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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自贸协定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函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自贸协定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函


(税管函〔2014〕38号  2014年6月11日)



武汉海关:
  《武汉海关关于申请明确新西兰进口无水奶油适用协定税率问题的函》(武关税函〔2014〕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司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总署2008年9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途农产品”是指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农产品,即正在运输途中的农产品。来文所述无水奶油2014年1月8日从新西兰启运,指运地为武汉,2月5日运抵上海港,换装内河驳船后于2014年2月15日运抵武汉。考虑到总署今年2月12日发布2014年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及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第16号公告时,该批货物已经签订合同且已运抵中国,因此,对上述无水奶油应按“在途农产品”规定的适用协定税率征税。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