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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年5月15日 银发[2008]1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适应华东三省一市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说明》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工程实施计划》(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实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实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工程(以下简称汇票业务工程),确保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按时顺利开通。汇票业务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2008年5月底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完成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开发人员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2008年6月2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验收工作;
  2008年8月底前,实现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模拟运行;
  2008年9月15日前,完成票据凭证以及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2008年10月8日,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正式开通。

  三、对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暂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费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对业务、技术人员进行认真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确保业务处理规范准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
  2.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3.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说明
  4.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工程实施计划

  附件1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以下简称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经济活动的需要,促进华东三省一市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发布)、《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是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或代理付款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资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以下简称银行汇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单位和个人在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的人民币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第三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行是指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四条 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签发银行汇票。签发银行汇票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申请印制、订购银行汇票;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刻制汇票专用章;
  (三)完善行内密押系统,使之具备自动加编、核验密押的功能。

  第五条 跨系统银行汇票原则上应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汇票也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信息的实时核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银行汇票业务不受金额限制。

  第六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时应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是指代理付款行或出票银行在受理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审核无误后按实际结算金额将票款即时解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行为。
  未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受理跨系统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业务,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或其他方式将银行汇票提交给出票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第二章 出票与背书

  第七条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仅限于转账支付。

  第八条 现金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和代理付款行应为同一系统银行。
  银行对收款人提示付款的非本系统银行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不予受理。

  第九条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均无需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出票银行收妥申请人交存的款项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十条 签发银行汇票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八)加编的密押。
  欠缺第一至第七项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欠缺第八项记载事项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期必须大写,汇票金额以大写中文字符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银行汇票无效。银行汇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及密押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二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支付密码。

  第十三条 出票银行受理“申请书”,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汇票并加编密押后,将银行汇票交付申请人。
  出票银行在银行汇票上的签章,应为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后,应将银行汇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加编密押;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及密押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五条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的有关栏目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七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全称。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银行汇票仅限于在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背书转让和使用。

  第十九条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核背书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章 付款

  第二十条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票据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为账户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转账支付的,应由本人填制支款凭证,签章并交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第四章 银行汇票代理、信息比对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签发银行汇票时,应选择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代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签发银行汇票时,应在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

  第二十七条 采用银行汇票业务代理清算方式的代理行和被代理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采用银行汇票业务代理清算方式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将银行汇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并同时向代理清算行全额移存汇票资金。
  银行汇票移存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银行汇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包括银行汇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汇票业务回执两个业务处理阶段。
  银行汇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汇票提示付款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银行汇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汇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银行汇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汇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三十条 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汇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汇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银行汇票信息应与银行汇票凭证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三十一条 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汇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答。

  第三十二条 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汇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汇票信息后,在60秒内未收到业务回执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银行汇票业务。
  出票银行对已作行内账务处理且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银行汇票业务,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三十三条 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留存银行汇票并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并办理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汇票后,银行汇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代理付款行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第五章 退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汇票和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受理:
  (一)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二)银行汇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三)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
  (四)签章不符合规定;
  (五)未填写密押;
  (六)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
  (七)超过提示付款期;
  (八)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九)出票银行在银行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汇票已背书转让;
  (十)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十一)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十二)未使用规定格式的汇票专用章或票面上未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十三)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十四)单位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
  (十五)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虚假;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第三十七条 出票银行收到银行汇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
  (一)汇票号码不符;
  (二)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不符;
  (三)出票日期不符;
  (四)密押不符;
  (五)出票金额不符;
  (六)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
  (七)超过提示付款期;
  (八)非本行票据;
  (九)重复提示付款;
  (十)汇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汇票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 拒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汇票号码;
  (二)出票银行名称;
  (三)出票日期;
  (四)收款人名称;
  (五)持票人名称;
  (六)出票金额;
  (七)实际结算金额;
  (八)拒绝受理理由;
  (九)拒绝受理日期;
  (十)代理付款行名称;
  (十一)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二)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四十条 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汇票号码;
  (二)出票银行名称;
  (三)出票日期;
  (四)收款人名称;
  (五)持票人名称;
  (六)出票金额;
  (七)实际结算金额;
  (八)退票理由;
  (九)退票日期;
  (十)代理付款行名称;
  (十一)代理付款行代出票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字样;
  (十二)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三)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银行汇票,确保银行汇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代理付款行未按规定审查银行汇票,造成出票银行错付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代理付款行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妥善保管银行汇票,并按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查询。

  第四十四条 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退票。除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外,代理付款行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出票银行不得拒绝付款。

  第四十五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应予以通报: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银行汇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受理银行汇票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银行汇票信息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返回银行汇票业务回执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款项解付给持票人,延压客户资金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付款的;
  (七)银行头寸不足,影响银行汇票兑付的;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有权收回该行尚未用完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
  (一)违反银行汇票印、押、证管理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二)委托他行代理清算银行汇票资金的银行,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移存资金的;
  (三)空白银行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密押机具发生丢失或被盗、密押系统发生泄密等重大事故的;
  (四)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套取资金以及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七条 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银行被责令停止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小额支付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使用统一的汇票专用章。
  汇票专用章的规格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四十九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使用的密押系统或机具由其自行管理。

  第五十条 银行汇票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措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 银行汇票凭证的订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统一办理。
  银行使用的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可采用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的格式由各银行按照规定的记载事项自行确定,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要素和格式由各银行自行确定。

  第五十二条 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印、押、证保管、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银行汇票可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申请银行汇票挂失止付时需到出票银行办理。
  银行汇票的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出票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凭证工本费等费用。
  代理清算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按照代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或支付代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开通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以下简称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是否正确;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账交付的,以申请书的相关联次分别作借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科目     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现金交付的,其分录为:
  借:现金
  贷: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二)出票银行在办好转账或收妥现金后,以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签发银行汇票。汇票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
  1.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如果填写错误应将银行汇票作废。
  2.签发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3.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出票银行须在两联汇票凭证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
  4.出票银行加编不超过20位的银行汇票密押,密押记载在“密押”栏内。
  5.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银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6.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应在汇票正面加盖“请划付 银行 支行 ”戳记(   为代理清算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下同)。
  (三)填写的银行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然后将第二联汇票交给申请人。
  (四)出票银行出票后,应将银行汇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

  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交来的本系统银行汇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银行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银行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银行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3.出票银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加编的密押是否正确。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6.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及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持票人是否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经审查无误,并通过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核对汇票信息成功后,银行汇票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第三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连同第一联进账单交给持票人,然后通过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汇票的资金清算。
  (二)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本系统银行汇票和三联进账单时,除按上述“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第(一)项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有持票人的签章、是否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对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查无误后,以持票人姓名为账户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比照“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第(一)项的情况进行转账并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办理款项支付:
  1.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三)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汇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按上述“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第(一)项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汇票和三联进账单,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按照“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第(二)项的规定审查。
  经审查无误后,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汇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至出票银行(或代理清算行,下同)进行确认,收到确认成功信息并打印业务回执后方可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手续,进行账务处理。银行汇票由记账、复核人签章并记载兑付日期后,与打印的业务回执一起作为代理付款行银行汇票科目凭证附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科目  持票人户
  (或)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连同第一联进账单交给持票人。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四)代理付款行在审查银行汇票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受理,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汇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三、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一)当出票银行收到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解付银行汇票电子信息时,出票银行将该信息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存储的银行汇票信息进行自动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发回应答信息。出票银行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的,打印一式两联业务回单,同时销记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的银行汇票信息。然后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银行汇票全额付款,应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写全部金额,卡片作借方凭证,两联业务回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或行内系统相关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卡片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卡片作借方凭证,一联业务回单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科目   申请人户
  待清算支付款项(或行内系统相关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在另一联业务回单上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多余款金额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卡片作借方凭证,一联业务回单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   申请人户
  待清算支付款项(或行内系统相关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并通知申请人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时,以另一联业务回单代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现金
  申请人遗失申请书存根的应出具书面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出票银行应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4.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成功的,出票银行在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失败的,出票银行应对原账务处理进行冲正,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5.通过行内系统清算汇票资金的,按照其行内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二)出票银行对专夹保管的卡片,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采用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处理手续
  (一)出票银行应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移存行代理清算汇票款”户,代理清算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银行移存汇票款”户。出票银行出票时,应比照“一、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的有关规定处理。
  出票银行应在汇票上加盖“请划付  银行  支行”戳记,并于每日营业终了前,按照出票银行与代理清算行约定的方式,将需要代理清算的银行汇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同时将银行汇票款项向代理清算行移存。
  代理清算行应将收到的银行汇票信息存储在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并对汇票移存资金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当代理清算行收到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解付银行汇票电子信息时,代理清算行将该信息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存储的银行汇票信息进行自动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发回应答信息。代理清算行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代理清算的,应打印一式三联业务回单,同时销记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的银行汇票信息。然后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银行汇票全额付款的,比照“三、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手续”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处理,一联业务回单作汇出汇款科目“银行移存汇票款户”的借方凭证,另两联业务回单交出票银行。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2.汇票有多余款的,一联业务回单作汇出汇款科目“银行移存汇票款户”的借方凭证,一联业务回单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另一联业务回单交出票银行。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贷:其他应付款
  待清算支付款项(或行内系统相关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3.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成功的,代理清算行在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失败的,代理清算行应对原账务处理进行冲正,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4.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的汇票多余款应按照与出票银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划付出票银行。
  (三)代理清算行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的,应当主动与出票银行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出票银行接到代理清算行发来的一联或两联业务回单后,应根据原专夹保管的卡片和汇票移存信息,经核对无误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全额付款的,转销汇出汇款科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和移存行代理清算汇票款户”。其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汇出汇款科目  移存  行代理汇票款户
  2.汇票有多余款的,出票银行收到代理清算行发来的一联业务回单和多余款划收凭证后,贷记“科目申请人户”,转销汇出汇款科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户和移存  行代理清算汇票款户”。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申请人户
  借: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汇出汇款科目  移存   行代理清算汇票款户

  五、银行汇票业务的冲正处理
  代理付款行根据客户委托发出银行汇票信息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该笔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收到代理付款行发起的冲正指令后,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处理状态,生成冲正成功或冲正失败应答信息(含冲正指令处理状态和原银行汇票业务指令处理状态),并实时返回至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小额支付系统生成冲正成功通知并实时发送至出票银行。代理付款行和出票银行应根据冲正应答和冲正通知分别作相应账务处理。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汇票业务冲正成功应答后,表明原银行汇票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付款行可填制业务处理回单并连同银行汇票一并退还持票人,也可根据持票人请求重新发起银行汇票信息。
  2.出票银行收到银行汇票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付款行发来的原银行汇票业务撤销成功。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汇票业务冲正失败应答后,应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出票银行已向代理付款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付款行应比照“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手续。
  2.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表明出票银行拒绝付款。代理付款行应重新发送银行汇票信息,并根据出票银行返回的业务回执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汇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3.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表明原银行汇票业务处理失败,代理付款行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汇票业务。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汇票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付款行留存银行汇票,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付款行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处理成功的,应比照“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手续;确认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汇票一并退还持票人;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等状态的,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汇票业务。

  六、银行汇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申请人由于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并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银行经核对无误,即在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内填写“未用退回”字样,并办理转账或退付现金。其分录:
  借:汇出汇款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科目   申请人户
  (或)贷:现金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并打印一联业务回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
  采用代理方式清算银行汇票资金的,出票银行应按照与代理清算行的约定,划收移存汇票款。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汇出汇款科目  移存  行代理清算汇票款户
  代理清算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销记“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银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银行经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后,即在汇票的备注栏内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的,应在卡片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写全部金额,卡片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由持票人填写汇兑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并签章,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汇票超期付款的,还应按规定在汇兑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卡片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卡片作借方凭证,另填制两联转账贷方凭证分别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和申请人收账通知。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科目  申请人户
  (或)贷:其他应付款科目  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向持票人办理付款的其余手续比照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第1点的有关要求处理。
  采用委托他行代理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方式的,持票人应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具体手续比照银行汇票退款手续的有关要求处理。
  (三)挂失手续。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到出票银行挂失时,应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出票银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挂失止付票据的相关要素与留存卡片是否一致,并确认汇票款项尚未支付时方可受理。
  采用委托他行代理清算资金的,出票银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立即将相应信息通知代理清算行,并在确认汇票款项尚未支付后再办理挂失手续。

  七、丧失银行汇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手续
  丧失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银行汇票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银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银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出票银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银行汇票退款手续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3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说明

  一、业务概述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以下简称银行汇票),对银行汇票进行审查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银行汇票相关信息至出票银行,并根据出票银行实时返回的业务回执办理银行汇票的兑付,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间的银行汇票资金清算统一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二、业务处理模式简述
  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行应为出票银行的系统内营业机构,转账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行可为任一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营业机构。
  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三、约束条件
  (一)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可直接签发银行汇票;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可直接签发银行汇票,并选择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代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
  (二)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付款行必须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三)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需编制不超过20位的密押。
  (四)出票银行或代理清算行在收到代理付款行发送的银行汇票业务信息后,应在10秒内返回业务回执。
  (五)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汇票业务采用30103通用截留业务种类,由发起银行汇票信息和返回回执两个处理流程完成。代理付款行使用PKG004实时借记包发送银行汇票信息,出票银行或代理清算行使用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返回处理回执。
  (六)一个实时借记业务包只能有一笔银行汇票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实现7×24小时自动处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汇票业务。

  四、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流程
  (一)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通过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即时生成银行汇票密押,在汇票正面“密押”栏内记载密押,并加盖含12位银行机构代码的汇票专用章。在出票业务完成后将银行汇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银行汇票业务处理系统。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应在汇票号码下方加盖“请划付  银行  支行”戳记(为代理清算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下同),并在出票业务完成后于当日内将银行汇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并移存银行汇票款项。代理清算行收到出票银行发来的银行汇票出票信息后,应及时将其导入本行银行汇票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以下代理清算行的有关业务处理与出票银行相同)。
  (二)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汇票信息。
  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并审核无误后,按照小额支付系统规定发起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明细业务总金额应为实际结算金额。审核不合格的,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三)出票银行(或代理清算行)核验银行汇票信息。
  出票银行(或代理清算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包,应进行合规性检查。银行汇票信息检查无误的,作账务处理,并在10秒内向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处理成功”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账务处理如下:
  借: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或)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银行汇票信息检查有误的,出票银行应在10秒内向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处理失败”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并正确填写失败原因。失败原因包括以下十类:
  1.汇票号码不符;
  2.收款人名称不符;
  3.出票日期不符;
  4.密押不符;
  5.出票金额不符;
  6.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
  7.超过提示付款期;
  8.非本行票据;
  9.重复提示付款;
  10.汇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其中2、3、4、7复用本票退票理由及代码,8、9复用支票退票理由及代码,1、5、6、10为新增退票理由。
  (四)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汇票。
  1.出票银行(或代理清算行)返回确认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为持票人打印进账回单,将银行汇票款项解付给持票人并将银行汇票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科目   持票人账户
  (或)贷:现金
  2.出票银行返回拒绝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汇票凭证退还持票人。
  (五)多余款退回。
  银行汇票有多余款的,出票银行应将多余款退回申请人账户。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
  贷:科目   申请人户
  银行汇票有多余款的,代理清算行应通过出票银行将多余款退回申请人账户。

  五、银行汇票业务的冲正处理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汇票业务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按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流程办理冲正业务。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银行汇票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付款行可填制业务处理回单并连同银行汇票一并退还持票人,也可根据持票人请求重新向出票银行发送银行汇票信息。
  2.出票银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付款行发出的原银行汇票业务撤销成功。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汇票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出票行已向代理付款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付款行应向持票人解付银行汇票款项。
  2.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表明出票行拒绝付款。代理付款行应重新向出票银行发送银行汇票信息,并根据出票银行返回的业务回执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汇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3.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表明原银行汇票业务处理失败,代理付款行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汇票业务。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汇票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付款行留存银行汇票,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付款行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处理成功的,应比照银行汇票正常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手续;确认出票行拒绝付款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汇票一并退还持票人;确认原银行汇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汇票业务。

  六、业务安全机制
  (一)出票银行应具备银行汇票业务密押管理功能。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应根据银行汇票业务要素即时生成密押并记载于银行汇票票面;出票银行兑付银行汇票时,应实时核验小额支付系统传送的密押信息及银行汇票电子信息,核验无误后进行解付。
  (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签发银行汇票时,应与代理清算行协商确定银行汇票信息传递途径并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未被非法篡改。

  七、报文填制说明 
    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


┌──────┬─────────────┬───────┬───────┬──────────────────┐
│TAG │要素名称 │强制项/可选项 │属性 │备注 │
├──────┼─────────────┼───────┼───────┼──────────────────┤
│02C │包类型号 │M │3n │ │
├──────┼─────────────┼───────┼───────┼──────────────────┤
│011 │包发起清算行行号 │M │12n │ │
├──────┼─────────────┼───────┼───────┼──────────────────┤
│012 │包接收清算行行号 │M │12n │ │
├──────┼─────────────┼───────┼───────┼──────────────────┤
│30E │包委托日期 │M │8n │ │
├──────┼─────────────┼───────┼───────┼──────────────────┤
│0BD │包序号 │M │8n │ │
├──────┼─────────────┼───────┼───────┼──────────────────┤
│C15 │包密押 │M │40× │ │
├──────┼─────────────┼───────┼───────┼──────────────────┤
│B63 │明细业务总笔数 │M │8n │1包1笔 │
├──────┼─────────────┼───────┼───────┼──────────────────┤
│32B │明细业务总金额 │M │3×l5n │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 │
├──────┼─────────────┼───────┼───────┼──────────────────┤
│72D │包附加数据 │O │64g │ │
└──────┴─────────────┴───────┴───────┴──────────────────┘



  SET001普通转账业务要素集


┌──────┬──────────────┬───────┬───────┬──────────────────┐
│TAG │要素名称 │强制项/可选项 │属性 │备注 │
├──────┼──────────────┼───────┼───────┼──────────────────┤
│0BG │业务类型号 │M │5n │30103 │
├──────┼──────────────┼───────┼───────┼──────────────────┤
│52A │发起行行号 │M │12n │当票据种类为01时,填写银行汇票代理付│
│ │ │ │ │款行行号 │
├──────┼──────────────┼───────┼───────┼──────────────────┤
│58A │接收行行号 │M │12n │当票据种类为01时,填写出票银行行号或│
│ │ │ │ │代理清算行行号 │
├──────┼──────────────┼───────┼───────┼──────────────────┤
│30A │委托日期 │M │8n │ │
├──────┼──────────────┼───────┼───────┼──────────────────┤
│0BC │支付交易序号 │M │8n │ │
├──────┼──────────────┼───────┼───────┼──────────────────┤
│33G │金额 │M │15n │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 │
└──────┴──────────────┴───────┴───────┴──────────────────┘



  续表


┌──────┬─────────────┬───────┬───────┬─────────────────┐
│TAG │要素名称 │强制项/可选项 │属性 │备注 │
├──────┼─────────────┼───────┼───────┼─────────────────┤
│CC4 │付款人开户行行号 │M │12n │当票据种类为01时,填写出票银行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