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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个人洗护类物品适用税率事宜的批复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于个人洗护类物品适用税率事宜的批复


(2015年12月15日署监函[2015]538号)


杭州海关:


  《杭州海关关于个人洗护类物品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杭关监发[2015]2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准许进境的个人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以下简称个人物品),如需征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现行有关个人物品适用的税率,应当按照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执行,其中的化妆品适用50%税率;对个人物品的归类,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布)进行归类。


  三、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着手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税收政策,并拟对货物贸易中部分商品(含化妆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四、请你关在个人物品监管业务中,继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及规定,维护全国海关执法统一性。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