1、 实际建设周期指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验收之间的时间周期,对于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已投入运行的项目,实际建设周期界定为项目开工到投入运行日期之间的时间周期 2、 、对于环境规划、能力建设等不涉及建设的项目,可将实际实施周期视作实际建设周期 3、 评分标准: 3分:项目按原定日期开工或提前,并且实际建设周期不超过计划建设周期 2分:无论项目开工日期是否延迟,实际建设周期比计划建设周期延迟12个月(含)以内 1分:无论项目开工日期是否延迟,实际建设周期比计划建设周期延迟12-24个月(含) 0分:无论项目开工日期是否延迟,实际建设周期比计划建设周期延迟24个月以上 | ||
2.2.2设备采购 (分值:3、2、1、0:N/A) | ·采购的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设备验收情况(包括质量等) ·设备采购价格与周期同型号同等质量的设备的价格相比是高还是低 | 1、 如果项目不涉及设备采购,该指标不适用(N/A) 2、 评分标准: (1) 设备验收合格 (2) 设备按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及时交付 (3) 设备采购价格不高于同期同型号同等质量的设备的价格 3分: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2分:同时满足二个条件 1分: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 0分:三个条件都不满足 | |||
2.2.3配套资金到位率 (分值:3、2、1、0;N/A) | ·原计划投入的配套资金总额 ·实际投入的配套资金总额 | 1、 如果项目不涉及配套资金,该指标不适用(N/A) 2、 配套资金到位率=(实际投入的配套资金总额/原计划投入的配套资金总额)×100% 3、 评分标准: 3分:中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2分:60%(含)以上的配套资金到位 1分:中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于60% 0分:没有按原计划投入配套资金 | |||
2.2.4项目投资成本 (分值:3、2、1、0) | ·项目预算是否进行过调整,调整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实际建设投资总额 ·项目预算投资总额 | 1、 项目实际建设投入包括用于项目建设的处国政府贷款和中方配套资金 2、 项目预算指原定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中方配套资金 3、 如果项目预算进行过调整,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则按调整后的预算进行对比 4、 评分标准: 3分: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超过预算的5% 2分: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过预算的5%-15%(含) 1分: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过预算的15%-25%(含) 0分: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过预算的25%以上 | |||
说明:一级指标2.2的评分结果为二级指标2.2.1、2.2.2、2.2.3、2.2.4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不适用的指标则不参与计算。 | |||||
2.3项目运行效率 (权重40%) | 2.3.1设备使用效率(分值:3、2、1、0;N/A) | ·设备实际平均每年良好运行的时间 ·原设计的设备平均每年良好运行的时间 | 1、 如果项目不涉及设备采购,该指标不适用(N/A) 2、 设备利用效率=(设备实际平均每年良好运行的时间/设备设计的平均每年良好运行的时间)×100% 3、 评分标准: 3分:设备使用效率达到85%(含)以上 2分:设备使用效率65%(含)-85% 1分:设备使用效率40%(含)-60% 0分:设备使用效率为40%以下 | ||
2.3.2项目运行时间 (分值:3、2、1、0) | ·项目原定开始运行的时间 ·项目实际开始运行的时间 | 1、 评分标准: 3分:项目按计划时间投入运行或提前 2分:项目实际投入运行时间比原计划推迟1年(含)以内 1分:项目实际投入运行时间比原计划推迟1年以上 0分:项目建成后没有投入运行 | |||
2.3.3项目运行成本 (分值:3、2、1、0) | ·项目实际日常运行成本 ·可研报告中预计的运行成本 | 1、 评分标准: 3分:项目实际日常运行成本不超过可研报告预计运行成本的5% 2分:项目实际日常运行成本与右研报告预计的运行成本相比高5%-15%(含) 1分:项目实际日常运行成本与可研报告预计的运行成本相双高15%-25%(含) 0分:项目实际日常运行成本与可研报告预计的运行成本相比高25%以上 | |||
一级指标2.3的评分结果为二级指标2.3.1、2.3.2、2.3.3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不适用的指标则不参与计算。 | |||||
效率评分说明:效率评分结果为一级指标2.1、2.2、2.3评分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 |||||
3.效果 (40%) | 3.1项目目标总体实现程度 (权重50%) | 3.1.1项目建设目标完成程度 (分值:3、2、1、0;N/A) | ·中方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设目标 ·项目建设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 1、 对于环境规划、能力建设等不涉及项目建设的项目,该指标不适用(N/A) 2、 将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与中方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目标进行对比 3、 评分标准: 3分:完成85%(含)以上的目标 2分:完成70%(含)-85%的目标 1分:完成50%(含)-70%的目标 0分:完成50%以下的目标 | |
3.1.2项目运行或实施目标完成程度 (分值:3、2、1、0) | ·项目设计的运行或实施目标 ·项目运行或实施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 1、 将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与中方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目标进行对比 2、 评分标准: 3分:完成85%(含)以上的目标 2分:完成70%(含)-85%的目标 1分:完成50%(含)-70%的目标 0分:完成50%以下的目标 | |||
一级指标3.1的评分结果为二级指标3.1.1、3.1.2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不适用的指标则不参与计算。 | |||||
3.2经济效益 (权重20%) | 3.2.1经济效益 (分值:3、2、1、0;N/A) | ·项目实际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项目实际税后利润 ·可研报告测算的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可研报告测算的税后利润 ·年均收入(参考) 年均上缴各项税收(参考) | 1、 对于一些非盈利性项目,该指标不适用(N/A)。由此,指标3.3社会效益评价指标的权重相应提高到40% 2、 可选择财务内部收益率或税后利润作为评价依据 3、 评分标准: 3分:财务内部收益率或税后利润达到预期的80%(含)以上 2分:财务内部收益率或税后利润达到预期的50%(含)-80% 1分:财务内部收益率或税后利润达到预期的50%以下 0分:项目亏损 | ||
3.3社会效益 (权重20%) | 3.3.1扶贫效果 (分值:3、0) | ·项目实施后是否促进了当地贫困人口收入的增加 ·项目实施后是否促进了当地贫困人口生活质量的改善 | 1、 评分标准: 3分:项目实施后促进了当地贫困人口收入的增加或生活质量的改善 0分:项目实施后没有促进当地贫困人口收入的增加或生活质量的改善 | ||
3.3.2就业效果 (分值:3、0) | ·项目新增的直接就业人数 | 1、 评分标准: 3分:增加了直接就业人数 0分:没有增加直接就业人数 | |||
3.3.3环境效果 (分值:3、0) | ·项目在污水处理方面的效果 ·项目在有害气体减排、处理方面的效果 ·项目在废弃物减排、处理方面的效果 ·项目在噪音降低方面的效果 ·其他(如节能减排等) | 1、 评分标准: 3分:项目在环境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0分:项目对环境改善产生的效果为中性 | |||
3.3.4其它社会效果 (分值:3、0;N/A) | ·项目在医疗卫生改善、交通改善、教育水平提升等公共领域方面产生的效果,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项目对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效果 ·其他 | 1、 如果项目都不涉及上述方面的效果,或除了上述效果外,还产生其它效果,则可以补充评价依据 2、 评分标准: 3分:项目产生了评价依据中所列举的效果 0分:项目没有产生评价依据中所列举的效果 | |||
一级指标3.3的评分结果为二级指标3.3.1、3.3.2、3.3.3、3.3.4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不适用的指标则不参与计算。 | |||||
3.4管理制度和机构能力建设 (权重10%) | 3.4.1项目单位能力建设 (分值:3、2、1、0) | ·项目经过培训的人数 ·项目单位技术人员增加的比例 ·项目单位员工技术能力提高程度 ·项目单位管理能力的提高程度 | 1、 评分标准 (1) 项目单位技术人员啬 (2) 项目单位原有员工技术水平提高 (3) 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管理能力提高 3分: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2分:同时满足二个条件 1分: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 0分:三个条件均不满足 | ||
3.4.2制度建设 (分值:3、2、1、0) | ·项目是否推动了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等)的改进,包括国家、部门或地方层面 ·项目是否促使新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等)的形成,包括国家、部门或地方层面 ·项目是否促进了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的形成和改善,例如技术、设备、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 1、 评分标准: 3分:项目推动了国家、部门或地方层面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形成 2分:项目促进了本单位新管理制度的形成 1分:项目促进了本单位现有管理制度的部分完善 0分:没有对有关管理制度的改善产生效果 | |||
一级指标3.4的评分结果为二级指标3.4.1、3.4.2的算术平均值。 | |||||
效果评分说明:效果评分结果为一级指标3.1、3.2、3.3、3.4评分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 |||||
4.可持续性(30%) | 4.1技术与管理的可持续性 (权重40%) | 4.1.1设备运行的可持续性 (分值:3、2、1、0;N/A) | ·设备连续稳定运行的状况 ·设备故障率 | 1、 对不涉及设备采购的项目,该指标不适用(N/A) 2、 评分标准: 3分:设备运行稳定良好 2分:设备运行基本稳定,故障率较低 1分:设备运行故障率较高,稳定运行出现一些困难 0分:设备停止运行 | |
4.1.2供应商售后服务 (分值:3、2、1、0;N/A) | ·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售后服务,包括备品备件提供和维修等服务 ·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能否满足项目运行的需要 | 1、 对不涉及供应商售后服务的项目,该指标不适用(N/A) 2、 评分标准: 3分:售后服务完全能够满足项目运行的需要 2分:售后服务基本能够满足项目运行的需要 1分:售后服务只能部分满足项目运行的需要 0分:供应商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售后服务 | |||
4.1.3项目单位技术和管理能力 (分值:3、2、1、0) | ·项目单位的技术能力是否能满足项目运行的需要 ·项目单位的管理水平是否能满足项目运行的需要 | 1、 评分标准: 3分:项目单位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完全能够满足项目运行的需要 2分:项目单位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基本能够满足项目运行的需要 1分:项目单位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只能部分满足项目运行的需要 0分:项目单位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不能满足项目运行的需要 | |||
一级指标4.1的评分结果为二级指标4.1.1、4.1.2、4.1.3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不适用的指标则不参与计算。 | |||||
4.2财务 可持续性 (权重30%) | 4.2.1项目收支情况 (分值:3、2、1、0) | ·项目收入(包括政府补贴) ·项目日常运行成本 | 1、 评分标准: 3分:项目收入或财政补贴能够完全抵补日常运行成本 2分:项目收入或财政补贴能够抵补75%(含)以上的日常运行成本 1分:项目收入或财政补贴能够抵补50%(含)-75%以上的日常运行成本 0分:项目收入或财政补贴只能够抵补50%以下的日常运行成本 | ||
4.3外国政府贷款偿还 (权重30%) | 4.3.1外国政府贷款拖欠比例 (分值:3、2、1、0) | ·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金额 | 1、 根据项目转贷类型,债务人可以是项目单位、地方政府或中央部门 2、 外国政府贷款拖欠率=(贷款本息拖欠金额/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金额)×100% 3、 评分标准: (1)若项目未进入还款期,根据项目的收支情况判断预期还款能力 3分:能够及时足额还款 0分:不能及时足额还款 (2)若项目已经进入还款期按以下标准评分 3分:按时或提前足额偿还 2分:拖欠率在1%-15%(含)之间 1分:拖欠率在15%-30%(含)之间 0分:拖欠率在30%以上 | ||
可持续性评分说明:可持续性评分结果为一级指标4.1、4.2、4.3评分结果的加权平均值;若项目破产或停产2年(含)以上,则项目可持续性为零分。 | |||||
5.影响 (作为附加评价内容,最多增、减10%) | 5.1项目示范和扩散效应 (权重50%) | 5.1.1项目的示范和扩散 (分值:3、0) | ·该项目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示范作用 ·项目成功经验的扩散效应(如其他地方也实施了相同的项目等) | 1、 评分标准: 3分:在技术和管理方面产生了示范作用;或通过宣传介绍,其他地方也实施了相同的项目等 0分:项目没有产生示范扩散效应 | |
5.2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 (权重50%) | 5.2.1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 (分值:3、0、-3) | ·项目是否对当地经济或社会发展产生影响 ·项目是否对当地环境产生影响 | 1、 评分标准: 3分: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产生了正面的影响 0分: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为中性 -3分: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中任何一项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 ||
5.3其他影响 (权重100%) | 5.3.1审计问题 (分值:0、-3;N/A) | ·项目是否出现审计问题 | 1、 对于没有进行过审计的项目,该指标不适用(N/A) 2、 评分标准: 0分:项目没有出现审计问题 -3分:项目出现审计问题 | ||
5.3.2财政检查问题 (分值:0、-3;N/A) | ·项目是否出现财政检查问题 | 1、 对于没有进行过财政检查的项目,该指标不适用(N/A) 2、 评分标准: 0分:项目没有出现财政检查问题 -3分:项目出现财政检查问题 | |||
只要二级指标5.3.1和5.3.2中有一个指标得分为-3分,则一级指标5.3得分就为-3分。 | |||||
影响评分说明:此评价准则属为额外加减分评价事项,权重为10%。最终得分为一级指标5.1、5.2和5.3的加权平均值,但最高加、减分不能超过3分。 | |||||
附件3:外国政府贷款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说明
评价结果:分值=_______;绩效等级:优( )、良( )、中( )、差( )
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名称:
贷款项目总数:____个,其中:一类项目___个、二类项目___个、三类项目____个
累计贷款总额:______-美元 贷款余额:____美元
贷款总额的转贷类别比例:一类____%、二类___ %、三类___%
评价准则 | 评价指标 | 评价依据 | 评分说明 | ||||
1.相关性(10%) | 1.1与国家发展政策、行业/部门发展政策、地方发展需求的相关性 | ·单个项目“相关性”评价得分 | 1、 评价结果为各项目“相关性”评价得分的平均值 | ||||
2.效率(20%) | 2.1项目审批效率(权重20%) | ·单个项目审批周期:项目首次向发展改革部门(原计划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到项目签订转贷协议之间的时间周期 | 1、 评分标准: 3分:80%的项目审批周期不超过3年 2分:50%(含)-80%的项目审批周期不超过3年 1分:30%(含)-50%的项目审批周期不超过3年 0分:30%以下的项目审批周期不超过3年 | ||||
2.2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权重20%) | ·单个项目“实际建设进度”评价得分 | 1、评价结果为各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得分的平均值 | |||||
2.3配套资金到位率(权重20%) | ·单个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率”评价得分 | 1、评价结果为各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率”得分的平均值 | |||||
2.4项目投资成本(权重10%) | ·单个项目“项目投资成本”评价得分 | 1、评价结果为各项目“项目投资成本”得分的平均值 | |||||
2.5项目验收合格率(权重30%) | ·单项目验收情况 | 1、 合格率=(验收合格项目数/已评价的地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数)×100% 已评价的地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数为进行过项目验收的项目数 2、 评分标准: 3分:合格率大于或等于85% 2分:合格率在70%(含)-85%之间 1分:合格率在50%(含)-70%之间 0分:合格率在50%以下 | |||||
效率评分说明:效率评分结果为一级指标2.1、2.2、2.3、2.4、2.5评分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 |||||||
3.效果 (40%) | 3.1项目目标总体实现程度(权重50%) | ·单个项目“项目目标总体实现程度”的评价得分 | 1、评分结果为各项目“项目目标总体实现程度”得分的平均值 | ||||
3.2经济效益(权重10%) | ·单个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得分 | 1、评价结果为各项目“经济效益”得分的平均值 | |||||
3.3社会效益(权重20%) | ·单个项目“社会效益”评价得分 | 1、评价结果为各项目“社会效益”得分的平均值 | |||||
3.4制度建设效果(权重20%) | ·制度建设效果 ■是否建立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具体管理制度与办法? ■是否建立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是否建立了外国政府贷款偿债准备金制度 ■其他相关制度 | 1、 评分说明: 3分:建立了前述各项制度 2分:至少建立了其中的2项制度 1分:至少建立了其中的1项制度 0分:没有建立任何制度 | |||||
效果评分说明:效果评分结果为一级指标3.1、3.2、3.3、3.4评分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 |||||||
4.可持续性(30%) | 4.1项目运行可持续性(权重50%) | ·项目运行状态 | 1、 对于已投入运行的项目,其运行状态分为“正常”、“停产”、“破产”、“正在办理转移” 2、 评分标准: 3分:项目状态“正常”的项目占已评价的地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数的比例85%(含)以上 2分:项目状态“正常”的项目比例占70%(含)-85% 1分:项目状态“正常”的项目比例占50%(含)-70% 0分:项目状态“正常”的项目比例占50%以下 | ||||
4.2外国政府贷款偿还(权重50%) | ·地方整体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当期应还本息累计总额 ·财政扣款金额 | 1、 外国政府贷款财政扣款比例=(财政扣款金额/当期应还外国政府贷款本息累计总额)×100% 2、 评分标准: 3分:没有财政扣款 2分:扣款比例1%-15%(含) 1分:扣款比例15%-30%(含) 0分:扣款比例30%以上 | |||||
可持续性评分说明:可持续性评分结果为一级指标4.、4.2评分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 |||||||
5.影响 (作为附加评价内容,最多增、减10%) | 5.1项目示范和扩散效应 (权重100% | ·产生示范和扩散效应的项目数 | 1、 评分标准: 3分:产生示范和扩散效应的项目占地方整体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比例85%(含)以上 2分:产生示范和扩散效应的项目占地方整体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比例70%(含)-85% 1分:产生示范和扩散效应的项目占地方整体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比例50%(含)-70% 0分:产生示范和扩散效应的项目占地方整体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比例50%以下 | ||||
5.2对齄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影响 (权重100%) | ·进行过审计的项目数 ·出现审计问题的项目数 ·进行过财政专项检查的项目数 ·出现财政检查问题的项目数 | 1、 评分标准: 0分:没有出现审计问题或财政检查问题 -1分:出现审计问题或财政检查问题项目占进行过审计或财政专项检查的项目比例不超过10%(含) -2分:出现审计问题或财政检查问题项目占进行过审计或财 政专项检查的项目比例10%-20%(含) -3分:出现审计问题或财政检查问题项目占进行过审计或财政专项检查的项目比例20%以上 | |||||
影响评分说明:此评价准则属为额外加减分评价事项,权重为10%。最终得分为一级指标5.1、5.2评分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但最多加、减分不能超过3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