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的经营工作,建立机关服务中心规范化、制度化的经营管理制度,结合机关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各经营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或德宝实业总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财政部机关授权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企业,下同)。
第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对象是:已签订“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
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指承担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授权管理资产的负责人和财政部机关授权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企业的负责人。
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责任人是指承担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授权管理出资方资产的代表。
第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的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包括定性目标和定量目标:
(一)定性目标是指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投资风险、历史遗留问题。
(二)定量目标是指经营单位的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或机关服务中心确定的投资回报额)、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五条 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评、选贤任能的经营理念和机制,把以经营目标作为评价经营工作的标准,建立良好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正确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拓宽经营渠道,挖掘经营潜力,提高经营效益,确保优良的经营绩效,确保经营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机关服务中心的经营工作部署,对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对经营目标实行动态管理,追踪问效。要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七条 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应把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第八条 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对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管理工作负总责。机关服务中心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为本单位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位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 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管理日常工作由分管经营工作的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负责。重要人事、投资等问题由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班子决策。
已经实施董事会经营单位的投资,原则上由经营单位自主确定,报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备案。
第十条 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管理工作设立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组(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组)。考评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经营工作的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担任,组员由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工作组职责是:组织实施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编写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管理工作总结、计划,提出改革、改制等重要方案;组织对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和经营中的重要项目进行先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指导各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建章立制工作;组织对各经营单位的日常经营监管工作。考评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管理处。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组应当按照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每年两次。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组负责组织召开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工作小结会,每季一次;负责机关服务中心各经营单位日常经营事务的交流、通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资产的运营状况,经营项目的进展和效益情况,控制投资风险的执行情况,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展以及“应收款”呆账、坏账的合理提取准备和经营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等。
第十三条 考评工作组组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度,对机关服务中心各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要相互协作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经营目标
第十四条 经营目标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与机关服务中心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在每年4月底之前,分别商签“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各经营单位的定性目标值和定量目标值(包括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一年一定。
第十五条 定性目标值:
(一)管理制度:
“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与执行情况;“年度经营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季度经营目标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和追加项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执行情况;年度经营预算、决算报表的编制和上报情况;重大事项的报告和日常经营报表等经营资料的上报情况。
经营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总结上报情况;年度经营管理工作总结的上报情况。
经营项目的进展和效益情况;资产运营状况;产权结构明晰情况;内部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考评经营单位内部和谐生产指标要素情况,主要包括: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措施等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安定团结、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本单位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及人员安置情况、退休人员管理和信访情况等构建经营单位内部和谐生产的情况。
(二)投资风险:经营单位内部经营项目投(融)资风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包括规避投资风险的办法等);经营单位内部经营项目投(融)资审批手续、投(融)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包括规避投资风险的切实可行的措施等),着重对经营单位内部已实施的投(融)资经营项目与其投(融)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进行对比,考核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情况。
(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经营单位内部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解决情况,实际解决的比例数;
经营单位内部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包括清收方案、办法和措施等);
经营单位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清产核资的,则按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认定的清产核资情况确定其绩效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 定量目标值:
(一)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
出资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原则上以出资方按实际出资额为基数,由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确定;
出资方参股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原则上以出资方按实际出资额为基数,由出资方代表商其董事会提出方案,报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确定;
财政部机关授权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原则上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础之上,由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确定;
(二)投资回报额是指以经营单位税后利润或计入成本费用而上缴的可使用资金。投资回报率目标值,原则上以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数,每年由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确定。
(三)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指参照本企业前三年的平均值,结合各经营单位实际情况,每年由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饭店业企业经营目标值:
(一)饭店业企业(不含已经托管经营或对外承包经营的企业)的定量目标值,应在确保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础之上,按时上缴“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投资回报额。
(二)饭店业的托管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的企业经营目标值,应在确保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础之上,按照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按时上缴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年度投资回报额。
(三)饭店业企业的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参照本企业前三年同年平均值确定(包括资产正常运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已上报(或拟上报)企业改制方案的,在未获得正式批复之前,其经营目标值应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础之上,按时上缴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年度投资回报额。
第十九条 各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年度经营目标管理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报送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经营管理处。由经营管理处初审并提交考评工作组审议后,报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各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季度经营目标管理工作实施计划”,于季前10日之内,报送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经营管理处。由经营管理处初审并提交考评工作组审议后,报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处于季后10日之内,编写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季度经营目标执行情况工作报告,提交考评工作组审议,报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于年度终了后90日之内,编写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年度经营目标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提交考评工作组审议,报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周期,一般为1年。经营单位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成绩,最终以年度绩效考评取得的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周期,一般以本企业项目周期为准。考评周期由考评单位与被考评单位共同商定。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评目标值的确定,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经营单位绩效考评以各个单项考评目标值得分为基础,乘以所占考评目标值权重比例,得出该单项考评目标值的实际得分;各个单项考评目标值实际得分之和,成为经营单位绩效考评最后得分。
(一)定性目标值占经营目标总分值的40%。
(二)定量目标值占经营目标总分值的60%。
第二十五条 定性目标值权重比例是:
(一)管理制度占定性目标值权重的40%;
(二)投资风险占定性目标值权重的40%;
(三)历史遗留问题占定性目标值权重的20%。
第二十六条 管理制度考评计分方法:
(一)考评经营单位“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与执行情况;“年度经营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季度经营目标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和追加项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执行情况;年度经营预算、决算报表的编制和上报情况;重大事项的报告和日常经营报表等经营资料的上报情况。单项满分为100分,占管理制度权重的30%。
(二)考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总结上报情况;年度经营管理工作总结的上报情况。单项满分为100分,占管理制度权重的30%。
(三)考评经营单位经营项目的进展和效益情况;资产运营状况;产权结构明晰情况;内部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单项满分为100分,占管理制度权重的20%。
(四)考评经营单位内部和谐生产指标要素情况,主要包括: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措施等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安定团结、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本单位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及人员安置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和信访情况等构建经营单位内部和谐生产的情况。单项满分为100分,占管理制度权重的20%。
第二十七条 投资风险考评计分方法:
(一)考评经营单位内部经营项目投(融)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包括规避投资风险的切实可行的措施等),着重对经营单位内部已实施的投(融)资经营项目与其投(融)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进行对比,考核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情况,单项满分为100分,占投资风险权重的90%。
(二)考评经营单位内部经营项目投(融)资风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包括规避投资风险的办法等),单项满分为100分,占投资风险权重的10%。
(三)在考评经营单位投资风险中,对投资项目取得优良效益的,可酌情予以加分,并控制在投资风险总分值40分以内。
第二十八条 历史遗留问题考评计分方法:
(一)考评经营单位内部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解决情况,实际解决的比例数,单项满分为100分,占历史遗留问题权重的80%。
(二)考评经营单位内部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包括清收方案、办法和措施等),单项满分为100分,占历史遗留问题权重的20%。
(三)在考评经营单位内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对已清收的“应收款”,可酌情予以加分,并控制在历史遗留问题总分值20分以内。
第二十九条 定量目标值权重比例是:
(一)净资产收益率占定量目标值权重的40%;
(二)投资回报率占定量目标值权重的40%;
(三)成本费用利润率占定量目标值权重的20%。
第三十条 净资产收益率考评计分方法:
(一)考评经营单位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单项满分为100分,占定量目标值权重的40%。
(二)经营单位年度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考评指标目标值,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并控制在年度定量目标值100分以内。
(三)经营单位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考评指标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四)房地产业企业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考评指标目标值,应当根据其经营项目周期情况或中长期发展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酌情记分。
第三十一条 投资回报率考评计分方法:
(一)考评经营单位年度投资回报率,单项满分为100分,占定量目标值权重的40%。
(二)经营单位按时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单项得100分。
经营单位按时完成季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单项得100分,占年度上缴投资回报额权重的30%;经营单位未按时完成季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从超过期限之日起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滞纳金),单项扣100分,占年度上缴投资回报额权重的30%。
(三)经营单位超额完成季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拟根据其超额部分酌情加分,并控制在定量目标值100分以内。
(四)经营单位超额完成年度上缴投资回报额任务的,拟根据其超额部分酌情加分,并控制在定量目标值100分以内。
(五)经营单位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年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定量目标值不记分。
(六)经营单位因特殊情况可预见不能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年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而确需调整年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应当事先专题报告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经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其年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之后,再按其定量目标值进行考评、记分。
第三十二条 成本费用利润率考评计分方法:
(一)考评经营单位年度成本费用利润率,单项满分为100分,占定量目标值权重的20%。
(二)经营单位成本费用利润率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考评指标目标值,单项得100分。
(三)经营单位成本费用利润率高于“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考评指标目标值,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并控制在定量目标值100分以内。
(四)经营单位年度成本费用利润率低于“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考评指标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第三十三条 经营单位年度投资回报额的上缴方式为:每季上缴1次,每次占年度投资回报额的四分之一。上缴时间为:于季后10日之内上缴上一季度的投资回报额。逾期上缴投资回报额的,应当酌情扣分。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评成绩规定:
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60分(含)至70分(不含)为合格;
70(含)分至85分(不含)为良好;
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方式是:半年考评、年度考评各1次,每次为10个工作日左右。
(一)半年考评。考评工作组于7月10日之后,组织实施经营单位定性目标值(包括管理制度、投资风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半年考评;定量目标值的考评,以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财务处对经营单位审核的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资料,组织实施经营单位定量目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或机关服务中心确定的投资回报额、成本费用利润率)的半年考评。
(二)年度考评。考评工作组于翌年1月10日之后,组织实施经营单位定性目标值(包括管理制度、投资风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年度考评;定量目标值的考评,以社会中介机构对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经营单位审核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资料,组织实施经营单位定量目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或机关服务中心确定的投资回报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年度考评。
第三十六条 考评期前,由考评工作组向被考评单位发出“考评通知书”,其内容包括:考评的目的、用途、内容和应准备的有关基础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考评期中,考评工作组成员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和相关的考核指标要求,运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对经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各项经营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和逐项计分。
第三十八条 考评期末,考评工作组要编写考评工作专题报告,报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经营单位负责人绩效奖金由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经营单位年度经营目标、绩效考评获得合格、良好、优秀成绩的,考评成绩记入其人事档案,作为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选拔任用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副职及其管理班子成员的主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经营单位年度经营目标、绩效考评成绩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惩处:
(一)经营单位当年年度经营目标、绩效考评成绩为不合格的,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奖金,对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副职及其管理班子成员给予警告、降低翌年月薪标准、停发相关奖金等处罚;对经营单位业已发放本单位管理班子成员的月薪之后,凡超过其上一年度人均月薪标准的,应在下一年度中扣回,记入其人事档案,并作为选拔任用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副职及其管理班子成员的重要条件。
(二)经营单位连续两个年度经营目标、绩效考评成绩为不合格的,对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免职、待岗处理;并对经营单位人均月薪标准给予相应的降低调整,原则上控制在上一年度人均月薪标准以下。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业企业的奖惩,以3年的经营目标进行综合考评取得的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 饭店业企业的托管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的甲方驻店代表的奖惩,参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经营单位已上报(或拟上报)企业改制方案的,在未获正式批复之前,参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经营单位出现信访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参加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的评比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应当责令其责任人限期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8日发布的《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办法》(财服经[2005]2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八条 对未签订“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考评(包括饭店业企业的托管经营或对外承包经营的甲方驻店代表),应比照本办法中相关的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机关服务中心各经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公司法》要求不一致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