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4]25号)
为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全国渔业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有关要求,大力提升我国渔业船舶安全作业水平,针对当前渔船安全监管突出问题,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渔船基本数据普查行动”、“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和“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行动”等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现印发《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3日
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认真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渔业渔政工作会议、全国渔业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求,围绕千方百计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实现稳定好转,全面建设现代渔业这一主线,立足于当前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组织全国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渔船基本数据普查行动”、“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和“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行动”三大行动。针对渔船安全监管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重点突破,促进渔船检验安全执法监管,在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大力提升全国渔船安全状况,为现代渔业安全体系建设发挥支撑作用。
要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我国渔业船舶的基本数据、渔船安全技术状况以及船用产品质量状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核查与整治。全面摸清全国应检渔船基本情况并核查渔船重要基本数据,建设“数字化”全国渔船检验监察系统,为提高渔船检验工作履责能力,防范“套牌”、船证不符等非法渔船提供基础支撑;开展船长12米以上渔船重要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加大隐患整治工作力度,促进渔船改造更新,有效提升渔船安全状况;对渔船重要船用产品的质量及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整治,开展对重要船用产品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及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和抽检,并与有关部门协作加强对船用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执法监督和整治工作,打击和遏制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行动内容
(一)渔船基本数据普查行动
1. 确定应检渔业船舶数量。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会同港监等部门对纳入管理和登记的渔业船舶数量和渔船转入转出、灭失、报废、停运登记和注销等异动情况进行核对,并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确定辖区内每年应检渔业船舶数量和变化情况。
应检远洋渔船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协调清理确定。各省市要对辖区内远洋渔船的异动情况进行核对,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2. 核查渔船主尺度及主机功率等数据。结合渔船营运检验,现场如实测量、记录渔船的船舶主尺度等基本数据,查验柴油机主机铭牌功率等,要做好核查记录台账(见附件1),单独建立核查档案。对核查中发现存在的“套牌”等非法渔船和未经批准的重大改建等疑点,要组织开展进一步的核实和查处工作。
3. 推行数字船检监察系统工作。开发建设以渔船电子身份标签和移动检验终端应用为主的全国“数字化”渔船检验监察系统,在试点应用的基础上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实际船检工作中应用(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部署)。
(二)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
1. 安全风险排查。结合渔船营运检验,以老旧渔船为重点,对船长12米以上渔船涉及稳性、构造、防火防爆、遇险设施等存在的重要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做好隐患台账登记(见附件2)。
2. 整改落实。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要分析研究,确定隐患类别(安全风险隐患等级分类及处理办法见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单(见附件3)。对存在A类安全风险隐患的渔船,未完成整改前不予签发/签署检验证书;存在B类安全风险隐患的渔船,签发/签署检验证书时应责令其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收回检验证书。
(三)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行动
1. 船用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各地要结合渔船检验工作,对本地区渔船上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的配备、质量情况、安装检修情况等组织检查。对船长12米以上海洋机动渔船要逐船检查,发现有不合格产品以及救生筏检修超期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船东立即或限期更换、整改,并作为船检整改要求进行记录和督促落实(检查记录见附件2,整改通知单见附件3)。要结合安全产品上渔船活动,积极协调和创造条件,落实补助资金,对救生设备组织统一更新。要在渔船建造检验中严格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农渔检(产)〔2014〕1号),对各类产品的持证情况进行把关,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并记录(见附件5),确保船用产品持证上船。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船东整改。要及时对本地区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通过网上公开资料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方便船东选购。
2. 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对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辖区内经认可的船用产品生产企业,以“三救”产品、消防产品、柴油机、通导设备等重要船用产品,以及救生筏检修站的质量安全监管为主要目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组织的救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安排另行部署);要组织验船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要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场地和技术设备条件以及质量保障体系;对未经渔船检验部门认可的船用产品生产企业,应针对存在问题,协调联合质检或工商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3. 船用产品市场流通秩序整顿。要协调联合工商或公安部门,对辖区内的船用产品经销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渔区、渔港码头等设置的经销企业,是否无证经营和出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
三、实施步骤
按照实事求是、依规排查,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的原则,围绕“重在责任、重在落实、重在实效”的总体要求,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省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整治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员,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2014年4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各省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渔船普查数据项目及隐患排查项目。对内陆渔船应根据辖区渔船特点,调整确定隐患排查渔船的尺度范围及排查项目。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省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本地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开展督导检查,深入推进“三大行动”,分阶段完成相关任务:
2014年要全面完成辖区内每年应检渔船数量的确定工作、渔船变化情况以及船舶基本数据的核查工作,完成全国数字化渔船检验监察系统的试运行,主体完成船长12米以上老旧渔船(船龄在15年以上)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主体完成船长12米以上渔船船用救生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治理工作。
2015年全面完成渔船基本数据核查以及船长12米以上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开展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工作,全面推行数字化渔船检验监察系统。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各地要及时跟踪和总结“三大行动”的进展情况,分阶段逐级报送、汇总渔船普查情况和隐患整治情况,分析统计结果,查漏补缺,总结经验,进一步强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2014年12月底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普查数据汇总表(见附件6)、船用产品质量执法监督整治行动汇总表(见附件7)、安全隐患整治电子数据等材料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是一项基础工作。各省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三大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本着对渔民和渔船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力以赴。各省要成立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行动任务的推进和落实。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具体的工作组,落实到具体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和人员合力抓的工作格局。
(二)统筹安排,协调合作。三大专项行动要结合渔船营运检验开展,各省要结合本地区渔船分布特点,统筹安排,将三大行动的各个环节贯穿起来,加强与船东沟通,协商确定检验日程,合理匹配检验人员,以批量、流水线方式集中开展工作。争取不重复登船、不重复检验,一次登船即完成全部任务。必要时,各省可以开展相关工作培训。要主动加强同渔业主管部门、质检、工商、工信、公安和船用产品检测等部门和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在开展船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监督检查时,建立联动整治理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三)注重整改,狠抓落实。各地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以整改促安全。对排查出的隐患及问题,重在跟踪落实整改,坚决做到不走过场。要通过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增强船舶所有人和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其作为安全责任主体的行为,促进其开展自查自纠,不折不扣落实整改要求。各级检验机构要健全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督促指导。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要根据各省工作进度安排,定期开展阶段性督查。
(四)宣传引导,加强总结。各地要注重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总结,摸清本地区渔船特点,研究相应的对策建议,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要采取多种方式,要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广泛开展“安全产品上渔船”等活动,普及渔船设备安全知识,提高渔民维权意识。
附件1. 渔船基本数据现场普查记录表
2. 渔船安全风险隐患及船用产品质量检查情况表
3. 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及船用产品质量整治通知单
4. 渔船安全风险隐患分类及处理办法
5. 新建渔船船用产品质量检查情况表
6. 渔船基本数据普查情况汇总表
7. 省(区、市)船用产品质量执法监督整治行动汇总表
附件1:
渔船基本数据现场普查记录表
船 名 | | 船籍港 | |
实船主机型号 | | | | |
每台主机功率(kW) | | | | |
实船总功率(kW) | |
实船总长(m) | |
备 注 | |
以上检查情况与渔船实际状况一致。 验船人员签字: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 船舶所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实船总长指系指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2、实船主机若大于1台,应分别记录其型号。
3、实船主机型号及功率均指主机上铭牌标识的型号和持续功率。
4、备注中须对证书与实船不相符的情况或原因加以说明。
5、对主机铭牌模糊不清、脱落的,应查看产品检验证书;如无产品证书的,应根据同类型柴油机情况予以记录,并在“备注”中注明情况。
6、各省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普查数据项目。
附件2:
渔船安全风险隐患及船用产品质量检查情况表
船名:
风险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A类 | 影响总体性能的改装/建 | 1.擅自变更结构与布置; | □ |
2.擅自变更排水舷口结构形式; | □ |
3.水密和风雨密装置(门、盖)失效。 | □ |
救生、消防设备 | 配备情况 | 救生衣 | 救生圈 | 救生筏 | 灭火器 |
应配 | (件) | (只) | (只) | (具) |
实配 | (件) | (只) | (只) | (具) |
设置不符合要求 | □ | □ | □ | □ |
不能满足即刻使用要求 | □ | □ | □ | □ |
锅炉 | 压力显示及报警装置失效。 | □ |
操舵装置 | 1.主/辅操舵装置配置不符合规定 | □ |
2.辅助操舵装置失效。 | □ |
B类 | 电缆敷设 | 1.私自拉设的电缆不符合船舶电缆敷设要求; | □ |
2.电线、电缆绝缘层老化、破损。 | □ |
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 配备情况 | 无线电应急示位标 |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 雷达 | 自动识别系统(AIS) |
应配 | (台) | (台) | (台) | (台) |
实配 | (台) | (台) | (台) | (台) |
设置不符合要求 | □ | □ | □ | □ |
不能满足即刻使用要求 | □ | □ | □ | □ |
以上检查情况与渔船实际状况一致。 验船人员签字: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 船舶所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两联,由船检机构和船东(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2、各省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检查项目。
附件3:
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及船用产品质量整治通知单
编号:
船名 | | 隐患类型 | □ A类 □ B类 |
检查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 1、 2、 |
整 改 意 见 | □不予签发/签署检验证书,责令限期(2014年 月 日之前)整改,排除安全风险隐患。 □责令限期(2014年 月 日之前)整改,排除安全风险隐患。 |
船 东 签 字 | 本人已经知悉该船存在的风险隐患,将按照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签字: 年 月 日 |
检验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联,由船检机构和船东(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4:
渔船安全风险隐患分类及处理办法
一、安全风险隐患分类
根据海洋渔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及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安全风险隐患划分为A、B两个类别(见下表)。
A类:这类风险隐患存在导致渔船失火、失控、翻沉事故、渔民无法逃生和自救的可能性。
B类:这类风险隐患存在导致渔船失火、失控、翻沉遇险时,渔民无法求救、获救事故的可能性。
表:安全风险隐患分类及主要表现形式
风险 类别 | 风险项目 | 主要表现形式 |
A类 | 影响总体性能的改装/建 | 1.擅自变更结构与布置; 2.擅自变更排水舷口结构形式; 3.水密和风雨密装置(门、盖)失效。 |
消防设备 | 1.消防设备配备、存放不符合规定; 2.消防设备失效。 |
救生设备 | 救生设备配备、存放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即刻可用。 |
锅炉 | 压力显示及报警装置失效。 |
操舵装置 | 1.主/辅操舵装置配置不符合规定 2.辅助操舵装置失效。 |
B类 | 电缆敷设 | 1.私自拉设的电缆不符合船舶电缆敷设要求; 2.电线、电缆绝缘层老化、破损。 |
导航设备 | 1.导航设备(包括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不符合规定; 2.导航设备失效。 |
通信设备 | 1.通信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 2.通信设备不能保证即刻有效。 |
二、安全风险隐患处理办法
凡存在A类安全风险隐患的渔船,一律不予签发/签署检验证书,责令限期整改,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排除后,方可签发/签署检验证书。
凡存在B类安全风险隐患的渔船,责令限期整改。如船舶所有人承诺保证安全并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并保证基本航行作业安全,可签发/签署检验证书。下一年度检验时如仍未完成整改的,不予签署检验证书。
附件5:
新建渔船船用产品质量检查情况表
船名: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应配数量 | 实配数量 | 持证情况 |
救生设备 | 救生衣 | (件) | (件) | (件) |
救生圈 | (个) | (个) | (个) |
救生筏 | (个) | (个) | (个) |
消防设备 | 灭火器 | (具) | (具) | (具) |
无线电通信设备 | 无线电应急示位标 | (台) | (台) | (台) |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 (台) | (台) | (台) |
导航设备 | 雷达 | (台) | (台) | (台) |
自动识别系统(AIS) | (台) | (台) | (台) |
以上检查情况与渔船实际状况一致。 验船人员签字: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 船舶所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两联,由船检机构和船东(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2、各省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检查项目。
附件6:
渔船基本数据普查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本机构辖区内应检渔业船舶数量为 艘,具体情况见下表。
其中,渔业船舶基本数据与证书相符的渔业船舶为 艘;不相符的渔业船舶为 艘。
序号 | 船名 | 完工日期 | 证书总长(m) | 证书船长(m) | 证书总吨位 | 证书主机型号 | 证书主机总功率(kW) | 实船总长(m) | 实船主机型号 | 实船主机功率(kW) | 实船主机总功率(kW) | 船证是否相符 | 检验机构 | 备注 |
1 | 粤番禺 ****8 | 1998/06/12 | 18.00 | 14.70 | 17.00 | 6LX | 79 | 18 | EK100 | 135.00 | 135.00 | 否 | 广州处 | 未经批准自行更换主机 |
2 | 粤番禺 ***18 | 1992/12/15 | 29.15 | 25.00 | 126.00 | XXX | 527.00 | 29.15 | XXX | 294.00 | 527.00 | 是 | 广州处 | |
YYY | YYY | 233.00 |
3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国内渔业船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远洋渔业船舶上报至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表格应为EXCEL电子表格格式。
3、实船主机大于1台时,按照示例中第2艘船样式填写。
4、“船证是否相符”列只填写“是”或者“否”,前述实船总长及主机情况只要有一项与证书不同,即应填写“否”。
5、备注中须对证书与实船不相符的情况或原因加以说明。
附件7:
省(区、市)船用产品质量执法监督整治行动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 项目 | 合计 | 备注 |
行动情况 | 开展执法检查行动(次) | | |
其中:联合质检 、工商或公安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次) | | |
参加执法检查人员(人) | | |
其中:质检、工商或公安等部门参加执法检查人员(人) | | |
公布检验合格产品(台、件) | | |
检验情况 | 检查渔船(艘) | | |
检查筏站(家) | | |
检查产品生产企业(家) | | |
检查产品经销企业(家) | | |
检查渔船修造企业(家) | | |
检查船用产品(台、件) | 救生设备 | | |
消防设备 | | |
通信设备 | | |
其他 | | |
其中:持证(台、件) | | |
查处情况 | 组织统一更新产品(台、件) | | |
更换不合格产品(台、件) | | |
发出整改通知书(份) | | |
查处产品制造企业(家) | | |
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台、件) | 销毁 | | |
没收 | | |
召回 | | |
其他 | | |
合计价值(元) | | |
查处案件(起、万元) | 件数 | | |
案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