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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4]43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和供销合作社改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日趋活跃,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经营不规范和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超范围吸储的非法集资、假借信用合作名义开展非法融资借贷、高息放贷引发的暴力催债、风险暴露引发的“跑路”等问题频繁发生,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也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对农村信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有序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有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监管引导

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引导、规范以及风险处置职责的相关要求,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职责,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尽快明确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具体职能机构,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信息管理和实时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要坚持试点先行,按照互助合作的基本原则,审慎推动农村信用合作发展;要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二、督促开展合规经营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的政策引导,督促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审慎合规经营。要坚持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要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各地要按照审慎稳妥原则,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定。要明确成员参加、退出信用合作的条件和程序;规范成员筹集和借贷资金程序和手续,完整记载信用合作业务活动;加强合作资金管理,实行合作资金单独开户,与合作社分设会计账簿、独立核算。要按照合理适度原则,对参与合作的人数、地域、资金规模等从严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指导做好资金发放的调查、审查等工作,保证借款及时足额收回。定期向成员公开披露信用合作的出资、借款及经营风险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三、深入组织摸底排查

各地要组织对辖内各类农村信用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深入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和经营中的突出问题。由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职能机构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专门力量,采取上门走访、申报核查等多种形式,重点掌握开展资金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登记、成员构成、资金规模、管理办法、使用费率、收益分配、风险防范等方面情况,以及是否对成员以外主体放贷、设立类似银行的营业大厅或柜台、设立分支机构、聘请代办员、公开宣传等方面情况。在排查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成员身份,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与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有实质性生产或流通经营关系、按章程规定出资并履行入社手续,才能认定为成员。

四、分类开展清理规范

在深入排查基础上,结合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分类清理规范。对不遵守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违规开展资金合作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已经发生的,要予以清理、整顿和规范,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打击取缔一批。对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结合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对脱离主业开办资金业务,向非成员吸收存款,存在高息揽储、高利放贷等行为的,要终止其资金合作行为,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资质,做好有关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维护好农民利益。

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各地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

(一)对脱离主业单纯开展资金合作业务,将合作资金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限期整改。

(二)对向成员和非成员吸收存款,违背成员意愿强制入股、变相集资,常年大量吸收资金和事先设定收益率的,要立即终止;已经吸收的,要限期退还。

(三)对将合作资金发放给非成员使用的,要限期收回。

(四)对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成员的,要予以清退,吸收的资金,要限期退还。

(五)对设立类似银行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代办站、代办点的,要予以关闭;对设立类似银行的标牌、标识的,要予以清理。

(六)对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的,要予以清理和取缔。委托代办员、协理员等开展资金业务的,要进行清退。

(七)对违规对外进行风险性投资的,要限期收回。

六、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原则,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对假借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健全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七、积极构建长效机制

各地要以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要强化风险意识,高度重视违规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同时切实防范清理规范和完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好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强化财务管理。以示范社评定为抓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高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积极开展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的培训教育,突出财务管理与合作金融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提高合法经营意识。

八、广泛开展政策宣传

各地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宣传,结合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和“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主动送金融知识进村屯入社区,传送金融知识,提供政策咨询,增强农民群众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持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农民合作社建设。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为窗口,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各种形式和危害。加大面向农民群众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合法经营范围和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监管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当地政府汇报,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引导规范的实施方案,明确引导规范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动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年底前,各地要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