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1: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总机构名称

总机构所在地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所在地

1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

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

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省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甘肃省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省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省

2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

海南省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省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省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省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江苏省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省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大新华百翔物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省

3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4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省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