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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发银发[20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召开第83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要求农发行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通过专项过桥贷款方式,为地方开展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总行专门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2月26日总行第3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的重大意义
农发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是国务院特批的、政策性强的、用于特定范围的专项贷款。通过专项过桥贷款为地方开展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是国务院赋予农发行的一项重要任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各级行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作为我行优先支持领域,增强做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更好地履行政策性银行职能,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促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按期顺利推进,更好发挥其稳增长、惠民生的作用。
二、抓紧与地方政府和水利部门沟通对接,尽快确定支持项目
省级分行要加强对专项过桥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行领导要亲自组织与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沟通协调,对接项目。 当前,特别要对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中的40项在建工程、2014年已开工的17项工程和2015年计划开工的27项工程(以上合计84项)进行重点跟踪对接,掌握有关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情况。相关分行均要向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积极宣介我行对重大水利工程在资金规模、利率水平及办贷流程等方面的特殊政策,逐项对照项目清单,把符合政策范围且需要专项过桥贷款支持的项目尽快确定下来。
三、确保高效办贷,快见成效
《办法》根据专项过桥贷款的特点,制定了优惠的信贷政策和便捷的业务流程,相关分行要按照《办法》规定,对专项过桥贷款严格落实限时办贷要求,切实提高办贷效率,确保信贷资金能及时到位。客户部门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案,准确评估还款来源。资金计划、信贷管理、法律合规等审查部门要优化审贷手续,优先审查,优先办贷。对已审批项目总行将专项安排贷款规模和资金,确保信贷资金及时投放,促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各省级分行要按周(每周五15时前)向总行报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进展情况。办贷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5年2月28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精神,更好地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政策性银行职能,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加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过桥贷款),是指农发行为地方开展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保证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地方政府预算投资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及时启动和不间断实施,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专项过桥贷款遵循“政府主导、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期限、利率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中央或省级政府设立的承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职能的项目法人。
(二)省级政府授权的承担负责统贷统还职能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第五条 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额度依据地方政府项目投资需要、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超过地方中期财政规划或年度财政预算确定的项目资金规模。借款人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贷款额度内随借随还。
第六条 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期限应在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投资安排时间的基础上,依据项目投资实际需求和财政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专项过桥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人民银行定向降准或专项再贷款等支持政策范围内,以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西部及东北、中部、东部地区贷款利率可分别下浮20%、15%、10%。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不能如期还款的,对逾期贷款部分,须执行同期基准利率。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使用专项过桥贷款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为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三)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并落实。
(四)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登记。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专项过桥贷款对应的项目投资资金须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由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总行客户部门和省级分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水利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接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积极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专项过桥贷款的借款申请统一由省级分行直接受理。 申请贷款额度10亿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负责调查评估和贷款审查审议审批工作;10亿元以上的由总行负责调查评估和贷款审查审议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客户部门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项目合规性及相关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总投资额和各项构成是否合理。
(三)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四)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
(五)地方政府和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客户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情况撰写评估报告,并收集办贷材料,评估工作完成后送资金计划、信贷管理和法律合规等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分别对专项过桥贷款的贷款规模及利率、项目合规性和风险性、借款人主体资格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有权签批人审批。
省级分行审批通过的专项过桥贷款,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总行客户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十四条 开户行按照贷款批复意见,督促借款人逐项落实贷前条件,审批行按照规定开展作业监督。
第十五条 开户行须按照总行确定的专项格式文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已经签订合同的专项过桥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照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落实到位。新增贷款规模和资金由总行专项安排,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开户行须遵循实贷实付原则,按照农发行贷款资金支付规定,确保专项过桥贷款资金及时支付到位。
第十八条 专项过桥贷款须按照“财政资金到账即收”的原则,建立动态还款机制,并按季结息。开户行应加强对借款人应收财政资金存款账户的监管,做到“到账即收”。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在农发行开立专项过桥信贷资金存款账户和应收财政资金存款账户。借款人已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设立专项过桥信贷资金、应收财政资金管理台账,实行资金分类管理。项目主要施工单位应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专项过桥贷款资金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开户行与借款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四方协议,明确监管责任,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开户行对专项过桥贷款从发放到收回实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贷款发放后应全额进入专户管理,并通过专户支取和汇划。省级分行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财政、水利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按时划拨到账。
第二十二条 省级分行、开户行及其上级行应定期检查专项过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贷款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总行,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财政、水利部门以及监管部门反映,积极采取措施收回挪用贷款。对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级分行、开户行及其上级行应对专项过桥贷款开展专项跟踪监测和风险评价,并做好风险预警。对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须及时上报总行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信贷事项的,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须按照农发行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专项过桥贷款档案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农发行现行制度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