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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质安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探索构建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管理,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年5月6日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是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考评主要内容
(一)综合部分。主要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送情况、工作动态信息报送情况、部中心交办的其他需要反馈的事项完成情况以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认证登记部分。主要包括当年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情况、到期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情况、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质量情况等。
(三)监管部分。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情况、年度抽检情况等。
考评的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业绩评分表》。
第五条 考评采用赋分制,由部中心对省级工作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各单项指标得分累加为工作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综合得分。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评,既可以是综合考评也可以是专项考评。综合考评是对所有指标进行统一考评;专项考评可以针对一项或多项指标进行考评,考评指标由部中心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评结果在工作系统内通报,并抄送各省(区、市)农(牧、渔)业行政主管厅局。
第八条 对于考评结果排名靠后的工作机构,部中心进行专门督促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业绩评分表

考核内容

指标设定

分值

具体内容

备注

综合部分(20分)

年度总结及计划报送情况

5

按时报送年度总结及工作计划得5分,未按时报送不得分。

信息报送情况

5

信息报送综合排名为1-5名的加5分,6-10名的加4分,11-25名的加3分,26-50名的加2分,51名及以后的加1分,被采用信息为0的不加分。

统计报表、意见反馈情况等

5

认真按时完成部中心要求报送的有关统计报表、意见反馈等得5分,每少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制度建设情况

5

根据本地本行业实际及时制修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制度、程序文件、实施细则等3项及以上得5分,制定2项得3分,制定1项得1分,没有制定不得分。

不包括转发部中心文件。

认证登记

部分(40分)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8

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量占当地农产品产量的比例,排名为1-5名的加8分,6-10名的加7分,11-20名的加6分,21-30名的加5分,31-40名的加4分,41-50名的加3分,51-60名的加2分,61名及以后的加1分,当年新认证产品为0的不加分。

不包含复查换证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

8

到期产品复查换证率低于50%的不得分,达到50%得1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8分。

无公害农产品审查审核工作质量

12

材料审查退回率5%以下的得12分,5%-10%得10分,10%-15%得8分,15%-20%得5分,20%-25%得3分,25%-35%得1分,35%以上不得分。

退回包括专业分中心退回和专家评审不通过。

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审核工作质量

12

因审核材料出现明显错误、错误较多以及初审明显不尽责等原因,退回1次材料的扣4分,退回2次的扣8分,退回3次及以上的扣12分。

监管部分(40分)

报送获证产品抽检情况

10

及时报送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监督抽检情况得10分,未及时报送,不得分。

包括行政部门抽检的情况,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详细报告。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15

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大型监督检查一次得10分,两次及以上得15分(检查内容须包括产地环境、投入品管理、生产过程及标志使用规范性等情况)。

以提交开展监督检查文件和检查报告为准。

获证产品质量情况

15

在农业部及部中心组织的抽检中获证产品全部合格得15分,每检出一个不合格产品减3分,最多减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