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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二手船舶剩余油料征税问题的意见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二手船舶剩余油料征税问题的意见


(2010年2月20日  署税发[2010]6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反映进口二手船舶剩余油料的税收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执行中存在不同理解。经研究,现将进口二手船舶剩余油料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口后继续用于国际航行的二手船舶,免征船舶油箱内剩余油料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免予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二、进口后用于国内航行的二手船舶:
  (一)油箱内剩余的油料,无论是否包含在船舶总价内,均应视为船载货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48号)的规定审价征税。
  (二)从国外航行至我国口岸的船舶内超过油箱总容量30%的燃料油、从港澳台地区航行至内地口岸的船舶内超过油箱总容量5%的燃料油,应按规定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