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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3〕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扎实推进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妥善处理违规产能

(一)严控新增产能。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强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检查。

(二)分类处理在建违规产能项目。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地区水泥、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方案(2013-2017年),并对违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一律停建。确有必要建设的,在符合布局规划、准入标准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等原则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

(三)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

(四)规范管理建成违规产能。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组织申报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并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和程序要求,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过剩产能退出

(五)继续做好“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底前彻底拆除列入2013年公告内企业的落后设备(生产线),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研究制定2014-2015年淘汰计划,确保提前一年完成重点行业“十二五”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指导意见》提出的淘汰落后产能追加任务。

(六)抓紧研究“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加严的环保、能源消耗限额新标准,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各地主管部门要制修订严于国家规定的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保核查、节能监察等,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环保、能耗不达标生产线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会同环保、节能主管部门按《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列入“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七)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我部将尽快出台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所有违规在建和新(改、扩)建项目,制定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并公告,同时将被置换产能按《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各地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制度,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三、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增强管理创新能力

(八)完善兼并重组政策。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财税、金融、土地和职工安置等政策,加强服务和管理,支持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推动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涉及本地区的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关键问题和重大事项。

(九)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我部将抓紧研究提出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和引导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中小微型企业练好内功、健康发展。

(十)加强企业管理创新。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典型示范和改进服务,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推动企业不断改进管理。通过引导企业管理创新,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避免盲目扩张、盲目经营的行为。

四、引导产业有序转移,优化产业布局

(十一)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各地主管部门要落实《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和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对产业转移项目的管理,严把产业政策闸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坚决杜绝落后产能在异地死灰复燃。

(十二)推动产业布局优化。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荐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各地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优先承接发展的行业,推动产业向生产要素优势集中的地区转移,发挥比较优势、实现特色发展和差异化发展。改造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建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品牌形象优、配套条件好、节能环保水平高、产业规模和影响居全国前列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提高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水平。

(十三)做好对接服务。我部将继续组织搭建区域对接平台,开展产业转移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交流合作契机,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利用国家产业转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产业转移项目信息,通过信息手段促进区域间产业交流与合作,

五、引导消费升级,开拓国内市场需求

(十四)推动产品消费升级。各地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全面落实《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重点做好中小城市及偏远地区40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重点在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加大钢结构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力度。开展高品质钢材应用示范,加快淘汰热轧哇钢片等落后产品。

(十五)拓展产品消费领域。积极推动轨道车辆、重型专用半挂车等交通车辆轻量化用铝材产品的开发和应用。要支持骨干企业铝材开发,鼓励生产企业与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等下游企业联合建设铝材推广应用平台。

(十六)挖掘国内消费需求。各地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因地制宜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并推广使用“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可循环”的绿色建材。着力发展特种水泥和功能性玻璃、满足核电、隧道、港口等工程建设以及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产品在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

六、推动企业“走出去”,消化国内过剩产能

(十七)推动企业“走出去”。我部将联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建立完善行业企业“走出去”基础信息资源库,发布境外投资信息,指导地方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境外生产制造基地,鼓励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实现国内国际资源的优化利用。密切与有关部门在国际化人员培训、境内外调研和干部交流方面的合作。

(十八)拓展对外发展空间。我部将加强与周边及新兴市场国家产业主管部门合作,推动优势项目纳入与重点目标国的合作机制,积极搭建国际贸易促进平台。各地主管部门要用好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国-东盟自贸区、中非、中拉、中俄经济合作等各类合作平台,加强与周边及南美、非洲国家的产业合作,支持优势企业向境外有资源、有市场的地区投资。积极推动优势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的项目合作等,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七、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转型升级

(十九)完善产业政策。我部将根据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新要求,尽快修订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政策,加强与规划的紧密衔接,与财税、金融、节能、环保、土地、贸易、价格、质量标准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发挥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和贯彻落实。

(二十)规范准入管理。我部将组织修订完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标准,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耗和综合利用、工艺和装备、布局和外部条件、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现有企业和新建项目提出从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准入和规范条件的落实工作。

(二十一)健全标准体系。我部将组织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制修订平板玻璃和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体系,发挥标准的约束作用。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新标准贯彻执行。

(二十二)加大技术改造。各地主管部门要继续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广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工艺技术,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其关键配套设备的设计制造能力。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向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以新型业态带动传统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十三)增强技术创新。各地主管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和促进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加快关键共性技术和工艺研发应用。要推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

(二十四)加强监测预警。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高效的项目建设信息库;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与国土、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通互联。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适时发布产能过剩行业相关信息,帮助企业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社会投资预期,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

(二十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着力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落实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要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营造公平环境,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逐步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

(二十六)加强信息公开。各地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建成违规项目的整顿方案、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以及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二十七)加强舆论引导。各地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宣传报道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重点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的进展、成效,增强社会信心,为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任务

(二十八)明确职责分工。各地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上下衔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各项任务得到顺利实施。

(二十九)强化协调配合。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财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安全、监察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总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加强与部的工作衔接(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重点工作任务部内分工见附件),并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汇总报部。我部将适时组织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重点工作任务部内分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重点工作任务部内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部际分工

部内分工

完成时间

1

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等

规划司牵头,原材料司、装备司、产业司、节能司等参加

按年度落实

2

全面清理违规项目。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牵头,规划司、产业司、节能司等参加

2014年6月

3

对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参加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牵头,规划司、产业司、节能司等参加

2014年12月

4

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监察部、银监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参加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牵头,规划司、产业司、节能司、驻部监察局等参加

2014年12月

5

依据有关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有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2014年6月

6

对不符合要求的建成违规产能,各有关部门及时反馈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2014年12月

7

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

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

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按年度落实

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产业司牵头,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序号

工作任务

部际分工

部内分工

完成时间

8

分解落实年度目标,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

产业司牵头,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按年度落实

9

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

产业司牵头、政法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2014年12月

分行业制修订和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水价、电价等差别价格政策。

节能司牵头、产业司、运行局、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10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各省级人民政府

产业司牵头、规划司、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按年度落实

11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各省级人民政府

产业司牵头、原材料司参加

按年度落实

12

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土资源部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产业司牵头、政法司、财务司、原材料司、装备司参加

2014年12月

13

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

产业司牵头、规划司、政法司、财务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2014年6月

14

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

规划司、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2013年12月

15

推广钢铁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轻钢铁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分别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参加

原材料司负责

按年度落实

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

装备司负责

16

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

原材料司、装备司、科技司共同牵头,节能司参加

按年度落实

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装备、海上工程设施市场。

装备司负责


序号

工作任务

部际分工

部内分工

完成时间

17

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加强与周边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提升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效益,带动国内技术、装备、产品等出口。建立健全贸易投资平台和“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规划司牵头、运行局、国际司、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按年度落实

18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等

规划司牵头、财务司、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按年度落实

19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产业司牵头、有关司局参加

2014年12月

20

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等

产业司牵头,规划司、财务司、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按年度落实

21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质检总局、统计局等

规划司牵头、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2014年12月

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运行局牵头,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22

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等

产业司牵头、政法司参加

按年度落实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科技司牵头、相关司局配合

23

推进资源税、环境税费改革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

财务司牵头、产业司、节能司、原材料司等参加

2014年12月

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节能司牵头、财务司、产业司、运行局、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财务司牵头,节能司参加



序号

工作任务

部际分工

部内分工

完成时间

24

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等

原材料司牵头,规划司、产业司、节能司等参加

2014年12月

25

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

原材料司、装备司、科技司共同牵头

2014年6月

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种钢材。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

原材料司负责

26

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财务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

财务司牵头,原材料司参加

2014年6月

27

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

原材料司、科技司共同牵头

2014年6月

28

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海洋、港口、核电、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等新产品。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节能司、原材料司、产业司负责

2014年6月

29

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原材料司、节能司牵头、产业司参加

2015年12月

30

严禁各地自行车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水电丰富地区转移。

发展改革委等

原材料司负责

2014年12月

31

支持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推广交通车辆轻量化用铝材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能源丰富地区建设电解铝生产基地。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

运行局、原材料司分别负责

2014年12月



序号

工作任务

部际分工

部内分工

完成时间

32

制修订平板玻璃和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发展功能性玻璃,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加快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等重点产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结构调整。支持联合重组,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

原材料司牵头、规划司、产业司、科技司、节能司等参加

2014年12月

33

加大出口船舶信贷金融扶持。鼓励现有造船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支持中小企业转型转产,提升高端产能比重。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订单的船舶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

装备司牵头,企业司参加

按年度落实

34

完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准入生产线和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

规划司、产业司、科技司、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按年度落实

运行局牵头、原材料司、装备司、产业司参加

适时发布产能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

产业司牵头、原材料司参加

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科技司牵头,原材料司、装备司参加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分别负责

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5

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等

节能司负责

按年度落实

36

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

规划司负责

按年度落实

37

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

财务司牵头、规划司、产业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2014年6月



序号

工作任务

部际分工

部内分工

完成时间

38

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节能司、原材料司牵头、产业司等参加

2014年6月

39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

财务司牵头,规划司、原材料司、装备司参加

2014年6月

中央财政利用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

产业司牵头、财务司、原材料司、装备司等参加

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财务司牵头

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节能司牵头,原材料司参加

40

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等

产业司负责

2014年6月

41

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

规划司牵头、原材料司、装备司、运行局等参加

2014年6月

42

强化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监察部等参加

产业司牵头,规划司、节能司、原材料司、装备司、驻部监察局等参加

按年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