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任务 | 部际分工 | 部内分工 | 完成时间 |
1 | 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 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等 | 规划司牵头,原材料司、装备司、产业司、节能司等参加 | 按年度落实 |
2 | 全面清理违规项目。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 各省级人民政府 |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牵头,规划司、产业司、节能司等参加 | 2014年6月 |
3 | 对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参加 |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牵头,规划司、产业司、节能司等参加 | 2014年12月 |
4 | 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监察部、银监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参加 |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牵头,规划司、产业司、节能司、驻部监察局等参加 | 2014年12月 |
5 | 依据有关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有关部门 | 各省级人民政府 |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 2014年6月 |
6 | 对不符合要求的建成违规产能,各有关部门及时反馈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 |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 2014年12月 |
7 | 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 | 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 |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 按年度落实 |
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 产业司牵头,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序号 | 工作任务 | 部际分工 | 部内分工 | 完成时间 |
8 | 分解落实年度目标,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 | 产业司牵头,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按年度落实 |
9 | 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 |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 | 产业司牵头、政法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2014年12月 |
分行业制修订和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水价、电价等差别价格政策。 | ||||
节能司牵头、产业司、运行局、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
10 |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 |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各省级人民政府 | 产业司牵头、规划司、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按年度落实 |
11 |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 各省级人民政府 | 产业司牵头、原材料司参加 | 按年度落实 |
12 | 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土资源部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 产业司牵头、政法司、财务司、原材料司、装备司参加 | 2014年12月 |
13 | 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 | 产业司牵头、规划司、政法司、财务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2014年6月 |
14 | 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 | 规划司、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 2013年12月 |
15 | 推广钢铁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轻钢铁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分别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参加 | 原材料司负责 | 按年度落实 |
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 | 装备司负责 | |||
16 | 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 | 原材料司、装备司、科技司共同牵头,节能司参加 | 按年度落实 |
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装备、海上工程设施市场。 | ||||
装备司负责 |
序号 | 工作任务 | 部际分工 | 部内分工 | 完成时间 |
17 | 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加强与周边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提升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效益,带动国内技术、装备、产品等出口。建立健全贸易投资平台和“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规划司牵头、运行局、国际司、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按年度落实 |
18 |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等 | 规划司牵头、财务司、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按年度落实 |
19 |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 产业司牵头、有关司局参加 | 2014年12月 |
20 | 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等 | 产业司牵头,规划司、财务司、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按年度落实 |
21 |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质检总局、统计局等 | 规划司牵头、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2014年12月 |
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 运行局牵头,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
22 | 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 | 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等 | 产业司牵头、政法司参加 | 按年度落实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 科技司牵头、相关司局配合 | |||
23 | 推进资源税、环境税费改革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 | 财务司牵头、产业司、节能司、原材料司等参加 | 2014年12月 |
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 节能司牵头、财务司、产业司、运行局、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 财务司牵头,节能司参加 |
序号 | 工作任务 | 部际分工 | 部内分工 | 完成时间 |
24 | 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等 | 原材料司牵头,规划司、产业司、节能司等参加 | 2014年12月 |
25 | 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 | 原材料司、装备司、科技司共同牵头 | 2014年6月 |
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种钢材。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 | 原材料司负责 | |||
26 | 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 财务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 | 财务司牵头,原材料司参加 | 2014年6月 |
27 | 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 | 原材料司、科技司共同牵头 | 2014年6月 |
28 | 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海洋、港口、核电、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等新产品。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 节能司、原材料司、产业司负责 | 2014年6月 |
29 | 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原材料司、节能司牵头、产业司参加 | 2015年12月 |
30 | 严禁各地自行车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水电丰富地区转移。 | 发展改革委等 | 原材料司负责 | 2014年12月 |
31 | 支持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推广交通车辆轻量化用铝材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能源丰富地区建设电解铝生产基地。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 | 运行局、原材料司分别负责 | 2014年12月 |
序号 | 工作任务 | 部际分工 | 部内分工 | 完成时间 |
32 | 制修订平板玻璃和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发展功能性玻璃,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加快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等重点产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结构调整。支持联合重组,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 | 原材料司牵头、规划司、产业司、科技司、节能司等参加 | 2014年12月 |
33 | 加大出口船舶信贷金融扶持。鼓励现有造船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支持中小企业转型转产,提升高端产能比重。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订单的船舶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 | 装备司牵头,企业司参加 | 按年度落实 |
34 | 完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准入生产线和企业名单。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 | 规划司、产业司、科技司、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 按年度落实 |
运行局牵头、原材料司、装备司、产业司参加 | ||||
适时发布产能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 | ||||
产业司牵头、原材料司参加 | ||||
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 ||||
科技司牵头,原材料司、装备司参加 | ||||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 ||||
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 ||||
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 ||||
35 | 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部等 | 节能司负责 | 按年度落实 |
36 | 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 |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 | 规划司负责 | 按年度落实 |
37 | 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 | 财务司牵头、规划司、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2014年6月 |
序号 | 工作任务 | 部际分工 | 部内分工 | 完成时间 |
38 | 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节能司、原材料司牵头、产业司等参加 | 2014年6月 |
39 |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 | 财务司牵头,规划司、原材料司、装备司参加 | 2014年6月 |
中央财政利用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 | 产业司牵头、财务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 |||
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 财务司牵头 | |||
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 节能司牵头,原材料司参加 | |||
40 | 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 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等 | 产业司负责 | 2014年6月 |
41 | 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 | 规划司牵头、原材料司、装备司、运行局等参加 | 2014年6月 |
42 | 强化监督检查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监察部等参加 | 产业司牵头,规划司、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驻部监察局等参加 | 按年度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