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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63号)



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规定,现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和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统称《登记簿》,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二)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四)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2.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4日


  附件1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序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申请人所在地批准文号划转股票名称划转股数划出方名称划入方名称申请人的经办人签字申办日期过户日期登记结算公司经办人签字备注

1234567891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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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申请人须填写1-10栏,要求全面、准确、清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验证,填写11-12栏。
  2.具体操作规程:第一步,由申请人(转让方)负责填写;第二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逐笔验证;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按月)核对;第四步,年度终了后,登记公司将登记簿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件2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序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申请人所在地批准文号出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出让股票名称出让股数申请人的经办人签字申办日期过户日期登记结算公司经办人签字备注

1234567891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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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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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注:
  1.申请人须填写1-10栏,要求全面、准确、清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验证,填写11-12栏。
  2.具体操作规程:第一步,由申请人(转让方)负责填写;第二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逐笔验证;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按月)核对;第四步,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