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大会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施行,对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实现海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家海洋局决定于2010年1月28日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大会,请各单位按照会议有关要求派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0年1月28日上午9:00开始,会期一天;京外代表请于1月27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中国职工之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电话:010-68576699)。
三、与会人员
1.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
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长、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负责海岛工作的处长;
3.沿海有海岛的市、县(区)海洋局长、负责海岛工作的处(科)长;
4.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纪委书记;
5.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四、注意事项
1.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会议通知后,尽快将通知转发辖区内有海岛的市、县(区)海洋局。
2.请沿海省、市、县级海洋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于1月12日前将会议回执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会务组,以便安排接待事宜。
附件:
1.会议日程
2.会议回执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1:
会议日程
时 间 | 内 容 |
上午 | 09:00 -- 12:00 | 1.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讲话 2.《海岛保护法》讲座 |
下午 | 14:00 -- 16:00 | 1.辽宁、浙江、福建、广东省海洋厅(局)代表发言 2.孙志辉局长讲话 |
附件2:
会议回执
单位名称 | |
与会代表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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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京航班号 (车次号) | |
起飞(开车) 时间 | |
预计抵达时间 | |
是否需要 接机(站) | |
预计返程时间 | |
联系人及电话 | |
说明:此表填妥后请务必于1月12日前传真至010-68026186或发电子邮件至hdb@soa.gov.cn。由于会议接待能力有限,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确定与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