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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2014年9月2日 税总发〔201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作为承担营改增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精诚协作,通力配合,推进改革。为推进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加强营改增后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进信息共享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创造条件,统一口径,及时共享以下相关涉税信息:
  1.纳税人基础信息。国税机关要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营改增纳税人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户、外出经营等信息。
  2.纳税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缴纳等信息。国税机关要根据地税机关所提需求,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纳税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缴纳等信息,探索建立即时共享制度。国税机关在税务检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及时向地税机关通报情况,提供追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信息,以便地税机关追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评估发现的涉税风险信息。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开展纳税评估,对营改增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进行分析比对、风险排序,及时交换各类涉税风险信息,重点防范营改增后少数纳税人可能出现的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
  (二)进一步加强协作
  1.联合税务登记
  为便利纳税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税务登记方式,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积极协同配合,一方受理,统一办理。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由受理的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负责,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机制,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
  2.联合办税
  为堵塞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征管漏洞,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推行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办税。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在国税机关窗口开具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地方税费。
  3.建立委托代征机制
  为加强地方税费源泉控管,降低征纳成本,方便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互相协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由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

  二、工作要求
  一是建立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明确和细化相互协作的内容、方法及具体操作规程,确保既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留下“两不管”的真空地带,又避免因衔接不到位而出现争抢税源等问题。
  二是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共享通道。各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要通力配合,加强营改增相关信息共享。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有效地交换和共享各类涉税信息。要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信息更新时间和责任部门,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三是纳入绩效考核。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工作内容,做到工作有目标、完成有时限、责任有落实,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实时督查,严格考核,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