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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香港过境货物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的复函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香港过境货物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的复函


(2013年10月10日 税管函〔2013〕76号)



成都海关:
  《成都海关关于经香港过境货物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的函》(蓉关函〔2013〕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第十五条(二)款的规定,“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直接运输条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企业提交的航空运单显示货物从新西兰基督城运往我国成都,途经奥克兰和香港,承运人为国泰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代码CX) 。考虑到货物运输航程衔接紧密、合理,货物在香港经停仅为改换飞机,且经对外核查企业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因此,如经你关查验,所列货物与进口货物相符,除未能提交香港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其他事宜均符合相关规定,有关进口货物可适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协定税率。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