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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的通知[已经失效]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的通知


(商资函〔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编制了《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3年)〉的通知》(商资函〔2013〕4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2月2日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5年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总说明
  (一)总则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
  (五)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基础信息表
  (六)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七)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八)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情况汇总表
  (九)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四、附录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四)附则

  一、总说明

  (一)总则
  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数据共享,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
  4、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5、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外商投资审批数据和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含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数据)可作为外商投资统计的基础数据。
  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外商投资审批网络管理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系统,提高外资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2、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3、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
  4、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其中:
  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等方面的指标。
  (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主要包括当年度企业未作为利润分配但应归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利润部分等。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1、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设立或协议、合同生效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3、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商务部汇总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统计报表由对外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中国境内公司填报商务部。
  4、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5、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由商务部定期发布。外商投资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外商投资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对外公布。股东贷款和外方股东留存收益以年度统计数据形式由商务部对外公布。
  6、商务部可根据外商投资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对往年数据进行一次性调整,最终数据以商务部年度公布数据为准。
  7、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                    表号:外资统基1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7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发证原因:                  经办人:
  原批准号:                  签发人:
  批准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的明细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特殊经济区域外经贸/商务主管机构)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即时报送商务部。
    四、特殊经济区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济特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其他类型的特殊经济区域。
    五、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所选行业应以填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准。
    六、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伙”、“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他”。
    七、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西部优势产业”;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投资的产业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出具项目确认书。
    八、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或备案证书(证明、通知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3、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
  4、功能性机构: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5、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开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6、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7、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8、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9、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0、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1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1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系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3、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5、股权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其增资,使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16、资产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7、战略投资: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使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18、返程并购: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其自身或关联投资者拥有的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并购。
  19、境外中资机构投资: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0、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展经营活动。
  21、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2、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3、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1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24、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
    九、主管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审批机关或备案机关。
    十、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十一、折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十二、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外方股东担保贷款和外方股东商业贷款不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
    十三、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十四、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变更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以及本次变更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增资的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增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纳入统计。
    十五、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十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股权受让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受让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纳入统计。
    十七、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股权并购溢折价部分纳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并购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计入统计。
    十八、注册地:填写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九、实际控制人:是虽不是投资者,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或实体。
    二十、出资方式:从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其它等选项中选择填写。
    二十一、金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二十二、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技术性出资额占出资额的比例。
    二十三、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人民币或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二十四、发证原因:填写“新设立”、“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合并分立”、“新版换证”、“遗失补证”和“其他变更”。
    二十五、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二十六、批准号:应根据发证单位名称,填写本次发证批准证书的编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表号:外资统基2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7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进出口企业代码:        年1— 月        金额单位:万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办人:
  说明:
    一、填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以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资者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为主要统计依据,按出资证明书的时间进行统计,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四、除“实际投资合计”行及“指标值(合计金额)”列外,表内各项数据均按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或其他填报依据中载明的实际币种及其金额填写,统计系统将根据当期汇率自动折算为人民币数和美元数,并汇总得出“实际投资合计”行及“指标值(合计金额)”列数据。
    五、实际投资合计:系指当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额,包括中方实际投资和外方实际投资。
    六、外方境外出资: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缴纳的来自境外的出资额。撤资及向境内投资者转让股权应作为扣减项。
    七、外方境内投资: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缴纳的出资额,包括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以及其他所取得权益的投资。
    八、外方股东贷款:是指报告期当期内外国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本金和针对外国股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包括债券和信贷。外国投资者当期向企业提供的借贷作为当期实际投资,企业当期对外国投资者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作扣减项。
    九、现金:是指投资者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
    十、实物: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进行的投资。
    十一、无形资产:是指依据法律取得的,且符合《会计准则》(2006)相关定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投资计入“无形资产”项下。
    十二、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者依法取得并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十三、股权出资: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行为。股权出资不纳入外资统计。
    十四、其他:是指以上未包括的投资。
    十五、备注栏应注明最近一次企业提供出资证明书的时间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填报企业:                表号:外资统基3表
  进出口企业代码: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7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年度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外商投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情况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后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四、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具体表现为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五、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支出。
    六、研发投入:是指企业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七、社会保障支出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所缴纳的“五险一金总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八、纳税总额:是指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九、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
    十、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总额。
    十一、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亏损用“一”表示。
    十二、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利润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净额。
    十三、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与其他资产。
    十四、负债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的债务。
    十五、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权益总额,包括资本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十六、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到期末止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其中,外籍职工人数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
    十七、大学以上学历人数:是指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十八、农村进城务工人数:是指企业中具有农村户籍的职工人数。
    十九、缴纳社会保障金人数:是指已由本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职工人数。
    二十、结汇金额:指外汇所有者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金额总和,包括资本项目结汇金额与经常项目结汇金额。
    二十一、售汇金额: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的金额总和,包括资本项目售汇金额与经常项目售汇金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表号:外资统基4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7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进出口企业代码:       20__年       单位:万元人民币





  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拥有的权益,包括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二、填报单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一年度运营情况信息作为主要统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后于每年6月30日前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四、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是指按照股权比例或约定计算的外方投资者所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五、已分配但尚未汇出的外方股利:是指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投资者的现金股利。
   六、本年度外方已汇出利润:是指企业当年已分配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五)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                    表号:外资统基5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7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金额单位:万美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说明:
   一、本表反映已生效的中外油气合作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根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与外国公司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中方公司依据合作项目情况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中方公司在新的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生效后的1个月内,或已生效的合同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四、合同项目名称:是指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外国公司同中国公司签订的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合作勘探开发项目的名称。
   五、合同区块:是指为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以地理坐标圈定的海洋(陆地)表面积。
   六、项目类型:是指合作勘探项目的具体类型,按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煤层气勘探开发等分类填写。
   七、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的中外各方需投入的资金总额。

  (六)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汇总单位:                                        表号:外资统综1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7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年1—  月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商投资分方式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项,以及外商其他投资的对外发行股票项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新设立或发生资金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外资统基1表)、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情况表(外资统基2表)编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
    四、新设立企业个数:是指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家数、新生效的合作开发项目个数。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
    五、合同外资金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方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包括新设立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合伙企业的合同外资是指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外方认缴的出资额。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X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计算。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按照合同外资=认缴资本×外方出资比例计算。
  3、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六、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七、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方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等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方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投资。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十、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十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设立,且未上市的股份公司。
    十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由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十三、合作开发项目:是指外国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项目。
    十四、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是指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股票且在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十五、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是指以美元或港元计价,面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股票,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十六、其他:是指外国公司、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境外公司分公司、境外银行分行等,还包括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后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超过10%(含10%)的资金。
    十七、外商其他投资:是指除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吸收的外资。
    十八、对外发行股票:是指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由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所筹集的资金(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10%)。
    十九、国际租赁: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较长期地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一般归承租人。
    二十、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
    二十一、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我国境内的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产品交外商销售,境内企业只收取工缴费,这种合作方式一般外商需进口部分机器设备,境内企业可用工缴费偿还。

  (七)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汇总单位:                                    表号:外资统综2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7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年第  季度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季后15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四、合资银行: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五、独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六、外国银行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七、合资财务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八、独资财务公司:是指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九、外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
    十、合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
    十一、独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
    十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十三、合资证券公司公司: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证券公司。

  (八)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                                    表号:外资统综3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7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年1— 月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说明:
  一、本表反映已生效的中外油气合作开发项目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资金投入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根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釆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与外国公司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中方公司依据合作项目执行情况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中方公司于每季度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中、外方投资者资金投入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四、合同项目名称:是指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外国公司同中国公司签订的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合作勘探开发项目的名称。
   五、合同义务金额:是指依据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中、外方投资者承诺投入的资金额。
   六、实际投入金额:是指报告期(上一季度)内,中、外方投资者新投入的资金额。

  (九)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汇总单位:                                表号:外资统综4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7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年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说明:
  一、本表反映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体经营状况,衡量外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而综合评价利用外资的质量。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直接统计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数据,以及国家统计局相关国民经济数据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四、资金到位率:是指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之比。
    五、鼓励类企业率:是指当年新设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包括研发机构)与当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之比。
    六、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包括货物、服务、技术)在其销售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外依存度。
    七、就业增长率:是指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就业人数比上年就业人数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和对就业的持续影响力。
    八、纳税金额增长率:是指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纳税总额比上年纳税总额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九、年度信息报送比率:是指按规定报送当年运营状况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数/(累计已设立企业数已终止/撤销企业数)。
    十、高新技术企业率:是指现存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与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
    十一、研发投入率:是指当年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的资金与营业收入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的资金情况。

  四、附录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略)
 (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略)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相应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外商投资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统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迟报统计数据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同级统计局予以警告,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对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在开展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统计预测和监督方面成绩突出的统计机构和人员,商务部将给予表彰,有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4、未经外商投资统计负责部门批准自行编制、发布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和自行公布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附则
  1、外商投资统计货币币种为美元和人民币,美元、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2、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逢法定节假日,报表报出日期可相应顺延(双休日报表不顺延)。
  3、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4、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