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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共同研究提出了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细化了推进划定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两部以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为基础,依托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106个重点城市周边(原则上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面积、质量等别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了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初步任务。初步任务以城市为单位形成电子图形数据,随本通知下发数据光盘,数据说明见附件1。
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下达的初步任务,充分运用最新的遥感影像图、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等成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抓紧开展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要确保城市周边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按照核实举证结果数据汇交要求(见附件2)形成的报告和电子数据,经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5年5月底前联合报送两部。两部将对有关城市上报的核实举证情况进行论证,核定并下达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确保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
二、同步开展其他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参照两部对106个重点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初步任务的分析评估方法和核实举证要求,开展106个重点城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下达工作。同时,指导督促设区的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工作方法,推动所辖的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城市(镇)周边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数据汇交方式和格式要求,逐级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下发、地方核实举证、任务核定下达等情况,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两部。
三、统筹做好城市(镇)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统筹安排、通力合作,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扎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前,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按照上级核定下达的任务和要求,先行完成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未按要求完成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审批(备案)不予受理;规划调整完善后,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依照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及时划定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确保调整完善后规划确定的市(县)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全部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镇)用地空间的刚性约束,切实发挥永久基本农田对优化城市(镇)空间形态的促进作用,更好引导城市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工作。请各有关城市按照规定要求,扎实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典型、好经验。两部将对各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交流会,总结推广地方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分析评估结果数据说明
2.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结果数据汇交要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分析评估结果数据说明

一、数据内容及来源
(一)初步任务图层
即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是将城市周边现状地类图斑图层与城市周边已划定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叠加之后,获取的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该图层作为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
(二)参考图层
1.城市周边范围图层。原则上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作为城市周边范围。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已达到或接近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综合考虑该城市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反映的城市建设用地分布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等因素,不跨市级行政界线,适当扩大一定范围确定城市周边范围。
2.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图斑图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图层,包括调入和保留图斑。
3.城市周边现状地类图斑图层。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地类图斑图层。
4.城市周边耕地质量等别图层。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数据中的耕地质量等别图层。
(三)数据说明及核实举证要求。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数据的说明以及对各城市核实举证提出相关要求的文档。
二、数据目录组织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数据的目录结构如图1所示。
三、数据格式、数学基础及属性表结构
(一)数据格式
下发的空间数据为Personal Geodatabase(.MDB)格式。
(二)数学基础
下发的空间数据采用“1980西安经纬度坐标系”。
(三)属性表结构
1.初步任务图层(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属性表结构
图1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下发数据目录(略)

表1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属性表名:CSZBWHRGHJBNTGD)

┌──┬──────┬────┬────┬────┬────┬────┬────┬────┐
│序号│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值域 │约束条件│备注 │
├──┼──────┼────┴────┴────┴────┴────┴────┴────┤
│1 │标识码 │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相关标准中的“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中的相关字段│
│ │ │描述。 │
├──┼──────┤ │
│2 │要素代码 │ │
├──┼──────┤ │
│3 │图斑预编号 │ │
├──┼──────┤ │
│4 │图斑编号 │ │
├──┼──────┤ │
│5 │地类编码 │ │
├──┼──────┤ │
│6 │地类名称 │ │
├──┼──────┤ │
│7 │权属性质 │ │
├──┼──────┤ │
│8 │权属单位代码│ │
├──┼──────┤ │
│9 │权属单位名称│ │
├──┼──────┤ │
│10 │座落单位代码│ │
├──┼──────┤ │
│11 │座落单位名称│ │
├──┼──────┤ │
│12 │耕地类型 │ │
├──┼──────┤ │
│13 │扣除类型 │ │
├──┼──────┤ │
│14 │地类备注 │ │
├──┼──────┤ │
│15 │耕地坡度级 │ │
├──┼──────┤ │
│16 │扣除地类编码│ │
├──┼──────┤ │
│17 │扣除地类系数│ │
├──┼──────┤ │
│18 │图斑面积 │ │
├──┼──────┤ │
│19 │线状地物面积│ │
├──┼──────┤ │
│20 │零星地物面积│ │
├──┼──────┤ │
│21 │扣除地类面积│ │
├──┼──────┤ │
│22 │图斑地类面积│ │
├──┼──────┤ │
│23 │批准文号 │ │
├──┼──────┤ │
│24 │变更记录号 │ │
├──┼──────┤ │
│25 │变更日期 │ │
├──┼──────┼────┬────┬────┬────┬────┬────┬────┤
│26 │地类图斑计算│DLTB_JSM│Float │15 │2 │>0 │M │见表3注1│
│ │面积 │J │ │ │ │ │ │ │
└──┴──────┴────┴────┴────┴────┴────┴────┴────┘


2.参考图层属性结构
(1)城市周边范围图层属性表结构
表2城市周边范围图层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名:CSZBFWJX)

┌──┬──────┬────┬────┬────┬────┬────┬────┬────┐
│序号│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值域 │约束条件│备注 │
├──┼──────┼────┼────┼────┼────┼────┼────┼────┤
│1 │行政区代码 │XZQDM │Char │6 │ │>0 │M │ │
└──┴──────┴────┴────┴────┴────┴────┴────┴────┘


(2)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属性表结构
表3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名:CSZBGHJBNT)

┌──┬──────┬────┬────┬────┬────┬────┬────┬────┐
│序号│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值域 │约束条件│备注 │
├──┼──────┼────┴────┴────┴────┴────┴────┴────┤
│1 │标识码 │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中的“规划 │
│ │ │基本农田调整属性结构描述表”中的相关字段描述。 │
├──┼──────┤ │
│2 │要素代码 │ │
├──┼──────┤ │
│3 │调整类型代码│ │
├──┼──────┤ │
│4 │农用地等别代│ │
│ │码 │ │
├──┼──────┤ │
│5 │基期年地类 │ │
├──┼──────┤ │
│6 │面积 │ │
├──┼──────┤ │
│7 │说明 │ │
└──┴──────┴──────────────────────────────────┘


(3)城市周边现状地类图斑图层属性表结构
表4城市周边现状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名:CSZBXZDL)

┌──┬──────┬────┬────┬────┬────┬────┬────┬────┐
│序号│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值域 │约束条件│备注 │
├──┼──────┼────┴────┴────┴────┴────┴────┴────┤
│1 │标识码 │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相关标准中的“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中的相关字段│
│ │ │描述。 │
├──┼──────┤ │
│2 │要素代码 │ │
├──┼──────┤ │
│3 │图斑预编号 │ │
├──┼──────┤ │
│4 │图斑编号 │ │
├──┼──────┤ │
│5 │地类编码 │ │
├──┼──────┤ │
│6 │地类名称 │ │
├──┼──────┤ │
│7 │权属性质 │ │
├──┼──────┤ │
│8 │权属单位代码│ │
├──┼──────┤ │
│9 │权属单位名称│ │
├──┼──────┤ │
│10 │座落单位代码│ │
├──┼──────┤ │
│11 │座落单位名称│ │
├──┼──────┤ │
│12 │耕地类型 │ │
├──┼──────┤ │
│13 │扣除类型 │ │
├──┼──────┤ │
│14 │地类备注 │ │
├──┼──────┤ │
│15 │耕地坡度级 │ │
├──┼──────┤ │
│16 │扣除地类编码│ │
├──┼──────┤ │
│17 │扣除地类系数│ │
├──┼──────┤ │
│18 │图斑面积 │ │
├──┼──────┤ │
│19 │线状地物面积│ │
├──┼──────┤ │
│20 │零星地物面积│ │
├──┼──────┤ │
│21 │扣除地类面积│ │
├──┼──────┤ │
│22 │图斑地类面积│ │
├──┼──────┤ │
│23 │批准文号 │ │
├──┼──────┤ │
│24 │变更记录号 │ │
├──┼──────┤ │
│25 │变更日期 │ │
├──┼──────┼────┬────┬────┬────┬────┬────┬────┤
│26 │地类图斑计算│DLTB_JSM│Float │15 │2 │>0 │M │见本表注│
│ │面积 │J │ │ │ │ │ │1 │
├──┴──────┴────┴────┴────┴────┴────┴────┴────┤
│注1:地类图斑计算面积:指城市周边范围内与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现状地类图层叠加后,(重 │
│叠面积/地类图斑图上计算面积)*图斑地类面积,单位:平方米,下同。 │
└────────────────────────────────────────────┘


(4)城市周边耕地质量等别图层属性表结构
表5城市周边耕地质量等别图层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名:CSZBGDZLDB)

┌──┬──────┬────┬────┬────┬────┬────┬────┬────┐
│序号│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值域 │约束条件│备注 │
├──┼──────┼────┼────┼────┼────┼────┼────┼────┤
│1 │自然等 │GJZRD │Int │2 │ │>0 │M │ │
├──┼──────┼────┼────┼────┼────┼────┼────┼────┤
│2 │利用等 │GJLYD │Int │2 │ │>0 │M │ │
├──┼──────┼────┼────┼────┼────┼────┼────┼────┤
│3 │经验等 │GJJJD │Int │2 │ │>0 │M │ │
├──┼──────┼────┼────┼────┼────┼────┼────┼────┤
│4 │县级行政区划│XZQDM │Char │6 │ │>0 │M │ │
│ │代码 │ │ │ │ │ │ │ │
└──┴──────┴────┴────┴────┴────┴────┴────┴────┘


附件2: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结果数据汇交要求

一、数据内容和数据格式
各城市核实举证结果汇交材料包括:加盖该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公章的纸质报告一份;电子数据一式两份。电子数据包括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数据表、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证明材料、核实举证说明文档。
1.核实举证数据表。数据格式为Microsoft Access MDB格式。主要对应于下达初步任务数据中的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逐条填写核实举证结果。
2.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主要对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核实举证结果进行汇总,格式为EXCEL表格格式。
3.证明材料。为城市周边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证明材料。相关文件资料经扫描后存储为.PDF格式,扫描分辨率在300PPI以上。
4.核实举证说明。各城市对核实举证情况进行说明,内容包括核实举证的过程、结果、举证材料来源说明等。
二、核实举证结果汇交电子数据的组织
核实举证汇交电子数据以文件夹的形式组织。成果目录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根目录名称中的“(市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指使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替代,“XX市”指城市名,如成都市的数据目录为“(510100)成都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结果汇交电子数据”。根目录下包括三个文件和一个子目录,三个文件分别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XX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数据表.mdb”、“XX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xls”、“(XX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数据说明.doc”。子目录为核实举证材料,其下按“6位座落单位代码”划分子目录,如“510104”为座落单位在成都市锦江区的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斑的核实举证材料。在座落单位代码目录下,再按照不能划定为基本农田的理由(见表1注2)分子目录存放,如“21”作为子目录,下边存放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理由为“批而未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核实举证材料分两种情况命名,一种是单个图斑独立对应的证明材料,按照“Y[地块标识码].pdf”方式命名,如Y56178.pdf;另一种是多个地块共用一个证明材料,按照“N[顺序号].pdf”方式命名,顺序号从“1”开始编号。
图1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结果汇交电子数据目录组织(略)
三、核实举证结果数据表的组织要求
依据下达初步任务中的“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属性表名:CSZBWHRGHJBNTGD)”,各有关城市应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住建等有关部门,运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最新遥感影像图,开展城市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对照各地自有的相关数据,逐地块核实是否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依据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建立核实举证结果数据表,核实举证数据表的结构见表1。
地方核实举证要针对每个图斑,以图斑标识码和座落单位代码为标识,增加“管制区类型代码”(GZQLXDM)、“利用等”(GJLYD)、“耕地地力等级”(GDDLDJ)、“是否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SFNGHD)、“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KHDMJ)、“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BNHDMJ)、“不能划定理由”(BNHDLY)、“项目名称”(XMMC)、“批准机关”(PZJG)、“批准文件名称”(PZWJMC)、“批准文号”(PZWH)、“证明材料”(ZMCL)、“备注”(BZ)等字段。对于下发数据中城市周边边界切分的图斑,按照原始变更调查中的整块图斑进行核实。
对每一个图斑,要核实图斑所在的建设用地管制区以及图斑质量等别(利用等)、耕地地力等级,并填写在“管制区类型代码”、“利用等”和“耕地地力等级”三个字段中。核实结果填写分为三种情况:
(一)全部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
对全部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是否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字段值为“1”,“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该图斑的图斑地类计算面积,“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0”或为空,“不能划定理由”、“证明材料”字段值为空。
(二)全部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
对于全部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是否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字段值为“0”,“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0”或为空,“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该图斑的图斑地类计算面积,“不能划定理由”按实际情况填写,“证明材料”填写证明材料的相对路径(如:/证明材料/510104/21/Y56178.pdf)。
(三)部分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
对于部分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是否能够划定为基本农田”字段值为“2”,“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核实举证后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地类计算面积,“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核实举证后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地类计算面积,“不能划定理由”按实际情况填写、“证明材料”填写核实举证材料的相对路径。
对于同一个图斑存在“不能划定理由”为多个的,分多条记录存储在核实举证表格中,每一种理由分别对应“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证明材料”。对同一个图斑,“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起来应和整个图斑的图斑地类面积一致。
四、证明材料要求
各有关城市对下达初步任务中的“城市周边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进行比对核实,分别得出城市周边范围内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地类现状,提出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对于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说明原因。有关城市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实际地类为非耕地确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实际地类与下发初步任务中耕地图层不一致的地块,注明是否已纳入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纳入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未纳入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应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注明该地块所属建设用地管制分区、项目名称(或用地性质),并应纳入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否则将不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
(二)实际地类为耕地但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
1.属于批而未用的,应提供相应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2.属于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的相关证明。
3.属于生态建设需要的,应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提供由市级发改、林业、农业、国土共同出具的退耕证明。
4.其他证明。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授权的市级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证明材料。
核实举证材料原件应扫描成电子文件,按图1要求进行目录组织。不同的图斑,如果证明材料相同,可共用同一个电子文件,在“核实举证材料”字段中填写相同文件路径。
五、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要求
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见表2)是对核实举证情况进行汇总,要求统计出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以及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对于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应区分耕地和非耕地情况,分别按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因进行分类统计。
表1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核实举证数据表(表名:CSZBHSJZ)

┌──┬──────┬────┬────┬────┬────┬────┬────┬────┐
│序号│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值域 │约束条件│备注 │
├──┼──────┼────┼────┴────┴────┴────┴────┴────┤
│1 │标识码 │BSM │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相关标准中的“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中│
│ │ │ │的相关字段描述。 │
├──┼──────┼────┤ │
│2 │座落单位代码│ZLDWDM │ │
├──┼──────┼────┤ │
│3 │座落单位名称│ZLDWMC │ │
├──┼──────┼────┼─────────────────────────────┤
│4 │管制区类型代│GZQLXDM │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 │
│ │码 │ │中的“建设用地管制区属性结构表”中的字段描述。 │
├──┼──────┼────┼────┬────┬────┬────┬────┬────┤
│5 │利用等 │GJLYD │Int │2 │ │>0 │M │ │
├──┼──────┼────┼────┼────┼────┼────┼────┼────┤
│6 │耕地地力等级│GDDLDJ │Int │2 │ │>0 │M │ │
├──┼──────┼────┼────┼────┼────┼────┼────┼────┤
│7 │是否能够划定│SFNGHD │Int │3 │ │>0 │M │见本表注│
│ │为永久基本农│ │ │ │ │ │ │1 │
│ │田 │ │ │ │ │ │ │ │
├──┼──────┼────┼────┼────┼────┼────┼────┼────┤
│8 │可划定为永久│KHDMJ │Float │15 │2 │>0 │M │ │
│ │基本农田面积│ │ │ │ │ │ │ │
├──┼──────┼────┼────┼────┼────┼────┼────┼────┤
│9 │不能划定为永│BNHDMJ │Float │15 │2 │>0 │M │ │
│ │久基本农田面│ │ │ │ │ │ │ │
│ │积 │ │ │ │ │ │ │ │
├──┼──────┼────┼────┼────┼────┼────┼────┼────┤
│10 │不能划定理由│BNHDLY │Int │3 │ │>0 │0 │见本表注│
│ │ │ │ │ │ │ │ │2 │
├──┼──────┼────┼────┼────┼────┼────┼────┼────┤
│11 │项目名称 │XMMC │Char │400 │ │ │ │见本表注│
│ │ │ │ │ │ │ │ │3 │
├──┼──────┼────┼────┼────┼────┼────┼────┤ │
│12 │批准机关 │PZJG │Char │100 │ │ │ │ │
├──┼──────┼────┼────┼────┼────┼────┼────┤ │
│13 │批准文件名称│PZWJMC │Char │200 │ │ │ │ │
├──┼──────┼────┼────┼────┼────┼────┼────┤ │
│14 │批准文号 │PZWH │Char │100 │ │ │ │ │
├──┼──────┼────┼────┼────┼────┼────┼────┼────┤
│15 │证明材料 │ZMCL │Char │100 │ │ │0 │见本表注│
│ │ │ │ │ │ │ │ │4 │
├──┼──────┼────┼────┼────┼────┼────┼────┼────┤
│16 │备注 │BZ │Char │500 │ │ │ │ │
├──┴──────┴────┴────┴────┴────┴────┴────┴────┤
│注1.全部不能划定为基本农田,填写“0”;全部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填写“1”部分能够划定 │
│为永久基本农田,填写“2”。 │
│2.当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时,必须填写: │
│不能划定理由为“实际地类已是非耕地,但已纳入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填写“11”; │
│不能划定理由为“实际地类已是非耕地,但未纳入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填写“12”; │
│不能划定理由为“批而未用”的,填写“21”; │
│不能划定理由为“属于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填写“22”; │
│不能划定理由为“生态建设需要”的,填写“23”; │
│不能划定理由为“其他理由”的,填写“24”; │
│3.核实的图斑不能划定的理由中如果涉及具体用地项目的,“项目名称”(XMMC)、“批准机关”(│
│PZJG)、“批准文件名称”(PZWJMC)、“批准文号”(PZWH)字段应按项目相关信息填写,不能划│
│定的理由为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项目名称”(XMMC)可填写污染类型名称或不填写,“批准机关│
│”(PZJG)填写污染核实确认机关,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名称”(PZWJMC)填写污染核实确│
│认文件的名称,“批准文号”(PZWH)填写污染核实确认文件的文号。 │
│4.当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时,填写证明材料的相对存储路径。 │
└────────────────────────────────────────────┘


表2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亩

┌─┬──┬───────────────────────────────────────────┐
│城│初步│核实举证情况 │
│市│下达│ │
│ │任务│ │
│ │中未│ │
│ │划为│ │
│ │永久│ │
│ │基本│ │
│ │农田│ │
│ │的耕│ │
│ │地面│ │
│ │积 │ │
│ │ ├──┬─┬───────────────────────────┬──────────┤
│ │ │可划│ │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 │实际现状地类非耕地不│
│ │ │为永│ │ │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
│ │ │久基│ │ │图斑面积 │
│ │ │本农│ │ │ │
│ │ │田的│ │ │ │
│ │ │耕地│ │ │ │
│ │ │总面│ │ │ │
│ │ │积 │ │ │ │
│ │ │ ├─┼───────────┬───────────────┼──┬───┬───┤
│ │ │ │小│按管制区分类统计 │按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因分│小计│已纳入│未纳入│
│ │ │ │计│ │类统计 │ │2013年│2013年│
│ │ │ │ │ │ │ │度土地│度土地│
│ │ │ │ │ │ │ │变更调│变更调│
│ │ │ │ │ │ │ │查 │查 │
│ │ │ │ ├──┬──┬──┬──┼────┬───┬───┬──┤ │ │ │
│ │ │ │ │允许│有条│限制│禁止│批而未用│严重污│生态建│其他│ │ │ │
│ │ │ │ │建设│件 │建设│建设│ │染 │设 │ │ │ │ │
│ │ │ │ │区 │建设│区 │区 │ │ │ │ │ │ │ │
│ │ │ │ │ │区 │ │ │ │ │ │ │ │ │ │
│ ├──┼──┼─┼──┼──┼──┼──┼────┼───┼───┼──┼──┼───┼───┤
│ │(1 │(2 │⑶│(4 │(5 │(6 │(7 │(8) │(9) │(10)│(11│(12│(13)│(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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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1)=(2)+(3)+(12);(3)=(4)+(5)+(6)+(7)=(8)+(9)+(10)+(11);(12)=(13)+(14)。
2.表内(8)至(11)所涉及指标分别对应“四、证明材料要求”中的“(二)实际地类为耕地但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四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