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3]2684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修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方案修编》实施体现了建设美丽中国和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促进太湖流域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意义重大。深入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统筹规划,标本兼治,突破重点,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基点,着力推进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着力加强面源污染治理,着力改善环湖生态环境,着力健全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力争到2020年,使污染物排放量得到大幅削减,水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努力修复湖泊生态系统,提高湖泊健康水平,实现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国湖泊治理提供有益经验。
二、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对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负总责。要将治理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级签订水环境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并完善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协商机制,提高自主管理流域水环境事务的能力。
三、各有关部门要在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各司其职,增强“一盘棋”的全局观念,指导和监督地方落实各项任务。
四、两省一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总体方案修编》顺利实施。

附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