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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环字〔2015〕6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监测数据服务效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监测数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包括各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专项(项目)产生的数据、文档、照片、视频等信息。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审核、汇交、质量评估、共享和使用等内容。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是海洋行政管理及公益服务的重要基础,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监测数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管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落实逐级汇交和审核制度,做好共享管理工作,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制度,健全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理责任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厅)负责本辖区监测数据管理工作;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所辖海区监测数据管理工作;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备份和共享管理等工作。

承担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各单位要根据监测数据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部门和岗位责任制度,将责任制度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在监测数据汇交、审核及使用等环节均要明确具体职责部门和责任人,逐级落实相关责任。

三、加强质量管理,完善审核制度

(三)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监管。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上级监测机构要定期对下级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计量认证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监测数据档案管理情况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四)完善监测数据审核制度。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应完善监测数据三级审核制度,明确各级审核的内容、责任人及其职责。第一级审核为监测任务实施部门负责人对现场测试数据、实验室分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第二级审核为质量负责人(质控部门)对监测数据的精密性、准确性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审核;第三级审核由机构技术负责人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审查。监测数据通过三级审核后,方可实施后续汇交工作。

四、规范逐级汇交,实施质量评估

(五)强化监测数据逐级汇交。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施逐级汇交制度。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的要求,将审核后的数据通过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逐级汇交至上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县(市、区)、地市、省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逐级汇交至所在海区监测中心;海区监测中心汇交至监测中心、信息中心。

承担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任务单位、承担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的其他有关单位,将审核后的数据逐级汇交至监测中心、信息中心。

(六)建立健全质量评估制度。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各自获取的监测数据及下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汇交的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

监测中心组织制定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统一的方法实施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对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级反馈至问题所在单位,问题所在单位完成核查和修正后重新汇交并记录备案。通过质量评估的监测数据方可用于后续的共享、使用等工作。

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后,应形成评估报告,与监测数据同步上报上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五、推进数字化建设,深化信息化管理

(七)推进数据库建设与应用。监测中心会同信息中心依托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构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满足监测数据动态化更新、统计、处理、快速检索等功能,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管理。

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应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化管理,将监测数据录入数据库。数据库要详细记录任务类别、监测单位、责任人员、监测时间、地理位置、监测方法、监测要素、汇交质控等业务信息。

(八)推进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监测中心要组织做好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监测数据及质控数据的自动获取。各级海洋环境主管部门要推进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在监测业务中的应用,将监测数据管理贯穿于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报告撰写到数据上报全过程。

六、完善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能

(九)完善共享机制。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实施分级管理制度。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建立本辖区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实施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所辖海区监测数据共享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全国监测数据共享管理。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使用限于依法从事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信息中心制定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细则。申请数据共享时,应提明确申请共享数据的类别、范围、时间和用途,供审核及建立用户档案。监测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定期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确保监测数据安全使用。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监测数据的用户有义务对调查工作予以配合,提供数据使用情况。

七、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十)强化监督管理。各单位建立健全监测数据管理全过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数据管理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所导致的不良影响,要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十一)建立通报制度。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汇交管理,及时跟踪与评估数据汇交时效性、完整性和数据质量情况。对汇交不及时、任务缺失严重、数据质量存在问题但不予以核查与修正的,或导致信息产品编制延误或错误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予以公开通报。

(十二)加强安全保障。信息中心要组织做好监测数据保密等级划分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要做好监测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强化安全意识。

国家海洋局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