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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同意退还吉林省嘉禾土畜产进出口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出口台湾粮食所征税款及保证金的批复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于同意退还吉林省嘉禾土畜产进出口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出口台湾粮食所征税款及保证金的批复


(2013年7月26日署税函〔2013〕192号)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关于退还出口台湾粮食所征税款及保证金的请示》(大关税发〔2013〕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关请示所述,吉林省嘉禾土畜产进出口贸易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于2008年1月至8月在大连口岸向台湾地区出口高粱1.17万吨,货值2463.99万元人民币,缴纳出口关税31.9096万元和保证金93.1万元。上述出口高粱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和2012年第46号关于2008年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制粉可以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和税款保证金的有关规定。但2008年为嘉禾公司代理业务的台湾公司于2010年倒闭,嘉禾公司无法按照规定向你关提供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


  考虑到嘉禾公司按照规定提供的营业执照、原粮及制粉的出口报关单、税单及保证金收据证明等单据齐全,且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出口合同以及船务公司根据留档电子数据查询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印证上述货物已全部出口台湾自用。因此,同意你关意见,对嘉禾公司上述向台湾地区出口高粱所缴纳的税款和保证金予以退还。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