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社区商业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扩大城市消费,商务部将继续实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现将 2009年社区商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
商务部自2005年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以来,培育并认定了364家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和近千家省级示范社区。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促进了社区商业网点的配套,完善了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提高了社区商业服务水平,对全国社区商业建设起到了带动和示范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在加强对省级示范社区创建和培育工作的同时,继续做好2009年度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及申报组织工作。
2009年度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仍由社区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商务部。每省限推荐3个社区,计划单列市限推荐1个社区(可单独报送)。对各地推荐的示范社区,将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专家独立评审、商务部抽查验收、网上公示、发文公布等环节,以保证示范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2009年度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推荐材料(文字部分)的要求请参见附件一,申报表格(表一、表二及表三)、申报程序及标准请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5]55号)的规定。上述文件、申报表格及相关要求可登录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的网站(http://smfws.mofcom.gov.cn)下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质量,2009年度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推荐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二、认真做好社区商业网点建设情况的调查工作
为掌握我国社区商业网点建设情况,了解社区商业在扩大城市消费中的作用,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社区商业建设的指导,拟对已经培育的364个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网点情况进行一次较全面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示范社区近三年来的网点情况及经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各示范社区的调查表经搜集、整理后,请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三、及时做好社区商业建设和发展情况的总结工作
为及时了解各地社区商业“双进工程”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围绕金融危机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和采取的有关措施,认真总结2009年社区商业建设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区商业“双进工程”重点工作(如标准化菜市场示范项目等)的进展情况;
(二)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区创建培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具体数据);
(三)社区商业规划、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情况;
(四)支持社区商业建设的相关政策出台及实施情况;
(五)社区商业建设的宣传和推广情况,以及在便利服务、扩大消费方面发挥的作用;
(六)社区商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等。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社区商业建设工作总结上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 朱 姝 尹 虹
电 话:(010)85093761 85093753
传 真:(010)85093762
电子邮件:yinhong@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行业管理一处
邮 编:100731
附件:1. 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典型材料的报送要求(2009年度)
2.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基本情况统计表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的通知(略)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