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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4年9月29日署税发〔2014〕224号)


各直属海关:

  

  为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防范执法风险、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提高效率”的要求,总署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重大减免税事项事前报总署备案的管理制度


  在总结近年来重大减免税事项备案管理制度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重点加强对减免税审核确认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自2014年10月1日起取消重大减免税事项事前报总署备案的管理制度,调整为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对属于事后报总署备案范围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各直属海关应在按照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完成减免税审核确认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总署备案(事后备案范围及有关要求见附件)。对于已经向总署请示的有关减免税事项,如属于事后报总署备案范围,不需要再报送总署备案。总署关税征管司应在收到直属海关报送的事后备案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经复核确认相关政策执行正确的,关税征管司不再回复备案复核结果;对经复核确认相关政策执行错误的,应书面通知有关直属海关限期改正,相关海关应按期改正并及时反馈改正结果。对于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需会商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情况复杂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的备案事项,关税征管司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并书面告知有关直属海关。


  总署将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实施事后备案管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范围。各直属海关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本关区工作实际,实行相应的备案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调整直属海关对减免税审核确认工作的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手续,提高减免税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各直属海关应根据本关区减免税审核确认事项的政策类别和减免税业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将减免税审核确认事项进一步下放至具有较强减免税政策水平和相应业务能力的隶属海关办理。涉密、敏感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项仍须由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各直属海关应优化本关区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减免税审核确认事项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与隶属海关的减免税管理职责,并加强对隶属海关减免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


  三、完善减免税监控分析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减免税政策把关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税收政策宏观决策和领导决策服务,各直属海关应高度重视减免税监控分析工作,切实加强对减免税政策在本关区执行效果的评估,注意收集整理本关区涉及的主要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相关清单(目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政策及管理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各直属海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总署关税征管司报送上年度本关区减免税监控分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关区减免税进出口货物货值及减免税款总体情况及变化趋势,本关区涉及的主要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相关清单(目录)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减免税工作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对完善相关政策及管理措施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收集整理并专题报送主要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相关清单(目录)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通过管理网邮件方式报送)。


  自2014年10月1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署税发〔2011〕119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减免税事项事前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署税发〔2011〕29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重大减免税事项事前备案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250号)、《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1〕33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