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四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四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甘肃商务主管部门:

  2013年10月,财政部印发《关于下达2013年城市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583号),确定秦皇岛、包头、沈阳、吉林、牡丹江、徐州、福州、淄博、烟台、漯河、襄阳、湘潭、中山、遵义、天水等15个城市为第四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前期,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下,各试点城市按照统一要求,积极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落实配套政策措施,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追溯体系建设打下了较好基础。下一步,各地要督促指导试点城市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项目招标工作,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做好项目招标是保证追溯体系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各试点城市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项目招标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抓紧抓好,确保于2014年10月底前依法确定项目监理企业和系统集成企业,并完成有关专用和通用软硬件设备采购。尚未完成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制修订的城市,尤其要加快进度,统筹好方案制修订与招标工作,确保按时完成项目招标。

  二、科学制订招标计划

  各试点城市要按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加快进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软硬件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及项目监理的特点,制订科学的招标计划,合理划分招标项目。严格遵守《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国信办[2003]2号)有关规定,确定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项目监理和系统集成工作;优先开展项目监理招标,确保监理企业先于系统集成企业介入,未确立监理企业前,系统集成企业不得开始建设。

  三、严格把握资质条件

  为改进管理、加快进度、提高成效,商务部决定对第四批试点城市项目监理和系统集成招标实行资质管理,不再实行入围招标,也不再统一组织专用软硬件联合采购,有条件的地方可自行探索联合采购。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资质条件(见附件)开展项目监理和系统集成招标,确定资质高、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项目监理和系统集成企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商务部有关标准及当地实际需要,科学确定批发自助交易终端、零售电子秤、手持读写终端、城市平台软件等专用软硬件采购技术要求,确保采购的产品性价比高,保证追溯体系建设质量。

  四、严格执行招标程序

  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要求,履行项目立项、采购方式审批、招标文件审核、发布招标公告,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依法及时处理质疑和投诉。各地招标公告发布前,要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送所在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采购合同副本及中标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报所在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结果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试点城市要切实发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政府采购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理解与支持,理顺工作关系。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招标程序与要求,确保招标工作规范合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监督检查,对于招标进展缓慢、影响试点进度的,要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褚玉萌     袁明松

  电  话:010-85093351/18612691166   85093352

  传  真:010-85093347

  邮  箱:roucaizhuisu@mofcom.gov.cn

  附件:1、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条件

  2、项目监理企业资质条件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附件1
  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四)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以上的实施和维护经验;

  (六)熟悉商贸流通业情况,具有追溯系统类项目的建设经验。

  附件2
  项目监理企业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认证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具有五年以上政府信息化项目监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