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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7年12月印发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了新《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合同款”、“其他应收款”、“库存材料”、“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材料”、“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科技产品”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科技产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中“科技产品”科目的核算范围小,只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试制、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科技产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将其中属于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试制、生产的科技产品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技产品”科目。
(2)将其中属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试制、生产的科技产品的余额分析后转销,同时将其成本在新账中按照科技产品所归属的科研项目登记“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登记簿”。对于属于利用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形成的科技产品,其相应的科研项目尚未验收结项的,将其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其相应的科研项目已验收结项的,将其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对于属于利用其他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产品,其相应的科研项目尚未验收结项的,将其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其相应的科研项目已验收结项的,将其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将科学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尚未领用出库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材料”科目,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已领用出库的,应当在原账中,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原值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已摊销无形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累计摊销”科目;同时,按照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金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科学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2014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基础,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6.“待摊费用”科目。新制度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将其中来源于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分摊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将其中来源于非财政专项资金的分摊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3)将其中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的分摊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新制度将科学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付票据”、“合同预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转账时,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将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4.“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税金及附加”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税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税费”科目。

5.“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科学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6.“预提费用”科目。新制度未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将其中来源于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预提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将其中来源于非财政专项资金的预提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3)将其中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的预提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占用的净资产金额,以及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科目金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以及在原账中冲销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上述科目发生变化,如不再包括修购基金。转账时,应在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并按以下要求处理:
(1)修购基金和医疗基金。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原账中修购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医疗基金如有余额继续按照原财务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优先使用,直至余额为零。因此,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医疗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医疗基金)”科目,待余额使用为零后将相关明细科目注销。
(2)职工福利基金。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3)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目。
(4)其他专用基金。对于原账中其他专用基金,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等有关规定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没有保留依据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存”、“拨入专款结存”科目。新制度未设置“财政补助结存”、“拨入专款结存”科目,但设置了“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两个科目基本相同。转账时,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5.“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事业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分配”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新制度未设置“事业结余分配”和“经营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事业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如果原账中“事业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

(四)收入类。

1.“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科目。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科目。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年末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因存在已完成项目的结余不留归本单位使用且尚未按照拨款单位的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况,导致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有贷方余额的,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五)支出及成本费用类。

1.“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得税”、“结转自筹基建”、“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学术成本”、“科普成本”、“研究室(车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科目。由于上述原账中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试制成本”科目。新制度未设置“试制成本”科目。转账时,将原账中“试制成本”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将其中属于利用经营收入资金发生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技产品”科目。
(2)将其中属于利用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发生的余额分析后结转,同时将其支出在新账中按照试制成本所归属的科研项目登记“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登记簿”。结转时,对于归属于尚未验收结项的科研项目的试制成本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于归属于已经验收结项的科研项目的试制成本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3)将其中属于利用经营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发生的余额分析后结转,同时将其支出在新账中按照试制成本所归属的科研项目登记“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登记簿”。结转时,对于归属于尚未验收结项的科研项目的试制成本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于归属于已经验收结项的科研项目的试制成本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3.“经营成本”科目。新制度未设置“经营成本”科目。转账时,将原账中“经营成本”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将其中未形成科技产品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2)将其中形成科技产品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技产品”科目。

三、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全面核查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对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补提折旧,按照应补提的累计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即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该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一)将2013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新账。

1.资金占用类。
(1)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2)若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借方余额中存在尚未在“大账”中登记的部分,按照该部分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3)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分别借记新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4)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5)按照基建账中其他资金占用类科目借方余额,借记新账中相关科目。

2.资金来源类。
(6)对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贷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归属于同级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按照归属于非同级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7)对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借款本金部分,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科目;按照借款利息部分,贷记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8)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贷记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9)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贷记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10)按照基建账中其他资金来源类科目贷方余额,贷记新账中相关科目。
(11)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贷记金额=(1)、(2)中新账非流动资产借方增加金额合计-(7)中新账“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增加金额-(8)中新账“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方增加金额合计-减去(9)中新账“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增加金额中与形成(1)、(2)中新账非流动资产相对应的金额

3.总调整。按照上述(1)至(11)项中新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与贷方合计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二)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基建数据定期并账的基本原理是:将本期基建账中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划分类别,对每类经济业务或事项所涉及的基建账相关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按照新制度规定在“大账”中进行账务处理。基建账数据并入“大账”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1.预付工程款业务。对基建账中“预付工程款”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额,以及“基建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贷方相关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按照基建账中本期预付的基建工程款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科研支出”、“非科研支出”、“支撑业务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结算工程款业务。对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额、“预付工程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应付工程款”科目本期贷方和借方发生额,以及“基建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贷方相关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 (1)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额(一般为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确认的金额)减去已经预付的工程款金额后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2)按照基建账中本期实际支付的应付工程款金额,借记“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科研支出”、“非科研支出”、“支撑业务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其他工程支出业务。对基建账中“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额,以及“基建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贷方相关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按照基建账中上述基建投资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额(不包括因预计借款利息增加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基建投资支出,借记“科研支出”、“非科研支出”、“支撑业务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工程交付使用业务。对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额,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5.基建借款业务。对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本期贷方和借方发生额,以及“银行存款”科目的本期相关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按照基建账中本期增加的基建借款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本期偿还的基建借款本金,借记“长期借款”、“短期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基建借款利息业务。对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本期贷方和借方发生额、“待摊投资”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以及“银行存款”科目的本期相关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按照基建账中本期增加的应付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本期实际偿还的借款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建账其他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并账处理依据上述原理进行。

五、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即经过本规定“二”至“四”项新旧结转及调整后形成的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4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附: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