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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国合[2017]3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我们对《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财际[2007]4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5月9日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接受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是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统一管理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进行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将接受的赠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以及所申报贷款项目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中央管理企业、金融机构等执行和使用。

  第五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规划和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国家履行相关国际环境、气候公约,具有全球环境效益,体现公共财政职能,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实现国家和全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接受全球环境基金赠款。

  (二)制定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管理制度。

  (三)与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就其筛选确定的中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进行磋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国别项目规划。

  (四)统筹开展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对外工作,包括对外确认项目、磋商谈判、签署法律文件、办理生效手续等。

  (五)指导、协调、监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立项申报、前期准备、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成果总结和推广等。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征集、筛选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申请。

  (二)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

  (三)对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资金、财务进行管理。根据财政部和项目指定机构有关规定和项目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提供联合融资承诺函;代表本级政府与财政部签署赠款执行协议;监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及联合融资的落实与使用;负责赠款指定账户的具体开设与管理、赠款资金支付和提取。

  (四)对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按照相关规定对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所形成的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五)审核地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资金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年度出国计划和年度采购计划。

  (六)组织实施本地区赠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地区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等。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赠款协议和赠款执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和安排,包括参与前期准备、提供联合融资、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等,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赠款项目财务与会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赠款协议和赠款执行协议的要求,地方项目实施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提款报账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报告;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报告。

  (四)配合项目指定机构及国内相关单位开展项目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赠款申请与规划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全球环境基金、项目指定机构的要求,组织、征集、筛选赠款项目,并向财政部提出赠款申请,赠款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识别表和联合融资承诺函。

  第十条 项目识别表和联合融资承诺函的编制、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联合项目指定机构,按照全球环境基金要求编制项目识别表。

  (二)地方项目实施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识别表和联合融资承诺函。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识别表和联合融资承诺函。

  (三)联合融资承诺函由中央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出具。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联合融资承诺函时,如需地方政府安排联合融资、承担相应实施责任的,应同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联合融资承诺函。

  第十一条 财政部收到赠款申请后,将赠款申请统一递交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请其筛选确定。此后,财政部与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就其筛选确定的项目进行磋商,主要考察其筛选的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国履行相关国际环境、气候公约的行动计划,同时广泛征求相关国际气候、环境公约履约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中国国别项目规划。财政部负责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中国国别项目规划。

  第十二条 在对中国国别项目规划内项目逐一对外确认前,财政部委托独立专家对项目识别表进行技术评审。对技术评审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向项目指定机构发出确认函。项目指定机构负责向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提交项目识别表。

  对已列入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中国国别项目规划,但需对项目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联合项目指定机构向财政部重新报送经修订的项目识别表及联合融资承诺函。

  第十三条 项目识别表得到全球环境基金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指定机构共同编制完整的项目文件,并由项目指定机构在全球环境基金规定期限内报送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

  第四章 赠款协议签署

  第十四条 项目得到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确认后,由财政部牵头组织省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单位与项目指定机构进行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协议谈判。

  第十五条 财政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受赠方与项目指定机构签署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协议。

  第十六条 赠款协议签署后,财政部将与省级政府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签署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执行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确保赠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每年初,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当年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指定账户的具体开设与管理应按照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项目实施单位的赠款项目指定账户应开设在本单位的财务司局或其具体实施项目的下属事业单位。

  省级以下(不含省本级)财政部门不得开设由地方项目实施单位执行的赠款项目的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使用应符合赠款协议和赠款执行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资金的年度出国计划和年度采购计划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应派现职人员担任项目办公室主任,并为项目办配备充足的、专业能力较强的财务、采购和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办公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 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财政部有权暂停拨付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就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视整改情况做出是否继续拨付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决定。对整改后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财政部有权做出继续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赠款协议和赠款执行协议的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资金类别、提款授权签字人、项目执行期等重要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等须报请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向项目指定机构提出协议修改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文件和票据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处置、收益分配及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赠款执行协议明确的所有权归属和处置方式进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中期实施进展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决算和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执行的赠款项目,由财政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地方项目实施单位执行的赠款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进行成果宣传和推广,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总结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活动成果和经验,编制成果手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及时编制项目完工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等应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或受全球环境基金托管的其他基金提供的赠款。

  (二)“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是指总部设在华盛顿的全球环境基金常设机构,其直接向全球环境基金成员国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三)“全球环境基金项目指定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指定机构”)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指定的,帮助受援国等申请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机构,目前包括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世界自然基金会、保护国际、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等。

  (四)“项目实施单位”包括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和地方项目实施单位。其中,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实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金融机构等;地方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实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

  (五)“省级财政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六)“项目识别表”是指由项目指定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编制的申请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项目材料。

  (七)“联合融资”是指项目总投资中除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贷赠款及国内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的现金、实物和劳务投入等。

  (八)“联合融资承诺函”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等为准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出具的承诺提供联合融资的保证文件,主要应明确资金使用主体、来源、金额、比例、用途和期限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申请、规划、管理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认或审核,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日印发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财际[200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