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法规解读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一——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6-03-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 何平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就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加快,框架基本形成,人人享有养老、医疗保险的目标基本实现,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强大和稳固。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的社会风险和全球市场的金融危机威胁,是社会保障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此,2000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通过16年努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经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丰富和健全了我国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又一个有力支撑。贯彻落实《条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多渠道筹集基金,加快做大基金规模

  为稳定和扩大基金规模,《条例》明确了基金的筹集渠道,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提升基金管理运营能力,确保长期稳定收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建立16年来,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理念,已经逐步形成安全有效的投资决策体系和管理方式,并取得了较好业绩,年均收益率8.82%,超过同期平均通货膨胀率6个多百分点,基金累计投资收益已接近基金资产总额的一半。针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长期储备基金的性质,应正确处理好风险和收益关系,根据市场变化合理配置各类资产,追求和保持长期稳定的收益。

  坚持审慎、稳健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事关民生大计,因此搞好风险控制是首要任务。为此,《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基金的配置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等,必需经过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应通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选择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业绩进行考评;基金财产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