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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3号)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现就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预缴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应将税前扣除的支出金额填至“投资者减除费用”行,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保险公司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五、非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不适用财税〔2015〕126号文件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申报。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一并报送。

  一、所属期:按照《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税款所属期”填写。

  二、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单位)情况
  填写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信息。

  三、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1.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扣缴义务人按照《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相关内容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2.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3.年度保费:填写保单年度内该保单的总保费。
  4.月度保费:按月缴费的保单填写每月所缴保费,按年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年度保费除以12后的金额。
  5.本期扣除金额:扣缴申报时,月度保费大于200元的,按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填写;月度保费小于200元的,按不超过月度保费的标准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时,年度保费金额大于2400元的,按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填写;年度保费小于2400元的,按不超过年度保费的标准填写。