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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的通知


(银办发[2014]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银发[2013]91号文印发)实施一年多来,在各方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下,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为进一步提升银行票据凭证印制服务水平,做好银行票据凭证征订工作,现就银行票据凭证印制和征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票据凭证印制和征订管理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要切实加强对银行票据印制企业印制资质和承印范围的管理,科学制定对票据印制企业的考核标准并严格执行,做好票据印制企业生产、发运等服务情况的收集与评估工作,及时解决票据印制企业在生产、发运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可根据各票据印制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综合考虑各地区供求状况和各订货单位的实际需求,对票据凭证生产、发运等各环节进行合理调整;在充分听取订货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订货单位需求,不断完善和优化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更好地满足各订货单位需求。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对银行票据凭证印制范围、征订、生产、发运、结算等有关事项作出调整的,要及时通知各订货单位和票据印制企业,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并做好对订货单位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对涉及的重控物资组织清查并现场监督销毁,对调整前所涉票据印制企业已承印的票据凭证要监督做好生产和发运工作。涉及票据凭证印制调整的相关订货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匡算票据凭证用量,配合票据印制企业妥善做好票据凭证的征订和发运工作,相关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作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严格银行票据凭证征订信息审核
  各订货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填报银行票据凭证征订工作,确保征订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避免出现错误填报票种或行别代码、中途撤销订购、制版申请未获批复而提前订购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要切实做好对订货单位征订信息的审核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订货单位征订资质的审核确认。

  三、银行票据凭证征订价格调整
  2010版票据凭证启用时,防伪技术提升使得票据凭证印制成本大幅提升,致使票据印制企业实际印制成本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出售票据凭证执行的政府定价之间存在一定价差。该价差由印制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中国人民银行据此确定了票据印制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售票据凭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2014年2月,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目录》(发改价格[2014]268号文印发),参照2010版票据凭证的实际印制成本确定了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票据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鉴于票据印制企业实际印制成本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出售票据凭证执行的政府定价之间的价差已经不再存在,应当相应提高票据印制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售票据凭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中票据印制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售票据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相关规定不再执行,票据印制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售票据凭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按规定调整为:支票每份0.4元,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每份0.48元;商业汇票参照银行汇票定价,每份0.48元。为避免新旧价格混淆,各订货单位对此前已订货、暂存在票据印制企业的票据凭证,应尽快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完成货物接收和货款结算工作。
  请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郝雅红,010-6619536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