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三)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
(四)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四、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二)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票时,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货运专票管理问题
(一)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附件1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本人(单位)提供的开票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否则本人(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承 运 人 |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实际受票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收 货 人 |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发 货 人 |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费用项目名称 | 费用项目金额 (不含税) | 征收率 | 税额 |
合计金额(不含税) | 合计税额 | ||
价 税 合 计 | |||
运输货物信息 | |||
车 种 车 号 | 车船吨位 | ||
起运地、经由、 到达地 | 备 注 | ||
主管税务机关 及代码: | 税款征收岗签章: 税收完税凭证号: 代开发票管理岗签章: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 ||
经核对,所开发票与申报内容一致。 申请人(单位)经办人签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一份由税款征收岗留存,一份由代开发票管理岗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附件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申请事项(由纳税人填写)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购票人信息 | |||||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 □初次 □变更 (请选择一个项目并在□内打“√”) | ||||
□一亿元 □一千万元 □一百万元 □十万元 □一万元 □一千元 (请选择一个项目并在□内打“√”) | |||||
申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 □初次 □变更 (请选择一个项目并在□内打“√”) | ||||
□一亿元 □一千万元 □一百万元 □十万元 □一万元 □一千元 (请选择一个项目并在□内打“√”) | |||||
申请理由: 经办人(签字): 纳税人(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区县税务机关意见 | 发票种类 | 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 |||||
经办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申请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由区县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3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承运人 | 名 称 | 实际受票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
收货人 | 名 称 | 发货人 |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
开具 红字 货运 专票 内容 | 费用项目及金额 | 运输货物信息 | ||||||||||||||
合计金额 | 税率 | 税额 | 机器编号(税控盘编号) | 车种车号 | 车船吨位 | |||||||||||
说明 | 一、实际受票方申请 □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货运专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二、承运人申请 □ 1.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理由: | |||||||||||||||
申请方申明 | 我申明所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签章: 年 月 日 |
申请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由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4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NO.
承运人 | 名 称 | 实际受票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
收货人 | 名 称 | 发货人 |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
开具 红字 货运 专票 内容 | 费用项目及金额 | 运输货物信息 | ||||||||||||||
合计金额 | 税率 | 税额 | 机器编号(税控盘编号) | 车种车号 | 车船吨位 | |||||||||||
说明 | 一、实际受票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货运专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二、承运人申请 □ 1.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理由: |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由申请方留存。
2.本通知单内容应与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申请单内容一一对应。
附件5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承运人 | 名 称 | 实际受票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
丢 失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费用项目 | 金额 | 税额 | 运输货物信息 |
报 税 及 纳 税 申 报 情 况 | 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承运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承运人留存;第三联由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