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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五——搞好博物馆经营 助力博物馆健康永续发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5-03-02
李耀申 中国文物报社社长、研究员

  关于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主要规定在《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该规定明确了博物馆可以开展除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以外的、符合博物馆宗旨的营利性活动。

  一、博物馆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

  国家对博物馆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但国家并不是包揽博物馆的一切经费。在博物馆建设方面,《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这体现了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事业由国家财政和社会力量共同支持的基本思想。而对已经建立的博物馆的管理和运营,《条例》第五条规定,“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这些规定的共同目的就是国家鼓励博物馆建设与运行的经费来源渠道多元化,其中就包括经营性活动。

  二、做好经营是博物馆解决自身生存之道的普遍做法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博物馆对开展经营性活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上海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等在这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博物馆增强自身造血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国际上看,博物馆的生存并不完全依赖政府拨款。欧洲很多博物馆一方面获得政府部分资金扶持,同时也通过门票、接受社会捐赠等获得收入。美国的博物馆一般通过非政府组织、基金会财团和个人捐赠等来获得财力物力支持,同时通过履行自身的使命和公众服务,如举办特别展览和巡回展览、开发文化产品等,来促进博物馆自身发展。因此,通过为社会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的公共文化服务,赢得社会肯定,从而获得一定的发展支撑,也是博物馆解决自身生存之道的普遍做法。美国史密森尼研究会下属博物馆每年获得来自联邦政府的财政拨款只占到其管理经费的三分之二,其余都靠自筹;卢浮宫每年从法国政府获得的财政拨款只占到其预算的一半,缺口部分需要通过自身经营和社会捐赠来补足;大英博物馆的自身筹款则占其年度总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违反博物馆的宗旨

  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的业务范围不能脱离其宗旨使命。博物馆应当科学发掘、合理利用丰富的馆藏资源及其文化内涵,通过开发文化产品,提供差异化优质有偿服务等,将资源转化为发展动力,使博物馆藏品“活起来”并转化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也可以结合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满足广大公众把“博物馆文化带回家”的愿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文化传播和公益性文化服务功能,同时有效增强博物馆自身造血能力。但有关经营性活动必须适度,应当坚持不违反办馆宗旨、不损害观众利益的原则,否则就是本末倒置,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将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二是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不能违背其非营利属性。《条例》第二条规定博物馆属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虽然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一样可以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但本质区别在于,前者获得的利润不得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博物馆文化产品的开发,重在对博物馆文化产品的推广,也重在通过文化产品开展文化教育与传播。博物馆开发文化产品创收并非博物馆经营管理的最终目的,而是促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职责和教育职能的延伸手段之一。博物馆文化产品营销、市场化之路与博物馆核心工作一样,出发点和最终目标皆是以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根本,绝不可损害其职业操守,降低其职业道德水准。博物馆资源的经营性收入,必须服务于其核心业务功能的实现,用于事业发展之目的。

  我国的博物馆在开展经营性活动方面总的来说还比较滞后,规模小,种类不多。我们期待在政府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博物馆能开发出更多蕴含文化元素的创意产品,在增强博物馆自身造血能力的同时,为普通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