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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山东司百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运生物有机肥料退税问题的意见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于山东司百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运生物有机肥料退税问题的意见


(署税函字[2013]146号 2013年5月28日)



南宁海关:
  关于山东司百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退还退运的生物有机肥料已征进口税款的问题,经研究,意见如下:
  山东司百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日进口131.8吨生物有机肥料,2月26日缴纳关税128347.28元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33813.81元。此后,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认定该货物属于动植物废弃物,未作无害化处理。企业对该检验结果不服,于2010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2月9日法院判决对该批货物作退运或销毁处理。2012年3月21日,防城海关向企业发出《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2012年5月29日该批货物退运出境。2012年7月6日企业提出退税申请。
  经你关核实,该批货物在进境后一直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内,海关未作实际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第十六条“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规定,同意你关退还该批货物申报进口时已缴纳的进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