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18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一批)》、《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和《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现予公告。
《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6年1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和《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6年1月1日前按修订后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8年64号公告中《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复印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22号公告中《打印机、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能效标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能效标识的可读性和符合性,鼓励企业在能效标识上附加二维码。能效标识二维码将采用国际通用QR码,由生产企业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申请,并填写产品相关信息后,能效标识信息系统形成与产品型号唯一对应的二维码。能效标识二维码的申请不收取费用。能效标识二维码申请流程参见 “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一批)
附件2: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3: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4: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
附件5: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4年9月29日
附件1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一批)
序号 | 产品 名称 | 适用范围 | 依据的能效标准 | 实施 时间 |
1 | 吸油烟机 | 适用于安装在家用烹调炉具、炉灶或类似用途的器具上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的外排式吸油烟机。 | GB 29539-2013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2015年 1月1日 |
2 | 热泵热水机(器) | 适用于以电动机驱动,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以空气为热源,提供热水为目的的热泵热水机(器)。不适用水源式热泵热水机(器)。 | GB 29541-2013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2015年 1月1日 |
3 | 家用电磁灶 | 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包括组合式器具中的电磁灶单元),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3500)W。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 GB 21456-2014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2015年 1月1日 |
4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 | 适用于普通用途的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以下简称为“产品”),适用于在220 V、50 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标准幅面的产品,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1)仅由数据接口(如USB、IEEE1394等接口)供电的产品;(2)具有数字接收前端(DFE)的产品;(3)输出速度大于等于70页/min的产品;(4)打印头针数大于48的针式打印机。 | GB 21521-2014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2015年 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