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做好2016年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率秘发〔2015〕33号)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
为确保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业务顺利开展,请按《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发行人准备工作提示》、《大额存单发行业务工作提示》要求相应做好2016年度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备案相关工作。备案需要的各项材料中若涉及各类财务数据的,如无经审计的最新年度或季度报表数据,可使用未经审计的最新年度或季度报表数据。
附件:1.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发行人准备工作提示
2.大额存单发行业务工作提示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1
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发行人准备工作提示
为确保同业存单发行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发行人在正式发行前需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并在日常发行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发行前准备工作
(一)向人民银行备案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次发行同业存单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全国性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地方性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需提交“关于报备XXXX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1.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详见附1,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以后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
2.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于首次发行同业存单前提交(之前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无需提交)。
(二)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备案额度登记
发行人备案后,在发行同业存单前,需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
请见附1,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该模板仅供参考,以经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备案的发行计划为准。以后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 3 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中国货币网信息披露具体事宜联系人 陈蔚:021-38585535)。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请见附2,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之前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无需提交)。
3.发行人指定至发行现场的工作人员登记报备表
请见附3,需加盖部门章。发行人若选择至发行室查看某期同业存单发行情况的,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栋市场二部施家红收邮编:201203 联系电话:021-20693752。
(三)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联网
发行人未与同业拆借中心系统联网的,需进行联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事宜联系021-68797878-2-2),同业拆借中心将为符合条件的机构免费提供一张3G VPDN拨号上网卡。为发行同业存单而申请联网的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将仅为其开通同业存单业务资格权限,可参与同业存单一级市场发行与认购。
二、日常发行时注意事项
发行人在进行同业存单发行条款设置、缴款确认等操作时,务必注意以下相关事项:
1.浮息同业存单的付息频率与基准利率的重置频率保持一致,目前只有“月”、“季”、“半年”、“年”,四个选项。
2.实行T+1缴款,缴款日应设置为发行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发行浮息同业存单时,计息基准可选以Shibor1M、Shbor3M、Shibor6M、Shibor1Y及其各自均值为基准的基准利率,付息频率可选择“月”、“季”、“半年”、“年”,请勿选择“期满”。
4.发行人在设置发行条款时,须提交已在发行计划中披露的资金账户信息,并务必确保资金账户信息准确。
5.发行人应提醒投资人,投标和申购时应填写投资人托管账号,并确保托管账号的准确性。
6.发行人应于缴款日在发行系统服务时间内,将投资人缴款情况填写在缴款确认回执中,准确填写发行人账号(注意发行人账号以“S”打头),核对投资人托管账户信息,提交同业拆借中心。
7.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全额付款的,发行人对该投资人的中标或认购份额不予确认。
8.固定利率同业存单期限原则上应当在1Y以下(包括1Y);浮动利率同业存单的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9.当采用报价发行时,发行人应设置单笔最高认购量的申购约束,且单笔最高认购量不超过发行量的20%。
若以上注意事项发生变更,我中心将及时告知发行人。
附1
(发行人名称)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行拟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同业存单,具体发行计划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本结构、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
二、发行人评级信息
发行人主体评级机构、主体评级等级。
三、发行计划
本年度发行额度。
1. 详细计划安排(若有):如发行期数、总计发行量、期限结构、发行品种等。
2. 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对本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权利。
四、发行安排
1.发行方式
同业存单的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其中,公开发行包括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招标发行可采用价格招标与数量招标的形式。
2.发行系统
本年度同业存单发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发行系统进行。各投资人在发行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或认购。
3.登记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同业拆借中心发送给其的经本发行人确认的缴款信息,为投资人办理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手续。
五、发行要素公告
各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由同业拆借中心发行系统传输至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并由同业拆借中心传输至上海清算所,同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内容应包括各期同业存单的具体发行要素和发行约束条件。
六、应急措施
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他不可抗力产生的发行系统故障,投资人可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投标或申购等应急服务。投资人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申购申请书等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同业拆借中心。
七、缴款信息
投资人应根据本发行人在发行系统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与日期将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人账号:
汇入行名称:
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
八、信息披露
本年度同业存单的发行计划及各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发行情况公告等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进行披露。
九、发行规则
本年度同业存单发行遵照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则执行。
发行人名称
(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
本机构对本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性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承诺遵守同业存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理解并同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使用该信息行使监测管理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签章): 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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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 | |
机构类型 |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 | 省 市 |
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号 | | 登记机关 | |
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 | 颁发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金 | (亿元) |
同业存单业务代表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负责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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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编 | |
注:同业存单业务代表负责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业务重要事项的联络,包括重要文件寄送、系统升级通知、紧急事务通知等。 |
发行人账号与托管账号信息 |
发行人账号 | | 托管账号 | |
开立时间 | | 开立时间 | |
发行操作部门及联系信息 |
部门名称 | |
业务范围 |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职务 | | 手机 | |
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职务 | | 手机 | |
传真 | | EMAIL | |
办公地址 | |
注:若有一个以上同业存单发行操作部门,可在本表依次增加信息。 |
拟定发行计划部门及联系信息 |
部门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EMAIL | | 传真 | |
投资部门及联系信息 |
部门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EMAIL | | 传真 | |
交易部门及联系信息 |
部门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EMAIL | | 传真 | |
风险管理部门及联系信息 |
部门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EMAIL | | 传真 | |
登记托管部门及联系信息 |
部门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EMAIL | | 传真 | |
合规部门及联系信息 |
部门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EMAIL | | 传真 | |
发行系统管理员信息(本币交易系统管理员信息) |
姓名 | | 部门 | |
职务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EMAIL | | 邮编 | |
通讯地址 | |
(本表下载地址:中国货币网--市场指南--表单下载--本币市场--常用表单)
附3
年度(发行人名称) 发行现场工作人员登记报备表 |
人员姓名 | 所在部门 | 联系方式 | 身份号码 | USBKEY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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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