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行为,尽可能减少对伏季休渔制度的影响,现对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申请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渔业资源调查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有明确的项目任务,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科研调查范畴。
二、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专项证”)时,应提前与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拟租用的渔船(以下简称“租用渔船”),并足额支付调查经费。严禁采用默许租用渔船在非调查期间非法捕捞的方式抵扣租船费用。
三、租用渔船必须符合渔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违规记录,非船证不符整治对象。
四、项目单位要严格规范专项证的管理,由科研人员在伏季休渔期间持专项证开展渔业资源调查,严禁租用渔船私自持有专项证进行捕捞。
五、项目单位应与租用渔船船籍港的渔业主管部门及租用渔船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明确渔获物的处置方式与处置要求。在项目单位与租用渔船签订的协议中要明确,如租用渔船在未持有专项证的情况下开展非法捕捞,租船费用也要相应予以部分或全部扣除。
六、项目单位在办理完专项证开始资源调查前,必须将租用渔船调查站位或区域、调查航次计划及每航次调查时间、调查网具、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在渔船休渔港口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单位,我局将暂停专项证办理一年以上;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在非调查期间开展非法捕捞的,将永久取消该渔船承担专项捕捞许可任务的资格。
请相关科研单位严格遵守以上事项,督促租用渔船合法开展资源调查;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伏季休渔期间开展资源调查任务渔船的监管,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确保伏季休渔秩序稳定有序。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