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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

(厅财字〔2013〕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规范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提高审计质量,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现予以印发,供各单位在开展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中参考。该操作指南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提高跟踪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对象是指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管理活动。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跟踪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及时、全面、有效的审计,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揭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规范项目管理,防止损失、浪费,确保建设资金合法、合规、有效使用。
第五条 跟踪审计应按照“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的要求实施。
(一)同步跟进,全程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时派出审计组,及时对项目进行监督,促进建设项目合法合规运行。
(二)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釆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三)定期报告,跟踪落实。审计组应定期出具审计报告,向内部审计机构及被审计单位报告审计结果,以供决策参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凡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下一期现场审计时要逐一跟踪整改结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和审计资源情况,采取定期跟踪、定点跟踪和驻场跟踪等方式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跟踪审计的立项和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开工时间等提出跟踪审计项目建议,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跟踪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编制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一)审计调查。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计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审计方式和工作重点等,评估被审计单位(项目)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情况,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计量支付、征地拆迁、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二)实施方案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1.审计范围、内容、重点目标及控制措施。
2.审计工作安排,包括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审计组成员、具体分工及相应职责。
3.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流程。
4.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跟踪审计项目一般历时较长,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重点、方法和要求。
(三)实施方案调整。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内容和程序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组织方式和审计力量调整、审计手段受到限制等情况,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备。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跟踪审计涵盖建设前期、建设期间及交竣工阶段的内容。
第十条 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投资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三)检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履行了公开招投标,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围标、串标问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是否存在向中标单位高额摊派招标代理费用、违规收取招标保证金问题;评标专家是否违规操作,存在评审标准不一致问题;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以及假履约保函、假信贷证明等问题。
(四)检查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全面、公允,承包商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合同条款中关于预付款、计量支付款、结算款的条款是否存在缺陷和矛盾。
(五)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计划、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
(六)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七)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问题;有无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乱开支、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资金问题;拆迁补偿费有无虚假冒领问题,手续是否齐全,协议是否合法,数量是否准确,标准是否正确,个案处理是否真实等。
(八)检查项目前期费用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九)检查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期间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是否落实、执行是否规范。
(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到位。
(三)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
(四)检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恶意变更、推倒算账,损害国家利益问题;是否存在不按变更程序报批,未批先建、管理混乱造成工程造价失控问题;是否存在隐瞒工程造价和因设计变更造成损失浪费问题;设计单位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存在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不合规问题;监理人员是否存在协同承包商弄虚作假,虚增变更工程量,侵占国家建设资金问题。
(五)检查工程价款计量、支付是否真实、合规,是否严格按合同条款和实际完成情况办理;结算手续是否齐全完备;预付款项是否按规定扣回,质保金是否扣足;有无超合同、未签合同付款情况;工程计量是否准确,有无超计量支付工程款。
(六)检查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预付、扣回。
(七)检查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拨到建设单位账户,各项贷款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金闲置或短缺现象。
(八)检查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是否建立健全了包括施工单位在内的建设资金安全监管制度;有无挪用、截留、侵占建设资金,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乱开支情况;支付依据是否合法,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违规套取资金、乱列费用情况;有无超前或提前支付工程款问题;有无无合同、无结算单、无合法手续以租赁费、分包工程款名义挪用国家建设资金问题;有无非法向个人及单位集资、借款。
(九)检查设备、材料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有无违规采购、无合同无计划采购,釆购的物资种类、质量、数量与采购计划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高价釆购、低价倒卖等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设备、材料使用是否合规、有效。
(十)检查项目建设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及有关制度规定正确归集,基建收入来源和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计缴,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
(十一)检查质量保证金等是否按合同约定扣留,扣留比例、金额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
(十二)检查项目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完成投资额是否真实准确。
(十三)检查征地拆迁决算是否真实,土地手续办理是否完整、合法。
(十四)检查工程质量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生态)保护工作是否按相关环保部门要求实施。
(十五)检查承包商是否存在承诺的进场人员和设备不到位、不按技术标准或工艺施工、偷工减料等合同履行问题;安全生产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专款专用。
(十六)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履约、监理工程师是否按执业要求履职问题,隐蔽工程记录、关键工程和控制工程的控制记录、监理日记、监理检测报告是否完整、及时、真实。
(十七)检查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符合项目列支范围,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登记是否完整,盘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账外、毁损、丢失资产等情况。
(十八)检查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交竣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投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概)算最终执行情况,有无概算外项目、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况。
(二)检查建设资金来源、支出和结余等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与归集是否合法、合规、准确。
(三)检查工程价款结算(决算)、项目合同执行是否合法、规范。
(四)检查概预算调整是否合法、合规、准确。
(五)检查未完收尾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真实、准确。
(六)检查工程、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准确。
(七)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八)检查工程档案是否设专人管理,档案目录、分类是否真实,资料是否完整,资料借阅制度是否规范。
(九)检查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的实施主体为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的,应严格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或与国家审计机关联合开展跟踪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还应按照国家审计机关的有关要求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