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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会计、建筑、医疗、与采矿相关服务、人员提供与安排、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印刷、会展、分销、环境、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17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和《〈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五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
  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争取年内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
  (二)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为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商标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双方固定的联系机制,加强两地在商标注册业务和商标保护工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为推动两地在品牌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品牌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中医药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9.品牌合作。”
  2.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9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一条内容为:
  “十一、品牌合作
  双方认识到,品牌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品牌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加强双方在品牌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两地在品牌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2.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
  4.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活动。”
  三、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会计领域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继续推动两地开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工作。
  (二)建筑领域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在已签署互认协议且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开展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工作。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姜 增 伟               曾 俊 华
  (签字)               (签字)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1.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5年。
  2.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
  3.在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办理香港居民报考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事宜并设置专门考场,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
  2.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③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合资、合作门诊部的内地与香港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3.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门诊部的投资总额不作要求。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门诊部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通过认定方式申请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④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h.与采矿相关的服务(CPC883,只包括石油和天然气)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形式在内地从事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1.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的内地企业实行。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m.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
  铁、锰、铜矿勘探服务
  -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勘探服务(CPC86751的部分)
  -地下勘查服务(CPC86752的部分)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进行铁、锰、铜的勘探和勘查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

具体承诺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和浙江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⑤,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⑥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同意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开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资质。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将数据中心设在香港:⑦
  (1)2008年6月30日前在内地注册成立;
  (2)注册成立时,其母行已在香港设有数据中心;
  (3)数据中心应独立运行并应包括客户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核心系统;
  (4)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具有数据中心最高管理权;
  (5)设立的数据中心,须符合内地有关监管要求并经内地相关部门认可。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试点,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1.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
  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依照有关规定领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H.辅助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试点设立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由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公共汽车站服务(CPC7441)
  机动车维修
  驾培

具体承诺 

  1.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
  2.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
  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须符合内地设立门诊部要求。
  ④ 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部颁布。
  ⑤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⑥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⑦ 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香港设立数据中心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