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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5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失效]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5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5〕263号)


有关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及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相关规定,部研究确定了2015年度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00吨。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1300吨,其中主采指标733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000吨。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6家稀土集团整合重组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为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按照国务院加快实施稀土企业集团战略要求,对列入稀土集团并整合重组已完成的,指标在省(区)总量指标中单列,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单列数下达给稀土开采企业,未进入集团或整合重组未完成的,继续由省(区)分配。

三、及时分解指标和落实责任。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稀土矿钨矿指标及分配给稀土集团的稀土矿指标分解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加强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和钨矿主采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严禁企业私自将指标转让给其他企业。指导综合利用钨矿企业控制产量,对分配指标不足的综合利用企业实施核定工作,如实报告实际生产情况。

五、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监督管理。

六、部将对各地分解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情况、落实月度和季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

关于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在新文件下发前,继续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5号)执行。

附件1:
2015年度省(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省(区)

稀土氧化物(REO,吨)

岩矿型稀土

(轻)

离子型稀土

(以中重为主)

1

内蒙古

59500

其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9500

2

福 建

2000

3

江 西

9000

其中: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7965

4

山东

2600

其中:山东微山湖稀土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公司)

2600

5

湖南

2000

其中:五矿稀土江华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000

6

广 东

2200

7

广 西

2500

其中: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公司)

1000

8

四 川

25000

9

云 南

200

合 计

87100

17900

总 计

105000



附件2:
2015年度省(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省(区)

钨精矿

(三氧化钨65%,吨)

主 采

综合利用

1

内蒙古

1000

500

2

黑龙江

1100

3

浙 江

500

150

4

安 徽

1200

5

福 建

2500

400

6

江 西

35050

3400

7

河 南

6000

8

湖 北

300

9

湖 南

19500

4100

10

广 东

3500

60

11

广 西

2000

1000

12

海 南

190

13

云 南

5850

750

14

陕 西

100

15

甘 肃

1560

150

16

青 海

40

100

17

新 疆

300

合 计

73300

18000

总计

91300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