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印发前,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各地在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基础上,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要逐一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减量置换的地区范围和要求按照《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以下简称《置换办法》规定执行),填写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见附件1),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建议格式见附件2),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严格产能置换指标使用

各地要认真核实产能置换指标,对确有必要建设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可用以下淘汰产能指标置换,确保不得重复使用。

(一)2011-2013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且已完成淘汰的炼铁、炼钢、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落后和过剩产能,产能数量依照公告核定。

(二)2014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产能数量依照《置换办法》中的产能换算表核定。

(三)若涉及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按照《置换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严把核实确认关,加强与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沟通和衔接,认真做好产能置换方案,妥善处理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并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
2.关于××未经国家核准项目的在建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25日

附件1
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

淘汰项目情况

项目1

企业情况

省(区、市)

所属行业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号

生产许可证号

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情况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核定产能

拆除时间

项目2

参照项目1相关内容填写

……

……

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情况

省(区、市)

所属行业

企业名称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产能

省(区、市)核实确认意见

对上述产能置换项目设备的真实性、产能的合理性和具体拆除时间负责。

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

经××省政府同意,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将××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淘汰项目情况

序号

省(区、市)

所属行业

企业名称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产能

拆除时间

1

2

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情况

省(区、市)

所属行业

企业名称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

规格型号及数量

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