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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部、省、市三级联动的服务体系,我部决定启动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 676号),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决定将河北省秦皇岛市等28个地区列入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名单见附件)。

 二、各试点地区要按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引》(商流通司函[2013]149号)、《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商办流通发[2012]820号)、《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商流通司函[2013]145号)要求,深入分析当地工作基础,进一步摸清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需求,在此前已上报我部的工作方案基础上,抓紧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承建主体、重点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于2013年12月30日前报我部(流通发展司)。

 三、各试点市(州)要加快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组建事业编制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完善支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和办公场地,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遴选优质服务机构,为广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所需的各类服务。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帮助试点城市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按照实施方案稳步推进,积极探索开展本地区的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四、湖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要加快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内各城市按要求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各城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统筹管理,加强对各类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大对特色服务产品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推广力度,积极探索省级平台和城市平台间的互动合作机制。

 五、我部将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开发全国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定期通报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优质服务机构和特色服务产品,促进各试点地区的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成效突出的试点地区给予支持。

 六、尚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可自行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共同推动形成全国上下联动的服务体系。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赵涛 张斌

  电 话:010-85093768 85093773

  传 真:010-85093767

  附件: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河北省秦皇岛市、邢台市,山西省长治市、朔州市,吉林省延吉市,黑龙江省鸡西市,上海市,江苏省淮安市,安徽省马鞍山市、宣城市,江西省景德镇市、上饶市、鹰潭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德州市,河南省安阳市,湖北省黄石市、襄阳市,湖南省,深圳市,贵州省铜仁市,云南省昆明市,甘肃省白银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