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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系统“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指引》的函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系统“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指引》的函

(司便函检查〔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监管能力弱、监管不到位、各地监管工作不平衡问题,国家粮食局决定今年在全国粮食系统开展“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为更好地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此项活动,确保取得实效,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全国粮食系统“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各地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将此项活动作为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增加考核权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分类指导,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要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预期效果。要广泛宣传,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增强粮食执法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粮食行政执法氛围。我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要充分利用活动成果,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粮食行政执法体制机制。2014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附件:全国粮食系统“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指引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全国粮食系统“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指引

为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粮食流通依法行政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文件等粮食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2014年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提出的“监管体系建设有新发展,监管手段有新突破,监管队伍能力有新提升,监管工作质量有新提高”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一)工作目标
继续按照国发〔2004〕17号和国发〔2006〕16号关于“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等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2014年末全国市(地)级、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监督检查机构的比例分别达到95%和90%,监督检查机构中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的专职检查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和2人。体系建设达到上述要求的市(地)、县,要进一步加快执法支(大)队的建设。配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必要的调查取证器材、粮油数量质量快捷检查设备,以及执法交通工具。各级粮食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具体措施
1.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重点落实市(地)、县两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机构和人员。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14年上半年对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按照“政企分开、独立监管”原则,针对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落实市、县监督检查的机构编制、人员,充实监管力量的具体措施意见。尚未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机构和人员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地党委政府书面汇报有关情况,广泛争取多方支持。上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的协调、督促和指导。
2.加大部门协调力度,落实必要的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省级粮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市、县两级落实国发〔2006〕16号关于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明确落实时限,对经费不足的应加大投入。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3.深入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4〕61号)确定的程序和进度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组织和推荐上报工作,确保示范单位质量。同时,采取经验交流、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示范单位在体系建设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经验,带动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年度审核,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2014年底前,省级粮食部门要对照示范单位审核评定标准,开展前三批示范单位年度审核工作,对不再具备标准要求的要取消资格。
4.强化业务指导和层级监督。上级粮食部门要密切与下级粮食部门的工作沟通,加强业务指导,实行层级监督。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实情,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要对下级粮食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责任追究。要加强对基层监督检查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系统内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二、大力提升粮食流通监管手段
(一)工作目标
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和科技支撑,分类分步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2014年完成库存粮食识别代码编制工作并开展试点。基本实现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的电子化。初步建立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基本实现对粮食经营者的分类监管。加快粮油库存检查装备的开发应用。
(二)具体措施
1.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做好监督检查体系、粮油库存检查、涉粮案件查处和粮食经营者诚信档案等监督检查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有关省要积极参与配合。信息化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2014年底前要实现粮食库存检查、检查工作日志、档案管理、诚信评价、案件查处等工作的电子化。信息化基础相对薄弱的省份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2.加快粮食动态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步伐。组织山西、黑龙江、江苏、山东等省配合国家粮食局搞好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应用试点,做到自动采集每个粮食企业具体到货位的识别代码,建立异常发现与欺诈预警模型,及时发现潜在的库存管理风险,实现粮食库存可追溯动态监管,为政策性粮食库存日常监管、随机检查、突击检查、案件核查提供信息支撑。有条件的省份要启动粮食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工作,在省内个别地区先行先试,摸索经验。
3.初步建立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制度。总结江苏、安徽和江西3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尽快在全国推广。各地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实现粮食经营者执法档案“一户一档”全覆盖,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
4.加快粮油库存检查装备的开发应用。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备厂家的沟通配合,提出业务需求,落实研发经费,加快粮油库存检查装备的研究开发。在2014年粮食库存检查中对河南工业大学新开发的实物测量仪的功能进行测试。
三、不断提高监管队伍能力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适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形势需要,充分体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特点,全力打造一支执法理念端正、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粮食流通监管队伍。
(二)具体措施
1.加强监督检查业务学习培训。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学习制度,拟定培训计划。学习培训要注重效果,突出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粮食流通政策和具体业务,开展案例教学,深入剖析典型涉粮案件。为提高库存检查人员的实战技能,2014年国家粮食局计划组织两期国家粮油库存检查人才库人员业务培训。各地要根据监管人员变动、知识结构等情况,适时开展1-2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资格培训和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调整人才库成员,并严格考核管理。需要时国家粮食局可提供师资支持。
2.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件集中清理。为规范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对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粮食监督检查证集中进行全面清理。对已调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不再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及时将监督检查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在证件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证件档案,如实记录监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规范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已制定粮食行政执法标识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标识的使用。
3.建立案件核查人才库。各地要将案件核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力度。为强化案件核查,提高办案质量,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粮油库存检查人才库中优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案件核查人才库”,作为粮食部门查处重大案件时购买劳务服务的人才标的库。案件核查人才库人员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入库人员在案件查处中的表现,作为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4.探索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政府购买劳务制度。针对当前一些地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手段不足、监管专业人员紧缺等问题,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可通过政府购买劳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为我所用,弥补监管人员不足的“短板”。各地可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筛选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稽察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检验机构等,具体承担案件线索调查、账务核查、粮油品质抽检等任务。
四、显著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一)工作目标
突出监督检查工作的问题导向,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关键业务环节的检查力度,突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突出对发现问题的整改。确保粮食流通秩序良好,确保国家粮食政策落到实处,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二)具体措施
1.开展“转圈粮”专项整治行动。2014年5月至10月,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从事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转圈粮”“顶包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2013年以来储备粮油轮换和政策性粮油收储中,是否存在未轮报轮、虚购虚销、以陈顶新、低收高转、串换品种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整改到位,堵塞制度漏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2.开展粮油“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各地要结合夏粮和秋粮收购工作,周密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全面深入检查。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在预案和临储收购启动后还要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一并进行检查。要加大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现场处罚力度,严肃查处打“白条”、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粮食企业自觉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3.强化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检查。省级粮食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粮食批发市场加强政策性粮食竞买资格审核,督促其及时将竞价成交信息分别报送买卖双方所在地省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部门要将竞价成交信息分解至实际出库点和竞买企业所在地市(地)、县级粮食部门,指导市(地)、县级粮食部门开展出库检查。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在地监管原则,督促实际出库点和竞买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确保粮食及时出库供应市场,守住“吃粮买得到”的底线,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要通过强化出库检查,为释放市场有效需求,粮食促销压库创造良好环境。
4.进一步强化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天津等10个受国家委托的省份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的通知》(国粮检〔2014〕27号)要求,对中央储备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的地区要对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开展重点检查。地方粮食部门要采取交叉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加强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防止出现“灯下黑”。
5.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除通过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外,各地还应高度关注网络舆情,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按照“日常监管本级负责,案件查处上级为主”的原则,重要案件主要由市(地)级以上粮食部门直接组织查处。对国家粮食局转办的案件,原则上由省级粮食部门直接查处。各地要建立案件受理查处信息上报制度,及时通报重大典型案件,不断提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