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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7月4日  国质检检[2014]32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要求质检部门继续做好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贸发展部署要求改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检[2013]4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促进贸易便利化两个目标的协调统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外贸秩序和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

  二、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紧紧依托出口商品的生产组织和出口放行两个环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责任追溯和执法协作三个工作机制,以出口双边协议国家(非洲及中东开展装运前检验的国家)、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边民互市四个领域为工作重点,加强统筹协作,鼓励因地制宜,不断加大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力度。
  (一)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12365投诉举报平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通用商品编码信息的深度共享;促进形成相关部门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
  --建立健全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责任追溯机制。确定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责任主体,规范责任追溯中现场调查确认、约谈和书面调查等方式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追溯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执法协作机制。主要包括外部执法协作和内部执法协作两个方面。其中外部执法协作主要从联合执法、信息调取、案件移交、案情通报等环节入手,内部执法协作主要从线索通报、代查协查、资料共享、信息使用等环节入手。
  (二)重点领域。
  --出口双边协议国家商品领域。按照总局与非洲及中东等地区国家签署的双边质检合作协议内容和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对出口商品实施特定的检验监管方式,通过检验、核价、监装和证书核查等有效手段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领域。根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特点,结合浙江义乌、广东南沙、及其他地区的主要监管模式,利用日常检验、集中监管、口岸查验和执法稽查等手段对该领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领域。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或产业集聚地、邮件交换中心电子商务企业的跨境电子出口商品为关注重点,以电子商务平台“消保专区”、  “用户评价”上的境外用户反馈信息和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中获得的国外通报信息为抓手,严厉打击该领域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边民互市出口商品领域。重点关注该领域假冒伪劣商品的特点和类型,结合特定的监管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确定打击对象。
  本指导意见所及范围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在出口商品的生产组织和出口放行等贸易环节,以及境外反馈中发现的存在假冒伪劣的情况,打击对象包括出口假冒伪劣商品,以及生产、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出口质量低劣,丧失原有设计使用性能产品的;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伪造或冒用出口注册登记证书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
  (5)其他形式的假冒伪劣。
  (二)信息获取途径。
  --依托检验监管手段。立足出口商品生产组织和出口放行环节,依托单证审核、现场检验、抽样检测、口岸查验、监督抽查、认证认可和不合格分析处理等检验监管手段获取出口假冒伪劣商品信息。
  --依托境外退货通报召回信息。充分利用境外退货、通报、召回和证书调查信息,加大假冒伪劣信息的采集力度。必要时可跨境获取信息。
  --依托投诉举报和舆情监测。加大投诉举报平台宣传力度,有效利用12365投诉举报平台,规范平台运作流程,完善12365数据库,完善投诉举报信息查询、统计、预警工作;加强新闻媒体、网络等新媒体的信息收集、筛选和甄别,做好舆情监测工作。
  --依托执法稽查。把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作为执法稽查的重要内容,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积极会同海关、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稽查,获取出口假冒伪劣商品信息。
  (三)责任追溯和处置。
  根据以上两个环节和四个领域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责任追溯工作要求,采用现场调查确认、约谈和书面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行政处罚。对存在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按照《商检法》第三十五条、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等规定,对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黑名单管理。将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结果纳入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采用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恶性案件或多次违法的责任主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口岸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此类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移交处理。在投诉举报中发现假冒伪劣出口商品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其他部门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对于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
  (四)结果应用。
  --纳入诚信管理。将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结果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加强对出口主体的诚信管理,有效提升主体的诚信意识。
  --用作风险分析。整理分析辖区内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数据,并根据辖区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加强对出口商品的风险控制,提高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促进行业管理。整理分析辖区内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针对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业性特点,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依托地方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管优势,促进出口产品整体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列入绩效考核。把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丰富出口产品质量考核的内容,进一步完善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是检验监管部门落实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局要高度重视,组织成立领导小组,把该项工作作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巩固检验监管执法地位、构建检验监管完整执法体系的主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局要加强口岸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协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建立包括检验检疫、海关、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在内的多部门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确保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实效。
  (三)健全保障机制。各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人财物的投入,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经费保障、设备保障和后勤保障,必要时,应当设立专门职能部门负责该项工作。对提供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线索的单位或个人,适当予以奖励,建立激励机制。
  (四)创新工作方式。各局根据地方产业特点、质量安全状况、企业诚信状况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因地制宜,创新工作方式,突显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成效。
  (五)加强新闻宣传。各局要广泛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多种宣传媒体,加大对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关注检验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局要做好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阶段汇总和整理,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总局检验司报送上季度(自今年第3季度起)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情况,典型案例可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