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领域合作的协议
(2011年8月6日)
国务院批准的《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对大连市“进一步增强综合实力,提升核心地位和龙头作用,带动区域加快发展,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出了明确要求。大连市海洋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在辽宁省沿海经济发展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为进一步推动大连市海洋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大连市海洋经济社会和国家海洋事业的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家海洋局和大连市人民政府研究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大连市人民政府重视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海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使用和管理海域、海岛。
(二)重视国家海洋局在大连的海洋科技、观(监)测预报及管理机构建设,在建设用地、财政补助等方面予以一定支持,发挥其科研及管理工作作用,在承担国家海洋局重大项目研发,开展海洋生物保护研究,增强大连市海洋开发与管理科技含量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三)充分发挥大连的科研教学优势,大力培养海洋科技人才。支持国家海洋局干部到大连市各级政府(部门)挂任职。选送大连市海洋管理、科技人员到发达国家学习培训。充分利用大连极地馆、圣亚海洋世界等场馆,开展海洋科技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
(四)支持国家海洋局在大连开展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防御海洋灾害等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市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的能力建设,实现对区域海洋经济的动态监测、实时评估。积极承办海洋领域国际会议和各项海洋经贸活动。
(五)及时修编《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实现海洋功能区划与涉及海域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的相互衔接。对于集中连片开发的海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区域用海规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六)落实国家关于节约集约用海的政策要求,主动做好重大用海工程项目服务和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海域使用的审查和监管。
(七)建立完善地方性海岛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开展市属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整治修复工作。
(八)积极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海洋环保工程,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全面深化海洋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主要海域海洋倾废区的管理和巡查,搞好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做好海洋赤潮(绿潮)、溢油、核应急等应急管理工作,实现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国家海洋局支持大连市海洋综合管理工作
(一)指导和帮助大连市做好相关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工作。
(二)指导帮助大连重大用海工程项目建设,对符合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用海项目,依法给予优先支持,加快重点项目用海审批进度。
(三)支持大连按照全域城市化理念,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目标,加大对大连市海洋环境监管和海洋生态修复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规划,逐步建立并实施生态环境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各类海洋保护区建设,完善海洋防灾减灾应急体系。
(四)支持大连市大力发展海洋环境保护技术和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在海洋生物资源、港口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油气资源、海水资源、海洋能源等方面进行开发性研究,把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
(五)支持大连市探索市场化机制,配置海域空间资源,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海的海域使用权,推进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基本建设管理的试点工作,使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在市场上流通。
(六)支持大连市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海岛整治修复工作,帮助大连市推进边远海岛开发建设,指导和帮助大连市编制海岛保护规划,建立海岛生态修复实验基地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促进大连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支持大连市海洋执法能力建设,在海监执法码头和装备上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完善海监执法快速反应机制,使之具备承担相应的海洋维权执法工作的能力。
(八)加大推动大连市参与东亚海计划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黄海大海洋生态系计划等国际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力度,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资源,引进海岸带综合管理(ICM)、海岸带综合管理规范标准(ICM Code)以及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等先进理念,支持大连市改善海洋综合管理的基础能力建设,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监执法监察、海洋信息平台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纳入规划,与大连市共同建立比较完善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全面提升海洋综合管理的手段和能力。
(九)指导帮助大连市开展市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的建设。
双方一致认为:通过以上相关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大连辖区海域的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不断推进大连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贡献力量。两方均表示要全力落实好上述协议的各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