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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巿财政厅(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
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多渠道主体入市收购积极性,缓解东北秋粮收储压力,避免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东北地区新产粳稻、玉米上市后,中央财政对相关省份到东北地区釆购新产粳稻(米,下同)、玉米并运回本地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享受粳稻费用补贴政策的省份包括除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外的28个省份,享受玉米费用补贴政策的省份包括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16个省份。
(二)上述相关省份符合规定的企业到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采购2013年新产粳稻;到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采购2013年新产玉米,运回本省(区、市,下同)后,按政策规定申领补贴。执行政策的企业资质确定方式由相关省份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是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委托1家省内粮食企业。二是省内不限企业数量,但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地区采购并运回本省(区、市,下同)的粳稻、玉米单品种数量超过5000吨(含5000吨),相关省份确定企业选择方式后需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
(三)上述相关省份的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含企业总部)到东北地区采购并运回所在省份的粳稻、玉米,以及上述省份的中央储备企业从东北地区采购并用于储备轮入的粳稻、玉米,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具体企业名单由企业总部审核确定,并由企业总部统一组织申领补贴。
(四)上述相关省份委托的企业、中央直属企业总部确定的执行政策企业名单,需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国家粮食局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一经公布,不再调整。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的企业,需具有所在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委托文件。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和储备企业需具有企业总部出具的确认文件。
2.采购的粳稻、玉米必须是东北地区2013年度国内新产粳稻、玉米。
3.企业在东北地区采购粳稻(原粮)的价格不得低于1.50元/斤(国标三等,下同);采购玉米的价格不得低于内蒙古和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釆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粮食,按照国家标准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采购价格可以上浮或下调0.02元/斤。
4.享受费用补贴的采购期限:粳稻为2013年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玉米为2013年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期间。
5.采购的粳稻必须在2014年5月31日前,玉米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运抵本省。
6.釆购并运回本省的粳稻、玉米单品种数量超过5000吨。
7.补贴申领企业必须与运输凭证的货物接收单位相一致。
8.中央储备企业申请补贴的粳稻、玉米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本地区补贴期限内年度轮换计划。
(二)从东北地区釆购并外运的粳稻、玉米,每市斤财政补贴标准为0.07元。粳稻中央财政按折合标准品(水分≤14.5%、杂质≤1%)、玉米按折合标准品(水分≤14%、杂质≤1%)后的数量计算。享受补贴的粳稻、玉米除用于地方储备和中央储备轮入外,由企业自行销售、加工,自负盈亏。
(三)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1.企业将尚未运抵本省的粳稻、玉米申领补贴。
2.企业将非补贴采购期限内采购的粳稻、玉米,或非2013年东北地区新产粳稻、玉米申领补贴。
3.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存统计月报,以及属于粮油加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拒报虚报统计资料。
4.其他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
(四)根据国家粮食局监测结果,当东北地区新产粳稻、玉米市场收购价格超过2013年粳稻最低收购价、玉米临时收储价格0.05元/斤以上时,中央财政停止补贴。
三、补贴政策的起止期限
(一)享受补贴的粳稻需是在2013年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采购,于2014年5月31日前运抵购粮企业所在省的2013年东北地区新产粳稻;享受补贴的玉米需是在2013年东北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期间采购,于2014年6月30日前运抵购粮企业所在省的2013年东北地区新产玉米。
(二)采购时间以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三)运抵截止时间指运输到购粮企业所在省份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享受此项费用补贴的企业需在2014年7月10日前提交申请。地方粮食企业按上述规定期限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中央直属企业向企业总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补贴申请包括粳稻、玉米采购和运输的全部材料,以及运回本省的销售、加工、库存情况。
(二)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采购环节的凭证:在东北地区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应有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复印件),此发票应有税务部门加盖的审核章。在东北地区从粮食企业采购的,应有合法的采购合同和当地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采购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新粮证明。
2.运输环节的凭证:铁路、交通、航运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运单和提货凭证。其中:发出地为东北地区,到货地为本办法规定的补贴省份。
3.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其中:付款凭证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必须与采购合同的买卖双方相对应;同时2014年6月30日前的付款金额必须超过合同金额的80%。
4.销售库存凭证:销售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库存情况统计表。
5.中央储备粳稻、玉米承储企业,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和中诸粮总公司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文件。
申领补贴时,各凭证均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但申领企业必须保存好凭证,以备核查。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表,并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企业自行保管所有原始凭证,有关部门审核检查时需进行抽检。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
(一)地方采购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省级粮食部门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及时汇总、整理及初步审核,并于2014年7月20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省级财政部门于7月底前复审完毕,并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确认。省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西藏地区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核上报)。
(二)中央直属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企业总部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及时汇总、整理及初步审核后,于2014年7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企业总部要对直属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在省级相关部门、企业总部审核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适当进行实地抽查,8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审查结果。
六、补贴资金的拨付
(一)则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企业总部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定的粳稻、玉米补贴数量,以及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地方企业的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企业的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企业总部。
(二)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补贴申领企业。
七、附则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作为补贴收入,甴企业按现行会计核算要求,统筹管理与使用。
(二)补贴期限内发生的商务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三)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四)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