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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开展减免税申请无纸化试点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开展减免税申请无纸化试点的通知


(2017年5月2日  税管函[2017]36号)



北京、呼和浩特、广州、深圳、重庆海关:
  为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打通关企双向无纸化联系通道,便利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手续,总署在中国电子口岸(以下简称“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中组织开发了“无纸申报”功能。为确保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工作顺利进行,总署关税司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减免税申请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为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直接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材料电子数据的方式,即减免税申请人通过电子口岸 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办理减免税的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代替现行由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纸质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的做法。
  关税司、科技司负责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指导和协调;信息中心、数据中心负责相关系统功能的运行保障,指导试点海关处置试点中出现的系统异常情况。
  试点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试点工作,牵头开展业务培训;技术部门设立运维专岗,做好本关区相关系统运维保障。

  二、试点范围
  自2017年5月10日起,在北京、呼和浩特、广州、深圳和重庆海关,开展部分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减免税申请无纸化试点。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进口税收政策包括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征免性质代码408)、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征免性质代码40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征免性质代码422)和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征免性质代码423)。

  三、试点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请试点海关在本关区选择5家以上业务基础好、管理规范的企业 (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在本通知规定征免性质范围内开展减免税申请无纸化试点。
  试点单位可通过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自愿选择对试点范围进口税收政策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减免税申请事项,采取“无纸申报”方式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对于选择采用“无纸申报”方式的,试点单位应提前向电子口岸申请相应授权和IC卡。为确保试点效果,进一步测试系统功能,请有关海关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商试点单位尽量多采用“无纸申报”方式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北京、呼和浩特关区的试点单位采用“无纸申报”方式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应通过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的“征免税证明申请”功能模块,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及相关随附单证资料的扫描件。
  在同期开展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试点的广州、深圳和重庆关区,参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有关单位采用“无纸申报”方式申请办理减免税时,应通过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的“减免税申请”功能模块,提交进口货物相关信息、进口税收政策要求的政策项目信息(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进口额度或数量等)及相关随附单证资料的扫描件。
  (三)为减轻试点单位扫描纸质单证上传工作量,在既尊重贸易实际,又满足海关有效监管前提下,相关随附单证无纸化按如下要求操作:
  1.随附单证中涉及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进口额度(数量)等的相关文件,以及购买进口货物的商业发票等,应全文扫描上传。
  2.对于进口货物购买合同为纸质,且试点单位不能提供合同电子文本的,试点单位应将包括货物买卖双方及进口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单价及总价,合同随附的商品清单,运输方式及付款条件,价格组成等条款,以及双方签字页扫描上传。
  对于除纸质进口货物购买合同外,试点单位还能提供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形式合同电子文本的,试点单位可直接将合同电子文本转换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如果仅能提供全外文形式上述合同电子文本,试点单位除将合同电子文本转换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外,还应提供一份合同关键条款中文翻译件电子文本(需要翻译成中文的外文合同关键条款详见附件)并转换成 PDF格式文件上传。
  为减轻扫描工作量,并满足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工作的需要,试点单位在将合同电子文本转换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后,可仅扫描上传纸质合同的第一页和所有签章页,无需再扫描上传纸质合同全部内容。
  3.对于进口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应将与审核确认该货物能否享受减免税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扫描上传。
  4.有关随附单证资料的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 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5.试点单位应保证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并与纸质单证资料保持一致。
  (四)试点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采用“无纸申报”方式申请办理减免税的相应纸质单证资料。如果海关在审核减免税申请电子数据时存在疑问,需要验核有关纸质单证的,试点单位应予以提供。
  (五)对于经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进口货物,系统生成《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时,按“有纸申报”和“无纸申报”两种方式分别进行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1.“有纸申报”方式生成的《征免税证明》编号为“Z+4位关别代码+2位年份+5位流水号(1-39999)”;
  2.“无纸申报”方式生成的《征免税证明》编号为“Z+4位关别代码+2位年份+5位流水号(40001-99999)”。
  (六)试点单位通过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采用“无纸申报”方式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在海关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征免税证明》电子信息。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即申请单位留存联)的,应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有关海关打印纸质《征免税证明》加盖印章后,将《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即申请单位留存联)交试点单位,其他联由海关归档保存。
  对试点单位采用“有纸申报”方式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海关审核通过后,仍按照现行规定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并做好单证归档管理。

  四、相关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开展减免税申请无纸化试点是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便利企业的重要举措。各试点海关要高度重视,制定相应工作制度,结合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及实施措施要求,对试点工作加强管理,统筹协调,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关税职能部门要确定联系人,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处理,并向总署业务和技术联系人反馈。
  (二)做好宣传辅导。各试点海关要做好宣传,开展对参与试点单位的培训,介绍试点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培训教材可参用《中国电子口岸减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和《减免税管理系统(H2010系统2.18版)操作手册》 (内容详见总署关税征管司网站“关税交流/参考资料”栏目,地址:http:// 10.99.102.40:8060/HidealWebApp/HidealMain/com-stuff)。
  (三)加强监督评估。各试点海关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事项和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后减免税业务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适时开展减免税申请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一致性的检查,对发现申报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不一致、纸质单证保管不规范的,应要求试点单位及时整改;收集并研究试点期间各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评估,相关总结评估报告于7月15日前反馈关税司。
  特此通知。

  业务联系人:
  关税司    吴宗飞    电话010-65194376;
  广州海关  吴玉琳    电话13926017922;
  技术联系人:
  科技司    马  宁    电话010-65194598;
  信息中心  技术热线  电话8-0001-3355;
  数据中心  郝云云    电话010-81593627,13810248570。

  附件

  需要翻译成中文的外文合同条款



  一、合同或协议标题;

  二、买卖双方、进口代理人的名称及相互之间关系;

  三、买卖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国别或制造商、包装等;

  五、与货物价格及运输相关的条款,如采购条款、定价及支付条款、运输交付条款、保险条款等;

  六、合同或协议授权事项,如经销协议的授权经销区域及授权范围、合同或协议授予的权利及义务;

  七、合同或协议的终止条款;

  八、与商品数量及其价格有关的合同附件,如各型号零部件等的数量及价格清单等;

  九、买卖双方、代理人的签字及签字日期;

  十、其他与减免税审核确认有关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