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规定,现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和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统称《登记簿》,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二)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四)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2.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附件1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序号 | 申请人名称 | 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号码 | 申请人所在地 | 批准文号 | 划转股票名称 | 划转股数 | 划出方名称 | 划入方名称 | 申请人的经办人签字 | 申办日期 | 过户日期 | 登记结算公司经办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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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申请人须填写1-10栏,要求全面、准确、清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验证,填写11-12栏。
2.具体操作规程:第一步,由申请人(转让方)负责填写;第二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逐笔验证;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按月)核对;第四步,年度终了后,登记公司将登记簿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件2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序号 | 申请人名称 | 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号码 | 申请人所在地 | 批准文号 | 出让方名称 | 受让方名称 | 出让股票名称 | 出让股数 | 申请人的经办人签字 | 申办日期 | 过户日期 | 登记结算公司经办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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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申请人须填写1-10栏,要求全面、准确、清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验证,填写11-12栏。
2.具体操作规程:第一步,由申请人(转让方)负责填写;第二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逐笔验证;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按月)核对;第四步,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