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请对褐煤等商品税率适用开展排查并进行追补税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请对褐煤等商品税率适用开展排查并进行追补税的通知


(2013年9月4日 税管传〔2013〕19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2013年第49号公告规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对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88024010)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由于参数加载故障,上述税率调整没有同步维护到H2000通关系统中。请各关对进口申报日期为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9月3日的上述进口商品税率适用情况开展排查并进行追补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