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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香港中转进口牛皮享受优惠协定税率问题的复函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香港中转进口牛皮享受优惠协定税率问题的复函


(2014年7月17日  税管函〔2014〕61号)



广州海关:
  《广州海关关于提请明确经香港中转进口牛皮享受优惠协定税率问题的函》(穗关税函〔2014〕3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理货报告效率问题
  2013年6月25日,云浮市成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新西兰原产盐渍牛皮1票,该票货物经香港转船运抵你关下辖云浮新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第十五条(二)款的规定,企业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香港海关或者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签发的货物中转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运输符合“直接运输”。企业在无法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341号)第二条五款的有关规定,对货物的集装箱号、封志号进行查验,以判定货物的运输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规定。
  鉴于理货报告是由船方或货主委托港口的理货机构代理完成的,并不能作为海关的执法依据,因此根据码头理货报告认定货物的运输符合“直接运输”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关于货物适用协定税率事宜
  如经你关验核,有关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同时企业能够补充提供货物出口时新西兰海关审核的出口报关单及其他商业单证,将上述单证与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比对无误,以佐证货物状态未发生改变的,有关进口货物可以适用协定税率;否则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